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级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金融办发布时间:2018-10-1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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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184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级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级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0日       

 

六安市级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为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六安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有效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皖金领〔2016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农业银行六安分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建设银行六安市分行、交通银行六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中信银行六安分行、招商银行六安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合肥科技农商行六安分行。

本办法下发后,新设立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满一个完整经营年度的纳入考评范围。

(二)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

(三)市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

二、考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为主、定量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评期限

考评期为一个完整经营年度,即从每年11日至1231日。

四、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标准

(一)定量考评(90分)

1. 新增贷款(25分):未完成考评年度指导性目标的,不参与考评。完成目标的,得基本分25分;每超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2. 新增实体经济贷款(25分):以各银行考评年度净新增实体经济贷款(全部新增贷款额扣除新增政府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和拆放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予以调整范围,下同)占该行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为考核依据,以全市平均比例为考核基数。与考核基数持平得20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高加5分,最低本项不得分。

3. 存贷比(20分,其中余额存贷比10分,新增存贷比10分)。分别以各银行考评年度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实绩为考核依据,以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为考核基数。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与考核基数持平的分别得5分,每高(低)2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不超过5分。(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计算存贷比时,存款额以自营存款额计算。)

4. 落实政策情况(15分,其中政府重点工程贷款4分,扶贫小额贷款4分,“4321”新型政银担贷款3分,“税融通”贷款2分,创业担保贷款1分,“劝耕贷”业务1分,今后根据年度重点金融政策调整予以调整项目及分值)。上述各项贷款以考评年度实绩为依据,按各单项工作评分结果加权计分。

5. 信贷风险防控情况(不良贷款率5分)。以各银行考评年度实绩为依据,与上年持平的得3分,较上年每下降(上升)0.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2分,最低本项不得分;不良贷款率为零的得5分。

(二)定性考评(10分)

主要考评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支持返乡创业,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合规经营等情况。由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分别选取10家以上企业开展调查测评,由市金融办组织10家以上市直单位开展调查测评,按百分制汇总计算分值并按满分10分进行折算。

(三)考评等次确定

1. 将定量考评得分与定性考评得分累加,得出考评对象总得分。

2. 对得分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得分低于90分且不低于80分(含8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良好”等次;得分低于80分的考评对象,不予评定。

3. 发生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重大风险事件的,取消评定资格。

五、对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考评标准

保险业金融机构按财产险和人身险两类分别进行考评。市场份额低于3%的,不参与考评。

(一)基本考评指标(100分)

1. 保费收入增长率(30分)。以财产险(人身险)全市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为考核基数。与考核基数持平得2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5分,最低本项不得分。

2. 保险赔付率(20分)。以财产险(人身险)全市平均保险赔付率为基数,与考核基数持平得1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高加5分,最低本项不得分。

3. 投诉率(20分)。以财产险(人身险)全市亿元保费投诉量为基数,与考核基数持平得15分,每低(高)0.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5分,最低本项不得分。投诉率由参评机构经省级机构盖章确认后提供。

4. 保险业务创新(30分)。创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达到30万元得2分,达到50万元得4分。创新开展“信贷+保险”及各类民生、社保、扶贫类保险业务创新,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达到30万元得1分,保费收入达到50万元得2分,本项合计得分不超过20分。各项业务创新情况由参评机构经市保险业协会审核后提供。

(二)加分项(20分)

引进本系统保险投资机构对我市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的,每增加直接投资1亿元加1分,最高加20分。

(三)考评等次确定

1. 将上述基本考评指标得分累加,得出考评对象总得分。

2. 对得分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得分低于90分且不低于80分(含8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良好”等次;得分低于80分的考评对象,不予评定。

3. 对发生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重大风险事件或大面积客户投诉案件并查证属实的,取消评定资格。

七、对市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考评标准

(一)定量考评(90分)

1. 新增贷款(25分):未完成考评年度全市指导性目标的,不参与考核。完成目标的,得基本分25分;每超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2. 新增实体经济贷款(25分):以全市考评年度净新增实体经济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为考核依据,以上年该比例为考核基数。与上年持平的,得20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低)加(减)5分。

3. 存贷比(20分,其中余额存贷比10分,新增存贷比10分)。分别以考评年度全市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实绩为考评依据,以上年全市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为考核基数。与考核基数持平的分别得8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高加2分,最低本项不得分。

4. 落实政策情况(10分,其中扶贫小额贷款5分,“4321”新型政银担贷款5分)。以省下达年度预期目标为基准,完成目标该项得满分,未完成该项不得分。

5. 防范金融风险情况(10分,其中不良贷款率5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5分)。不良贷款率以全市不良贷款率考评年度实绩为依据,与上年持平的得3分,每下降(上升)0.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2分,最低本项不得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以当年新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为依据,未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并及时预警的,本项不得分。

(二)定性考评(10分)

主要考评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履行监管职责、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支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支持返乡创业,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提高服务意识和效率等情况。由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分别选取10家以上企业开展调查测评,由市金融办组织10家以上市直单位开展调查测评,按百分制汇总计算分值并按满分10分进行折算。

(三)考评等次确定

1. 对得分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得分低于90分且不低于80分(含8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良好”等次;得分低于80分的考评对象,不予评定。

2. 发生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重大风险事件的,取消评定资格。

八、考评的组织和结果运用

(一)考评按照单位自评、抽查核实、评定测算、调查测评和市政府审定等程序依次进行。考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承办考评的具体工作。

(二)考评指标以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统一公布的数据以及六安银监分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城投集团、省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市保险业协会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被考评单位上报资料为依据。凡发现虚报相关考评数据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考评年度的考评资格。

(三)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的考评对象,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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