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政府外事办)发布时间:2018-11-0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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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签署的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公布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规范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地方立法做出了规定,但主要是在宏观层面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在实际操作层面规定的还不具体,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已制定了《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如何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程序性规章,对市人民政府开展立法工作的立项、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予以规范,使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问: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哪些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政府规章?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上述事项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立法权限制定政府规章。据此,《规定》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政府规章: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案或者规章的其他事项。

问:《规定》中如何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答: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规定》从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等方面体现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问: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答: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是立项阶段,市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立法项目;二是起草阶段,起草部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形成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三是审查阶段,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立法项目的送审稿统一进行审查,并视立法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听证评估等,经审查形成立法项目草案;四是审议环节,立法项目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立法项目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经审议修改完善后,地方性法规草案以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问:立法项目有哪些分类?

答:立法项目分为提请审议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两类。其中提请审议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应当在计划年度内提请政府审议的项目;调研论证项目是指有立法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项目。

问:市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报请立项有哪些要求?

答:《规定》第十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案或者规章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书面报请立项。 立法项目申请应当对立法项目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上位法依据和其他规定、调研准备情况、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申报提请审议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

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答:《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明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等。

问:《规定》对起草立法项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了强化起草工作,压实起草责任,《规定》对立法项目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起草的立法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的立法权限;二是起草的立法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三是起草的立法项目应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同时,对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也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二是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三是对立法项目送审稿报送时限提出了要求。

问:《规定》中关于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规定有哪些?

答:在立项阶段,公众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在起草阶段,起草部门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对立法项目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在审查阶段,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也会视情况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再次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问:《规定》自何时开始施行?

答:《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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