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23-08-1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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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23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六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8日     


六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火警等级

1.5 事故等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市以下组织指挥机构和社会单位

3 监测预防

3.1 火情监测

3.2 火灾预警

3.3 隐患消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市级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救援资金保障

5.3 物资装备保障

5.4 技术支持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信息通信保障

5.7 医疗卫生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战评总结

6.3 事故奖惩

6.4 补偿措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科学高效地做好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火灾事故同时触发市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专项预案启动的,本预案吸收到市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专项预案中执行。

1.4 火警等级

火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灾情越严重火警等级越高(详见附表)。

1.5 事故等级

根据有关规定,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表)。

1.6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灭火救援指导思想,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有效聚合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省级指挥部负责应对五级、四级火警,市级指挥部负责应对三级火警,县级指挥部负责应对二级、一级火警。预案启动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属地救援责任,贯彻落实各项部署指令。

4)训战一致,平战结合。牢固树立战斗力标准,加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的救援力量建设,严格训练演练,强化信息共享,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

2 组织体系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对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长: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火灾扑救实际情况,指挥长可视情抽调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表)。

2.2 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机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根据事故情况指定。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社会稳定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详见附表)。

2.3 市以下组织指挥机构和社会单位

2.3.1 市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是火灾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参照市级指挥机构设置。

2.3.2 社会单位

社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火灾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火灾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3 监测预防

3.1 火情监测

各级公安、应急、交通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利用城市治安防控、道路交通图像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加强火灾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响应。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火灾预警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火灾信息和预警发布机制,定期公告火灾信息及形势研判情况,在重点防火季节及时预警,对火灾多发的区域行业及时警示,针对国内外突出火灾及时通报,提示风险、提早防范。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3 隐患消除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接报火灾事故后,事发地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根据火灾等级,按规定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消防部门,通报同级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

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跟踪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将灾情情况向市委、市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并及时向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4.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消防救援大队应当迅速调派人员、车辆、装备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灾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救援;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救援;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报请省消防救援总队提供支援。

4.3 市级响应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市级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可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详见附表)

4.3.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灭火救援进展情况,实施远程指挥,根据需要就近调派增援力量及灭火所需物资、装备;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4.3.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组织会商火情,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工作。

3)指挥、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灭火救援工作创造条件。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加强火场周边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撤离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及所需的灭火剂、装备、物资等。

6)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加强对火场周边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4.3.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省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4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灭火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4.3.5 响应结束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专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驻六安部队,应积极参与、支援救援救灾工作。

5.2 救援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火灾事故救援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财政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消防救援队伍地方财政经费保障工作。

5.3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市、县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各地政府要为消防救援队伍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侦检等设备提供保障。消防部门要做好各类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能够及时开展救援行动。根据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可调用城建、交通等部门的抢险机械设备。

5.4 技术支持保障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建筑、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刑侦、通信、宣传、医疗、供水、供电、供气、铁路、民航等领域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平时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指导,启动等级响应后到场或远程提供技术指导。专家所属单位要支持、鼓励专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事发地公安、基层社区组织应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5.6 信息通信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时,由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同时积极开展事故区域故障通信设施抢修,优先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5.7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后,事发地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医疗资源实施救治,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6.2 战评总结

各级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指挥部要向市指挥部报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开展战评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报送工作报告。)

6.3 事故奖惩

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政府和部门要加强褒扬激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要按规定办理。

6.4 补偿措施

多种形式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扑救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因火灾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制订,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述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3 预案演练

1)各级指挥部要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其中市指挥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实战演练。

2)各级消防救援队伍要针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加强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开展常态实战演练。

4)各级社会救援队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实战演练。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附表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机构

    

市政府

分管副市长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资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协调驻六安部队参与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省委省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命令。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六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市级灭火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接收、汇总、研判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的建议,在市前方指挥部成立和到场前,督促协调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并视情调派工作组先期到场指导救援工作。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联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响应措施,参加救援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和跨市增援力量介入时,做好协调联络、战勤保障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

分管副秘书长

市公安局

主要负责人

市应急局

主要负责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

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时,负责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时,负责舆情管控和应对处置等工作

市公安局

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火灾发生区域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消防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和刑事案件侦办等工作,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群众紧急疏散,保证火灾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市司法局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本系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推动实施,做好救援过程中的司法支持工作。

市财政局(国资委)

负责协调各级财政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消防救援队伍地方财政经费保障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机制和责任制,参与涉市属企业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市自然资源局

协助做好火灾可能威胁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指导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促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加强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组织专家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增援人员、扑救物资、需转移伤员和受灾群众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火场交通管制,加强船舶火灾事故和抢险救援力量建设。

市商务局

配合做好商贸服务等行业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火灾事故救援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

组织、调配市级或其他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医疗卫生,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应急局

统筹应急力量建设,统一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工作;承担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表2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

    

综合协调组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人

市消防救援支队,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灭火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论证灾情,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灭火救援组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人

相关县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社会救援力量,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组织火情侦察,掌握火场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救人、灭火、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稳定组

市公安局

负责人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组织摸排、疏散、转移受火灾威胁的人员;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案件侦破、遇难人员身份识别等工作。

医学救护组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人

市卫生健康委,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应急保障组

事发地县区政府

主要负责人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应急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国网六安市电力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负责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宣传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

负责人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管控和应对处置。

环境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组织对火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动态趋势,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为事故处置提供准确依据;发生环境污染时,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

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县区政府

主要负责人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做好受灾人员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及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附表3

火灾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

较大火灾

一般火灾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表4

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三级响应

二级响应

一级响应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三级响应:

1.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调集3个以上消防救援大队增援的火灾;

4.恶劣气候条件下的火灾;

5.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响应的火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二级响应:

1.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调集5个以上消防救援大队增援的火灾;

4.文物、博物馆二级风险单位发生的火灾;

5.三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6.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响应的火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一级响应:

1.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政治敏感区域,有可能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火灾;

4.文物、博物馆一级风险单位发生的火灾;

5.二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6.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响应的火灾。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表5

火警等级

 

一级(绿色)

二级(蓝色)

三级(黄色)

四级(橙色)

五级(红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其他类火警。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火警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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