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4〕23号)
六政复决〔2024〕23号
申请人:谢XX,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XX分局XXXX所,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镇XX号。
负责人:刘X,所长。
第三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住六安市XX区XX镇XX路X号。
第三人:方X,女,汉族,19XX年XX月出生,住六安市XX区XX镇XX路X号。
申请人谢XX(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XX分局XXXX所(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六XX〔派〕行终决字〔2023〕60号,下称《决定书》),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依法追加李XX和方X为第三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李XX和方X亦提交了答复意见、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经延期审理,召开听证会,询问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决定书》违法,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1.因申请人孩子所在的XX区XX镇XXXX幼儿园强制收取幼儿伙食费和区别对待申请人孩子,申请人多次举报。后第三人李XX和方X对此不满,于2023年9月6日晚十点左右拨打申请人丈夫颉XX电话,要求与申请人理论。次日,申请人拨打电话询问情况,被第三人李XX用言语威胁生命。9月10日上午7时36分起,第三人方X多次发送短信给颉XX对申请人进行辱骂诽谤。申请人于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报警。
2.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方X干扰了颉XX的正常生活,并对申请人进行侮辱诽谤,且第三人李XX在电话中威胁申请人生命安全,但被申请人未认真进行调查且未说明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决定书》合法,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1.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3年4月,申请人觉得自家小孩被就读的幼儿园区别对待,后一直向XX区教育局投诉。9月6日22时许,第三人方X打电话给颉XX,希望其劝劝申请人。9月7日上午,申请人拨打第三人李XX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9月10日7时30分许,第三人方X给颉XX发送短信。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发现第三人方X和李XX有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因申请人人身安全被威胁一案没有违法事实,10月11日,被申请人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并送达申请人。
2.对申请人提出问题的答复。经调查,2023年9月10日7时30分许,第三人方X通过短信向颉XX发送带有侮辱的言语,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方X所发短信有侮辱、诽谤嫌疑。首先,申请人在9月18日报警时未提及此事。其次,被申请人调查时,认为方X所发短信没有侮辱、诽谤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三人方X所发的短信既没有当着众人的面,也没有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故本案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也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三人李XX与申请人电话中,第三人李XX说如果自己女儿有三长两短的,不会放过申请人,并没有实际威胁申请人及其孩子人身安全,第三人李XX也没有作出违法行为来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同时,颉XX表示第三人方X所发送的言语只是发牢骚,没有干扰到正常生活,不想追究责任。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人身安全被威胁一案中,作出的《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第三人李XX请求:维持《决定书》。
第三人李XX称:《决定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第三人李XX系XXXX幼儿园股东及园长父母。申请人原是该幼儿园生活老师。2023年3月2日,因申请人未请假无故旷工,园长对其岗位进行调整,随后申请人自动离职。其后申请人孩子不在园内就餐,同时在幼儿园食用申请人自备的下午点心,期间仅三日因幼儿园安排老师给其孩子练习舞蹈,申请人孩子未食用下午点心。申请人心怀不满,于4月19日开始采取向XX区教育局投诉和找记者等方式扰乱幼儿园秩序。期间园长采取写道歉信、提供工作等多种方式试图让申请人停止投诉,但未果。
2.9月6日,第三人李XX和方X联系申请人希望和解,因未联系上申请人便短信联系了颉XX。9月7日上午,申请人打电话给第三人方X未通,接着打电话给第三人李XX,第三人李XX接电话后,遭申请人刺激说了如果丫头被申请人折磨着有个三长两短就把命给申请人。9月18日申请人报警。第三人李XX认为申请人所说生命受到威胁及颉XX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不存在。
第三人方X陈述的主要内容与李XX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第三人李XX和方X系夫妻关系,两人的女儿李X系XXXX幼儿园园长。申请人与颉XX系夫妻关系,两人的女儿在该幼儿园就读。2023年4月,申请人认为自己女儿在园内被区别对待,举报至XX区教育局。
2023年9月18日15时许,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第三人李XX在电话中威胁申请人人身安全。同时申请人提供了一段录音和两张短信截图作为证据。录音显示,两人交谈中,在申请人说“我就要考虑这个事情能不能私下解决”后,第三人李XX突然情绪激动,随后说了“如果我家XX有个三长两短,我就和你拼命”“如果我家XX有个三长两短,我就把命给你了”等内容。短信截图为第三人方X发送给颉XX的5条短信内容,其中包含“讹诈”“神经病”“脸皮厚”等词语。
被申请人于同日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并出具了《受案回执》。
9月18日,被申请人询问了申请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2023年9月7日5时40分许,申请人通过电话与第三人李XX沟通申请人举报幼儿园等问题,第三人李XX要求申请人不要再去XX区教育局闹事,否则李X出事的话,其就和申请人拼命,以及几日后第三人方X发送信息给颉XX说申请人“脸皮厚”“讹他们钱”等内容。
2023年9月19日,第三人方X向被申请人提供了15张短信截图作为证据,主要内容为第三人方X请求申请人不要投诉幼儿园和请求颉XX劝说申请人的短信,其中发送给颉XX的短信中包含“讹诈”“神经病”“脸皮厚”等词语。
同日,被申请人询问了第三人李XX和方X,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三人李XX称,其在电话中对申请人说李X要是有个三长两短,这条命就给申请人了,但实际上不是想威胁申请人人身安全。第三人方X称,因申请人信访,其希望颉XX劝劝申请人,但因颉XX称不关他的事,就向颉XX发送了几句牢骚话,包括“神经病”等内容。
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对颉XX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颉XX称,9月10日上午收到第三人方X五条短信,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脸皮厚、申请人利用幼儿园的事企图讹诈以及申请人孩子未被区别对待等。
2023年10月11日,经法制审核、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载明:因申请人人身安全被威胁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第三人方X和李XX送达。
申请人不服《决定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受案登记表》(六XX〔派〕受案字〔2023〕4821号)、《受案回执》;
2.《接受证据清单》2份、《询问笔录》4份;
3.手机短信截图复印件17张、录音2段,视频1段;
4.《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
5.《决定书》;
6.《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现场视频光盘2张。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申请人和第三人李XX的陈述、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2023年9月7日5时40分许,申请人打电话给第三人李XX,第三人李XX请求申请人停止投诉幼儿园,遭拒绝后,突然情绪激动,称如果李X有个三长两短,就和申请人拼命以及把命给申请人。此系第三人李XX情绪激动下的应激反应,同时根据双方对话的语气和内容,申请人并未产生害怕,第三人李XX亦未实施该行为。故,不能认定第三人李XX实施了威胁申请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此外,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方X和颉XX的陈述以及短信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9月10日上午,第三人方X向颉XX发送了五条短信,包含“神经病”“脸皮厚”“畜生”等涉及申请人词语。但第三人方X仅将短信私发给颉XX,没有当着众人或者第三者的面,也没有使不特定的多人看到,不存在公然进行和散布行为。故,第三人方X向颉XX发送案涉短信的行为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谢XX人身安全被威胁一案没有违法事实,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履行了调查、法制审核、作出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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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