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六政办〔202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本目录范围内且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区分中心进行交易。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分中心应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信息公开,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有关制度规则,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六政办〔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附件: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
项目类别 |
内容 |
交易 平台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建设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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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
市本级及县(区)政府(管委)使用财政投资和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含土地整理项目)。 |
市级及县 (区)级 |
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1.施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二)政府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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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1.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市级 |
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执行 |
2.各县(区)本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县(区)级 |
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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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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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股权转让 |
(1)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及股权转让 |
市级 |
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六政〔2008〕36号》的规定执行 |
(2)县、叶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及股权转让 |
县(区)级 |
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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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资扩股 |
市本级、县(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应当通过公开遴选的增资扩股 |
市级及县(区)级 |
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的规定执行 |
3.技术产权转让 |
市本级、县(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和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所涉及的技术产权(不含知识产权)转让 |
市级及县(区)级 |
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六政〔2008〕36号》的规定执行 |
4.资产转让 |
(1)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 |
市级 |
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的规定执行 |
(2)县、叶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 |
县(区)级 |
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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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租赁 |
(1)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
市级 |
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六政〔2008〕36号》的规定执行 |
(2)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房屋租赁 |
市级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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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叶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集体房屋租赁 |
县(区)级 |
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六政〔2008〕36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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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区)属集体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租赁 |
县(区)级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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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然资源及设备租赁 |
(1)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集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林场等)、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租赁 |
市级 |
全部 |
(2)县、叶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集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林场等)、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租赁 |
县(区)级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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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
市本级、县(区)属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
8.司法执行资产处置 |
市本级、县(区)属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四)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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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1)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级 |
全部 |
(2)县、叶集区区域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
县(区)级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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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业权出让 |
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 |
市级 |
全部 |
3.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不含PPP项目) |
(1)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所属公交和客运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 |
市级 |
全部 |
(2)县、叶集区所属公交和客运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 |
县(区)级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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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所属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 |
市级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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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叶集区所属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 |
县(区)级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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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共交通工具(含站台等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广告使用权出让 |
市级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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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县、叶集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共交通工具(含站台等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广告使用权出让 |
县(区)级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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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不含PPP项目) |
(7)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 |
市级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上的 |
(8)县、叶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 |
县(区)级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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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占道经营权、冠名权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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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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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各县(区)所属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规模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5.林权交易 |
各县(区)所属林权交易,包括: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
各县(区)所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五)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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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采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带量采购 |
市级 |
按省卫计委等6部门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和省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指定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8〕19号)执行 |
2、医用耗材采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 |
市级及县(区)级 |
按《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考目录》执行 |
3、医用设备采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市级及县(区)级 |
按《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和省医保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2019〕28号)执行。 |
(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类(PPP项目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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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 |
市本级、县(区)范围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二、其他要求
(一)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规章文件规定可以不进场的项目除外。
(二)对于未列入集中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公告、资格条件、成交公示、合同、履约管理、信誉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必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和招标采购单位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鼓励并支持招标采购单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分中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