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政策】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解读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函〔2021〕76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新的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 调整为721元/人/月;城市居民 调整为756元/人/月;各县区按照“农村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65%,城市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75%”要求落实。
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750元/人/月;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450元/人/月;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60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525元/人/月;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300元/人/月;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4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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