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金融局发布时间:2023-07-1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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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市金融事业发展中心

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已经局2023年第18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710日     

 


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保障工作人员休假权利,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组通〔20223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1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配偶生育护理假等假期,以及因公负伤住院治疗、康复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第三条  新招录的无工作经历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带薪年休假。有工作经历人员、调入人员、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等,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在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在原单位已休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少于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在单位安排补足天数。

驻外、选派、挂职、跟班学习等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由派出单位与现驻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冲抵本人的当年度带薪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不计入下一年度带薪年休假时间。

第四条  按照应休尽休原则,结合各自工作合理安排带薪休假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原则上同一科室人员不在同一时间内休假。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返岗工作的,应及时返岗,并另行调整时间补休。

第五条  不主动提出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度的带薪年休假。由于个人原因不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或未休应休天数的,可以按规定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当年退休人员,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当年死亡人员,死亡前未休或未休满带薪年休假的,按规定发放带薪年休假工作报酬。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请病假以外的事假,须先用带薪年休假冲销。请事假在年休假天数以内的部分,应履行年休假请销假手续。休满本年度带薪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扣工资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按照统一安排申报带薪年休假计划(附件2),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综合法规科统一汇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可以申请调休。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条  带薪年休假按照计划安排、提前申请、及时备案的程序,做到程序规范,有据可查。工作人员书面填写《市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单(附件1,经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人员应在休假前向综合法规科提交已完成审批手续的带薪休假审批单。综合法规科负责做好带薪年休假的登记备案、审核、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本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2。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基数是除改革性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之外的全年工资收入,不含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医保、社保、职业年金等项目。

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前要在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因工作需要未安排休假的人员名单、应休天数、未休天数、拟发工资报酬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二条  局主要负责人带薪年休假,除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按照有关要求请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金融监管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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