【保市场主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23-08-0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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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发文日期】 2023-08-0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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