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金融局发布时间:2020-09-24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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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202039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金〔201879、《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3等文件精神,为适应企业减税降费实际,扩大纳税信用运用范围,提高企业获得信贷便利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

 

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                     

2020924                          

 

附件

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税融通”业务开展,积极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3)、《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金〔201879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并提出贷款申请的中小微企业,以其纳税记录作为企业信用,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税融通”业务主要面向以下中小微企业: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

3.纳税信用级别A级B级M级。

贷款必须用于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列入支持范围内。

第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都必须开展“税融通”业务;拟开展“税融通”业务的银行,分别向市或县区“税融通”业务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

第五条  市及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为市本级(含开发区,下同)及本县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六条  每年430日前,由市及县区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级别A级、B级、M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梳理,报同级联席会议同级联席会议对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后,于515日前推送至各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并反馈至公示企业

第七条  已核定公示的中小微企业,选择1家银行作为业务主办银行并向其申请税融通贷款,同时向当地联席会议备案;需要担保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依规提供融资担保。对申请“税融通”贷款的企业,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向各县区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该企业纳税额,详细了解企业纳税构成以及政策性减税、一次性纳税、免抵调库等因素

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税融通”业务要求,对申请“税融通”贷款的企业,及时向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各级税务部门要指定承办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税融通”业务。

第八条 具体担保额度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负债率等情况,按其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对资质条件好的民营企业,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年内可循环使用。

计算年平均纳税额时应充分考虑政策性减税、一次性纳税、免抵调库等不可比因素,同口径计算。对生产经营正常,因年平均纳税额下降需调整贷款、担保额度的企业,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证贷款平稳持续,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纳税信用与补充抵押、担保增信相结合,开展“纳税信用+”信贷业务。鼓励银行开展线上“税融通”业务,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配合,将各自开展的以企业纳税为授信依据的信贷产品,纳入“税融通”贷款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税融通”业务应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已核定公示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从中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专门开发“税融通”担保产品,制定制式担保合同,会同银行受理确认,开展批量合作。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  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银行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十  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范围。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  经办银行应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加强借款企业贷中、贷后监控,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和企业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测分析。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  “税融通”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对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经办银行可为“税融通”客户企业开立专户,成为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做到封闭运行。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  市成立由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市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人行、银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参加的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区比照建立相应机制。

第十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做好相关工作。市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所需涉税信息及相关资料的提供,监测企业纳税动态。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并提供征信查询、业务统计等服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风险补偿资金并监督使用。市经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政策宣传、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协助审核企业经营状况等工作。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为“税融通”业务提供必要的担保增信服务。

第十  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税融通”业务推进中的问题。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申请不能办理的,应定期向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局报告。“税融通”业务动态、成果及不良贷款情况,由经办银行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汇总,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税融通”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细则由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九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六201568)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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