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3〕1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3〕124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9X年X月出生,住安徽省XX市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六安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街道。
行政负责人:王XX,所长。
第三人:魏XX,男,汉族,197X年XX月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户胡镇花园村转楼组。
申请人张XX(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公X〔X〕不罚决字〔2023〕X号)(下称《决定书》),于2023年8月10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魏XX(下称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及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予以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2023年6月2日7时许,申请人与王XX因买卖桃子发生纠纷,纠纷中王XX、王XX和第三人均对申请人动手,其中王XX打了申请人面部两次,第三人掐住申请人脖子,王XX用手指戳申请人额头。因王XX恶意寻衅且三人均动手,构成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而被申请人仅对王XX一人进行轻微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6月2日7时许,在六安市XX区XX街道XX家庭农场门口,因买卖桃子纠纷,申请人与王XX等人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王XX打申请人面部两下,王XX、第三人为将申请人与王XX分开,分别推了申请人一下,申请人无明显外伤。在冲突发生之初,第三人在王XX家门口干活,直到王XX与申请人发生推搡后,第三人才跑到双方中间,在申请人伸头冲向王XX等人时,第三人为了将双方分开,将申请人向后退了一下,不存在殴打申请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申请人指控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第三人、王XX不构成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2.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调取现场视频,对申请人进行拍照,对王XX调查询问,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日7时许,在六安市XX区XX街道XX家庭农场门口,因买卖桃子纠纷,申请人与王XX、王XX等人发生口角争执。申请人随即报警称被人殴打,被申请人于同日受案并出具受案回执。接警后,被申请人前往案发地点调查核实,制作了《勘验笔录》,申请人自述左侧面部无明显外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受伤部位进行拍照,并调取现场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与王XX等人发生争吵,申请人将头伸向王XX等人,第三人有将申请人往后推的动作。
2023年6月2日、6月6日、6月7日、7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XX和在场的申请人父母张XX、朱XX以及王XX、第三人、王X2、余XX等人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申请人称第三人掐其脖子并将其往后推,但没有扇巴掌或拳打脚踢行为。王XX、王XX均称第三人推了申请人一下,目的是想把申请人推开劝架。张XX称第三人用手掐着申请人脖子把他往后推,第三人没有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没有扇巴掌或其他殴打、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行为。朱XX称打架过程中“小魏”掐了申请人脖子。第三人称其没有殴打申请人,整个过程就是为了拉架推了申请人一下,目的是为了把双方分开。王X2和余XX均称第三人未动手打申请人。
2023年7月1日,经六安市公安局XX分局批准,决定对办案期限延长30日。
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与王XX、王XX等人因买卖桃子发生口角争执,在争吵过程中,第三人将申请人往后推一下,但无殴打申请人的故意和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送达了《决定书》。次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决定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受案登记表》(六X公〔X〕受案字〔2023〕XX号)、《受案回执》;
2.《询问笔录》10份;
3.《呈请延长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报告书》;
4.《调取证据通知书》(六X公〔X〕调证字〔2023〕X号)、《调取证据清单》《勘验笔录》、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视听资料光盘、调取的视听资料截图;
5.《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6.《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
7.《决定书》、送达回执(六X公〔X〕送字〔2023〕第X号)。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申请人与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与王XX、王XX等人,在六安市XX区XX街道XX家庭农场门口,因买卖桃子发生口角争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第三人为了使双方分开,将申请人往后推,但没有殴打申请人的故意和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第三人不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书》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审批决定和送达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7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