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9-11-1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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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秘〔20191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 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 2019 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8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 2019  7 月起调整我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948 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761 元/人/月。

各地农村特困人员财政补助平均标准不低于 600 /人/月,且不低于去年实际补助水平。

二、照料护理标准

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350 /人/月,半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70 /人/月。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费用标准,由各县区根据与集中养护机构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费用协议价格差额,进行全额补助,不留资金缺口。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91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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