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处罚〔2023〕18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六市监处罚〔2023〕184号 |
安徽四方百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安徽四方百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91341500059703448U |
李传海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含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广告以及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万元。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或保证的医疗器械违法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万元。罚款合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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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罚款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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