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水价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发布时间:2023-09-2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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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发展改革委六安市水利局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水价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18〕79号)自印发起,收费政策无不良反映,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195号)精神,根据各县区提供的项目区供水成本监审报告,经研究,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用水终端基本水价为每立方米:粮食作物0.075元、经济作物0.09元、养殖业0.10元。该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县区可根据精准补贴、农民可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此价格水平内制定具体执行价格。

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终端用水在定额范围内的,执行基本水价;超过定额的,实行分段累进加价,其中超过定额不足20%的,超过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12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20-50%的,超过部分按照核定的基本水价的15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核定的基本水价的200%计收水费。

三、各县区要统筹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等项目,进一步完善农业灌溉计量体系,结合实际不断细化计量单元,认真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制度,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合理分配水权,严格落实按计量及核定水价收取水费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加大农业水价宣传力度。落实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政策及相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五、各县区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监管,对擅自乱加价、乱收费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价格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水利局。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水利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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