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落实<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工作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贯彻落实《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工作清单已经2024年11月6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打好蓝天保卫战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把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系统治理、标本兼治,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明确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十四五”期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5292吨、1420吨。市环委会及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跟踪评估;市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谋划、调度、推进;各参与单位要积极主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各项工作落实。
三、严格考核奖惩。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已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区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六安市贯彻落实《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工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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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省任务事项 |
市贯彻落实措施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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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把“两高”项目审批关。 |
健全完善新改扩建项目部门联合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把“两高”项目审批关。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组织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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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 |
推动产能过剩行业减量发展、优化布局。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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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序推动落后产能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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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工艺和装备分别进行淘汰和限制。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4 |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
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素要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 艺和装备。 |
持续推进 |
市工信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
严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关,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许可。 |
持续推进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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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序推动生产设施老旧、工艺水平落后、环境管理水平低下等企业退出市场。 |
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 |
持续推进 |
市工信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有序推动落后煤炭洗选企业退出市场。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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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固定式保温炉组、钢丝绳铸造机。 |
持续推进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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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严禁违规新增产能。 |
严禁违规新增钢铁、水泥(熟料)、焦化、电解铝、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
持续推进 |
市工信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7 |
鼓励钢铁行业实施兼并重组。 |
支持引导电炉钢有序发展,鼓励钢铁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持续提高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 |
2025年 |
市工信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排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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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
制定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 |
2024年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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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 |
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
2024年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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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推动塑料加工、人造板、木材加工、家具制造、汽车维修等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
持续推进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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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建设开发园区,持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治理。 |
持续推进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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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活性炭再生中心、钣喷共享中心。 |
结合“绿岛”项目等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涂装中心,对区域内吸附剂使用量大的,推进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对区域企业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按省部署积极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
(四)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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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展壮大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 |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等领域支持培育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贯彻落实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2023-2025年发展规划,深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双招双引”。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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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基地建设,围绕汽车配套产业实施精准招引和产业培育。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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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优化环保产业发展营商环境。 |
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系统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建设质量。 |
2024年 |
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 |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
持续推进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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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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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 |
围绕工业重点行业,推广电炉钢、电窑炉、电加热、高温热泵、大功率电热储能锅炉等工艺技术装备,扩大电气化终端用能设备使用比例。 |
2025年 |
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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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到2024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30万千瓦以上。 |
2024年 |
市发改委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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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风电可再生能源,加快新型储能电站等建设。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5%以上,清洁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 |
2025年 |
市发改委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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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陕电入皖特高压工程六安段工程服务工作。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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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 |
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做好中长期供气合同、民生用气合同等签订履约工作。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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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率,实施老旧管网隐患治理和改造提升,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指导城镇供热企业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技术,科学合理布局供热管道。 |
持续推进 |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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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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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5%左右。 |
2025年 |
市发改委 |
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
16 |
推动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
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能评、环评等不予审批;不得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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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 |
2025年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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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持续加大散煤替代力度。 |
持续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重点区域散煤基本清零,其他地区散煤使用量进一步下降。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
18 |
强化企业商品煤质量管理。 |
提倡使用优质煤。强化企业商品煤质量管理,加大对高硫、高灰、低热值商品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行为。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
(七)加快推动燃煤锅炉机组升级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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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严控热源性燃煤设施建设。 |
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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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鼓励城镇供热企业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技术,科学合理布局供热管道。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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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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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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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持续推动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 |
在全面淘汰 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 上,持续推动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2024年底前,完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高污染燃料替代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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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推动现有燃煤机组升级改造。 |
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持续巩固华电六安电厂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工作成果。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八)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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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提高工业领域电气化水平。 |
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电能替代,稳妥推进工业领域天然气替代使用,推动大用户直供气,降低供气成本。 |
持续推进 |
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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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推动煤气发生炉清洁能源替代。 |
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鼓励现有煤气发生炉“小改大”。 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
24 |
推动高污染燃料替代。 |
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动石油焦、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逐步替代。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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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动货物运输清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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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推动大宗货物清洁运输。 |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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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矿山原则上建设或接入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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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力争年均增长15%。 |
持续推进 |
市交通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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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推进多式联运。 |
加快建设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进实施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 |
2024年 |
市交通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
探索建设铁路物流基地,将铁路物流基地打造成与公路、水运高效衔接的多式联运中心。 |
2025年 |
市发改委 |
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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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 |
2025年 |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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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提高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 |
将清洁运输作为钢铁、火电、水泥、焦化、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 |
到2025年,钢铁、火电、焦化等行业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0%;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运输比例达到60%。 |
2025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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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 |
强化疏港铁路、干线铁路、码头堆场的相互衔接布局。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 |
2025年 |
市发改委 |
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 |
对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向产业集群、大宗物资主产区和交易中心延伸。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土地利用、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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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化新能源车辆推广和汽车排放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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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
