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25-06-0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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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但不包括提供虚假信息,并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及时整改
5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的
6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涉及的粮食数量较少;情节轻微,未造成粮食污染和损耗的;及时整改
7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但不包括备案弄虚作假;尚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并及时整改的
8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够及时改正并满足规定条件的
9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及时整改的
10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轻微,未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并及时改正的
11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能够及时修复或返还,未造成不良后果,无违法所得的
12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窃电,且盗窃电能数量不足500千瓦时,并已主动补缴电费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13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损失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14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损失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15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设备停运和其他损失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16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造成损失额不足500元并已主动赔偿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17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损失;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8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其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9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1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 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 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 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 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环境污染或动物疫情传播;3.及时改正。
23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 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未按规定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未按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4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5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6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7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8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9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0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1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2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3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4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5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6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7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8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9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0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1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2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3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4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恢复原状。
45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加施畜禽标识。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五)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加施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6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7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8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9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1.初次违法;2.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货值保存期限少于2年;3.未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追溯产生阻碍的;4.及时改正。
50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初次违法;2.已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分类存放并有处置记录;3.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4.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公众健康损害等;5.及时改正。
51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开展诊疗且未出现动物诊疗事故;或者未开展诊疗活动;3.及时改正。
52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1.初次违法;2.无其他违法诊疗活动;3.当场改正。
53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1.初次违法;2.未公示的从业人员无违法诊疗活动;3.及时改正。
54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提供处方笺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1.初次违法;2.未发生动物诊疗事故,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3.及时改正。
55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2.未发生维修质量问题,且不影响调查溯源;3.及时改正。
56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2.逾期报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3.及时改正。
57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初次违法;2.未影响跨区作业正常开展,跨区作业相关方未受到损失,未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3.及时改正。
58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初次违法;2.委托方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协议,且受委托生产的种子符合质量要求;3.及时改正。
59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1.初次违法;2.分支机构经营时间不足2个月且无违法行为;3.及时改正。
60 六安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61 六安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62 六安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63 六安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64 六安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在限期内改正
65 六安市商务局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66 六安市商务局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限期内改正
67 六安市商务局 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限期内改正
68 六安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 号)第七条第二项: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69 六安市商务局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在限期内改正
70 六安市商务局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71 六安市商务局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72 六安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限期内改正
73 六安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
74 六安市商务局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公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在限期内改正
75 六安市商务局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485号)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在限期内改正
76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77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78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79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80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81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82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条件。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83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卫生机构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条件。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84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而擅自供水的(各项设施完善,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而擅自供水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条件。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
85 六安市审计局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
2.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6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87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88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89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90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已建立培训档案,但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91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92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93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发生变化之日起未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
94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制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95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变更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96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97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98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99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0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属首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号不突出的;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基本未增加的。
10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2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3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4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5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要求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的,经营者不得拒绝。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6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7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符合登记的条件,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108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加传销违法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
109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10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销售后不再销售的。
11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第十一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12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13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14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开展半月维保时间间隔超过15天但不超过16天。
115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16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第七十条规定,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17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118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119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0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未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 2 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2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七条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3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124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5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6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127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8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9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30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3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
1.电梯机房、底坑有灰尘;
2.轿厢照明度不够;
3.有证据证明维护保养单填写日期出现笔误。
132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133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十七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二)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四)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五)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六)不使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七)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九)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二)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三)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的;(五)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的;(六)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七)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的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134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嫁服务对象承担;(三)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的;(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嫁服务对象承担的;(三)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135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2.不符合标准的药品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3.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数量较少;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36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1.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数量较少;2.不具有商业目的;3.药品可追溯;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37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1.涉案药品不涉及假、劣药;2.说明书,标签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38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不影响药品追溯;2.不涉及对药品购销登记有特殊要求的药品;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39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且不属于不得在网络销售的药品;2.第三方平台虽未报告,但及时采取了有效管控措施;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40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4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销售或使用假药、劣药。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已履行法定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3.积极消除危害后果。备注:免除没收之外的行政处罚。
142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1.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积极消除危害后果。
143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1.涉案医疗器械质量符合法定要求;2.非防疫和应急用医疗器械;3.说明书、标签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影响用械安全有效;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44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1.涉案医疗器械质量符合法定要求;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45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人员。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46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经营者无主观过错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1.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3.及时改正;4.积极消除危害后果。
147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48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49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50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2.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场所名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3.建筑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检查当日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且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151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轻微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2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轻微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3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能当场改正的。
154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且能当场改正的。
155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且能当场改正的。
156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能当场改正的。
157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轻微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8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9 六安市消防救援局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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