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 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 2019 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8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 2019 年 7 月起调整我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948 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761 元/人/月。
各地农村特困人员财政补助平均标准不低于 600 元/人/月,且不低于去年实际补助水平。
二、照料护理标准
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350 元/人/月,半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70 元/人/月。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费用标准,由各县区根据与集中养护机构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费用协议价格差额,进行全额补助,不留资金缺口。
2019年11月14日
文件下载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