新增或更新公交车辆(应急车辆除外)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
持续推进 |
市交通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 |
2025年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机关事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邮政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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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推广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 |
支持清洁运输企业发展,在钢铁、火电、水泥、焦化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在中心城区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引导在新建重点建设项目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推动国有企业先行推进运输车辆新能源化。 |
持续推进 |
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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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快高速服务区快充站建设。 |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
2025年 |
市交通局 |
市发改委 |
32 |
加强货车排放情况监督抽查。 |
强化新生产、销售货车监督抽查,每年核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抽查部分车型的道路实施排放情况。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鼓励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
33 |
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
全面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要求。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
(十一)加快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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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加快推进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新建港口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鼓励农户积极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 |
35 |
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 |
积极申报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创新发展试点,推动电池、LNG、甲醇、氢等绿色动力在船舶上应用。新建公务船全部使用绿色智能船舶,逐步对现有公务船进行绿色改造。 |
持续推进 |
市工信局 |
市交通局 |
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及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 |
持续推进 |
市交通局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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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 |
鼓励铁路站场、钢铁企业等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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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2025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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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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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强化油品全环节监管。 |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开展打击非标油品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落实成品油行业常态化跨部门综合监管。 |
持续推进 |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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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制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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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抽查。 |
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抽查力度,有效控制卸油、储存、加油等环节污染。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肃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 |
(十三)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和矿山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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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监管。 |
持续推动全市10000平方米以上规模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到2025年底实现动态全覆盖;推动市主城区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到2024年底实现动态全覆盖。在城镇及人口聚集区,重点对车辆进出通道口、基坑、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等实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根据施工条件采取分段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落实洒水、冲洗、覆盖、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 |
2025年 |
市住建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处等 |
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工程造价不可竞争性费用,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
2024年 |
市住建局 |
市财政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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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督落实。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要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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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
开展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做好扬尘源头管控,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加强路面维护保洁,提升道路扬尘治理管控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
2024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交通局、市住建局 |
41 |
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
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技术体系和评价体系,推动提升建筑品质,以装配化装修、标准化构件使用为重点,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40%以上。 |
2025年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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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 |
持续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力度,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到2025年,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左右,县城城区达70%左右。 |
2025年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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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加强城市公共裸地扬尘管控。 |
对在建工地、闲置地块等裸露土地开展排查建档,因地制宜落实裸土复绿、防尘网覆盖、场地硬化等抑尘措施。 |
持续推进 |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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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推动干散货码头扬尘监管。 |
严格落实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主体责任,完善露天堆场防风网、喷淋装置、防尘屏障等抑尘设施建设,到2025年,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
2025年 |
市交通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45 |
依法关停不达标矿山。 |
推动矿山综合治理,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依法关停。 |
持续推进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
(十四)深化群众“家门口”生态环境问题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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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巩固提升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成果。 |
开展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对油烟净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督促及时整改、定期清洗维护、建立完善台账,确保油烟净化去除效率达标。推动有条件的县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
47 |
加强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 |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开展恶臭异味专项监测。开展化工园区和企业绿色提升行动,加强部门联动,逐一摸排问题,因地制宜推动解决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
(十五)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和禁烧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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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
坚持产业导向、多措并举,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规范化、标准化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坚持将秸秆产业化利用作为主导方向,健全收储运服务体系,着重强化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引进培育和技术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产业化利用水平和效益,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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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
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加强秸秆焚烧监控等视频资源共享,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管控精准度。 |
持续推进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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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依托基层组织,点位布控、分片包干,加强日常和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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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VOCs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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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推动重点流程和环节VOCs治理。 |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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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应当提前制订开停工、检维修计划,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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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快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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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建设项目。 |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转型升级,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辐射固化等(无)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工信局 |
52 |
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
落实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要求,加大汽车修理、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及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替代力度。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
持续推进 |
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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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 |
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对VOCs含量超过国家限值的,依法实施退运、销毁等处置措施。 |
持续推进 |
六安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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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 |
持续推进 |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六安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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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快涉气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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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
高质量推进钢铁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市2家钢铁企业(含1家钢焦联合企业)、燃煤锅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独立烧结、球团、热轧企业参照钢铁超低排放标准力争完成改造。 |
2025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
2024年底前完成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
2024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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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
推进玻璃、化工、铸造、木材加工、汽修等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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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推进小型生物质锅炉整合。 |
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生物质锅炉应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设计建设并稳定达标排放。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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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 |
督促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强化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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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推动农业和工业领域大气氨污染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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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减少农业领域氨气排放。 |
推广水稻侧深施肥和小麦、玉米种肥同播。推广低蛋白日粮和全混合日粮等精准饲喂技术,提高饲料报酬,减少氨气产生总量。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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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推动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 |
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行覆盖式处理与利用粪污技术。推行覆盖式处理与利用粪污技术,降低养分损失,减少气体排放总量。鼓励应用发酵饲料、酶制剂、酸化剂、微生态制剂、有机微量制剂等产品,引导降低单位畜产品的肠道甲烷排放。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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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加大企业氨排放监管力度。 |
加强企业氨排放监管,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恶臭异味防治要求和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排放标准。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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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完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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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
对照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有序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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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更加注重PM2.5治理。 |
“十四五”期间PM2.5浓度实现稳定达标,减少因臭氧超标对优良天数比例的影响。 |
2025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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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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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 |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市、县(区)政府部门责任分工,统一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 |
2024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气象局 |
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
2024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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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完善绩效分级差异化监管制度。 |
