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2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六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服务和保障依法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坚持合法性审查“应审尽审”,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第四条 起草、承办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办公机构(以下统称办公机构)提供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公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对起草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市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缺少履行法定程序材料的,不予转送;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者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后送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承办单位在送审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少于10日。
第五条 审查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认为送审材料不完备、程序不到位要求补正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补正;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要求承办单位当面沟通、修改送审稿、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查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事项涉及下列情形的,审查时限可以适当缩短: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
(二)执行上级政府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三)超越本级政府事权,拟提请上级机关决策的;
(四)其他紧急事项确需缩短时限加快办理的。
审查时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补充材料、补正程序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七条 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精准明确,对同一送审事项仅出具一次合法性审查意见,由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合法性审查意见,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审查机构反馈,并在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送审事项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会议,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重要会商内容。
第十条 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前,由市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审核文字表述。文字表述调整后对送审事项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审查机构沟通确认。
第十一条 市政府集体审议时,审查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送审事项报送程序不规范、落实审查意见不到位的,审查机构予以记录并适时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未落实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