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发布时间:2020-12-0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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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六安市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处置暂行规定》(六政办秘〔2020〕14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的抵债资产不断上升,不良贷款化解缓慢。在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办理两次资产过户。同时,由于抵债企业一般都是濒临破产或长期亏损,金融机构取得抵债资产时,除缴纳自身所应承担的契税、印花税外,一般都需要为抵债资产出让方代缴全部税收,由此形成了额外的税费负担。抵债资产处置成本高的问题,极大影响了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贷款的积极性,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增投放实体经济的意愿和能力。为减轻金融机构负担,加快抵债资产处置,市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税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通过调研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借鉴淮北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暂行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健康发展,指出要谋划制定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政策的总体考虑是通过财政奖励,加快处置抵债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敢贷”“愿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三、起草过程

2020年8月初,市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六安中支、六安银保监分局等部门,通过多轮走访调研,草拟了《暂行规定》初稿。8月下旬,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对《暂行规定》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明确《暂行规定》的标准,9月上中旬,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会同税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先后进行两轮会商,形成了一致意见,再次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下旬,经分管市长审阅,市司法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再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修改完善,月底出具了审核意见。10月19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兴香主持召开六安市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研究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经11月19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暂行规定》。                    

四、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奖励,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处置抵债资产,盘活闲置资源,降低不良贷款率,化解金融风险。同时,以此激励金融机构“敢贷”“愿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五、主要内容与结构

《暂行规定》主要包括政策支持的适用范围、支持措施、奖励兑现办法、附则等内容,划定对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后依法处置抵债资产的行为,由同级财政以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六、创新举措

一是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为体现公平性原则,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二是坚持实际出发原则。考虑到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为抵债资产出让方代缴全部税收,办理两次资产过户的实际情况。按金融机构实际缴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金额进行财政奖励,《暂行规定》是我市在全省较早出台的创新举措。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暂行规定》明确,由市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定具体细则并负责解释。

下一步市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将对照《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处置奖励申报审核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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