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参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非重点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发挥标杆企业示范作用,督促低绩效企业开展提标改造。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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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完善企业应急减排清单。 |
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系统,持续开展应急减排清单增补扩充,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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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 |
建立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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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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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落实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积极落实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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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开展省内毗邻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积极开展与阜阳、淮南、合肥、安庆等省内毗邻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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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推进省外毗邻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共建协作。 |
与信阳、黄冈等毗邻市开展共建协作,推动交界地区联合交叉执法。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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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落实省界两侧20公里内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环评会商。 |
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
2024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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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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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
持续推进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监测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颗粒物组分监测、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工业园区与交通污染自动监测网络,按照“应联尽联”原则,加强数据联网,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共享。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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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加强大气环境监测。 |
加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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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自动监测以及光化学监测。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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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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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
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优化,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
2024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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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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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完善大气环境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 |
健全完善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三个全覆盖”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执法与监测联动。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 |
2025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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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加强重点领域大气环境监督执法。 |
持续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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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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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提高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 |
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配合开展省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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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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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支持开展VOCs治理技术和路径研究。 |
支持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提升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稳定性。支持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 |
持续推进 |
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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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科技装备研发和溯源方法研究。 |
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发,引导企业、高校院所加强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等研究。 |
持续推进 |
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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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实现逐年更新。 |
2025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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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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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治保障。 |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相关配套细则或办法,探索涉气领域“小快灵”立法,确保惩戒环境污染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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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标识制度、治理技术要求。 |
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能耗标准等强制性标准。落实涂层剂、聚氨酯树脂、家用洗涤剂、杀虫气雾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技术要求。 |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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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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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严格落实最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严格落实固定源VOCs综合排放标准和木材加工、制鞋、汽修行业和锅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时开展相关标准和法规等培训和宣传解读。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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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完善落实价格税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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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
贯彻落实尖峰电价政策。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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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及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
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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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 |
持续推进 |
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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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继续对港口岸基两部制用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 |
对港口货物装卸、港口设施服务、港口岸电运营商、机场岸基用电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政策,不收基本电费。 |
持续推进 |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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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码头岸电设施升级改造和600总吨以上船舶受电设施改造。 |
2024年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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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建立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 |
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统一开展年度定期校核调整。完善全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升贯彻落实效能。 |
2024年 |
市发改委 |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
85 |
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减污降碳绿色税费政策。完善建筑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落实国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税制改革政策。 |
持续推进 |
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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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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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加强各类资金引导。 |
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空气质量改善。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统筹,强化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的支持力度。 |
持续推进 |
市财政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87 |
落实信贷融资支持政策。 |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好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
持续推进 |
人行六安市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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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开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 |
按季度开展全市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央行评级,采取培训、通报、督导等多种方式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有序做好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
持续推进 |
人行六安市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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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引导发行绿色金融债。 |
着力引导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提高对绿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不断拓宽资金募集渠道。 |
持续推进 |
人行六安市分行、六安金融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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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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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落实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 |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依法落实县区大气环境质量主体责任,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
持续推进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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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
持续推进 |
市环委会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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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跟踪评估。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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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严格考核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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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强化成效考核。 |
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大气环境质量方面的重要内容。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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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坚持目标管理。 |
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区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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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配合监督帮扶。 |
聚焦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等重点任务,配合做好国家、省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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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强化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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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加强污染防治主体信用监管。 |
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徽),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96 |
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公开与共享。 |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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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老旧高污染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信息的共享。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公安局、六安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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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注重宣传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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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与素养。 |
大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利用环境日、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素养。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 |
广泛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持续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动碳普惠制度体系建设,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
2024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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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众监督和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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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推动绿色产品采购和绿色生产。 |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党政机关带头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 |
持续推进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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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带头实施绿色生产,深入推进治污减排。 |
持续推进 |
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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