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23-07-12 16:21
字号: 下载 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六政秘〔2023〕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函〔2021〕76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新的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1元/人/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6元/人/月。各县区按照“农村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65%,城市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75%”要求落实。

    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750元/人/月、450元/人/月、6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525元/人/月、300元/人/月、45元/人/月。




2023年7月12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