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9〕8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9〕9号)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出的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58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395元/人/月;低保城乡统筹县区(舒城县、霍山县、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和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85元/人/月。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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