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负责人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党组成员、副调研员余爱臣)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发布时间:2021-06-1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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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各位媒体朋友、各位观众,大家上午好!很高兴通过新闻发布与大家见面!

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今年1月26日,国家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定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防止非法集资侵害我们及家人的利益,我们应该多学习、多了解,从自身做起,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同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虚假宣传造势:

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四、参与非法集资损失由谁承担

答:集资参与人是一个相对中性的概念,对这类群体仅作客观描述,以区别于从事违法活动的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条例》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以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的规定,本意是指在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资金后,仍有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政府不兜底、不刚兑。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作了一系列规定,主要目的是警示、教育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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