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发布时间:2022-03-0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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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办秘〔20223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7         

 

六安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0号)精神,大力招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市集聚发展,充分发挥资本的力量,推动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私募基金集聚发展

1.落户政策。对新设立(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可投资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其可投资资金分年到位的,按到位规模分年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由落户所在地政府另行确定。

2.办公用房政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由市、县区免费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转让)。

3.财税政策。私募基金(包含LP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其对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落户所在地政府另行确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不超过4人),前5年个人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其纳税地市、县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4.人才政策。鼓励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培养、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新引进或新培养的高级精英型和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标准详见附件),经人才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比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鼓励私募基金支持创业创新

5.支持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投资。私募基金投资我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除外),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6.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私募基金投资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对投资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私募基金向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1年后,5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40%给予私募基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每支私募基金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认定。

7.支持基金招商引资。私募基金招引其投资标的企业落户我市,视同投资我市企业,按其对标的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落户标的企业3年内在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再按私募基金对标的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落户标的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再一次性给予招引基金管理机构500万元奖励。

8.加强投资企业上市培育。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直接纳入六安市上市挂牌重点储备(青雁)企业库,符合条件的及时推荐纳入省重点项目库。鼓励银行与投资机构、私募基金建立投贷联动合作机制。

9.鼓励与政府投资基金合作。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私募基金返投比例应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1.1倍;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以上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超额收益的50%让利给基金管理机构;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以上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超额收益的90%让利给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均可认定为返投范围,具体由政府投资基金与其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返投让利在私募基金清算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后按程序兑付。

10.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并购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我市企业达到退出期的,可申请相关政府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条件回购私募基金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

三、优化私募基金营商环境

11.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注册、开户等便捷服务,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支持私募基金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行业交流、项目考察、投资咨询、产业研究等,促进我市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四、其他事项

12.本措施所列政策适用于新设立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且存续期不低于3年的注册地、资金托管机构、统计关系及纳税均在我市的私募基金和注册地、统计关系及纳税均在我市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招引其投资标的企业落户我市的,享受第7条奖补政策。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享受落户(第1条)、投资(第56条)奖补政策,奖补金额以对地方贡献为上限,按对地方贡献情况分年度予以兑现。基金存续期内迁出我市的须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奖励资金。落户、投资等奖补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到账或投资金额扣除我市各级政府性资金出资计算。

13.享受本政策措施奖补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补的,须返还已获得的奖补;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控人、高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各项奖补。

14.奖补兑现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经审计后兑现。地方贡献奖励由私募基金纳税地财政全额承担,其他部分(第2,4,7条)市与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市开发区)按3:7比例分担。同级财政就同一奖励项目,涉及其他奖励政策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15.对我市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业绩考核时,让利部分纳入基金投资收益。

16.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议定事项按签订协议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具体奖励申报审批流程另行制定。《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意见》(六政办〔201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层次金融人才分类标准及申报条件

  

附件

高层次金融人才分类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高级精英型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市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获得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

3.经人才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申报高级精英型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承诺至少能在用人单位继续服务5年;

3.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4.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领域工作经验;

5.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6.3年内本人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二、青年骨干型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

2.经人才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申报青年骨干型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承诺至少能在用人单位继续服务5年;

3.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具有5年以上从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领域工作经验;

5.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6.3年内本人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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