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裕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10-2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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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市本级在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住房第248号令)、《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3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2022年裕安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依据我区统计部门城镇居民年收入数据,结合裕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裕安区内主城区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总资产低于5万元(含)以下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5、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裕安区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2、申请人参加工作1年(含)以上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申请人已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

4、申请人在六安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三)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裕安区内主城区范围内,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并经人社局备案;

2、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地在金安区、裕安区行政范围以外;

3、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4、申请人在六安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特殊群体,经区政府批准,可优先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3.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二、住房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平方米(含)的;

2、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不满2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5、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三、资产范围

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资产(不含房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家庭资产(不含房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现金、(含房屋征迁补偿款)住房公积金等;

3.其他资产。

四、申请材料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4.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

5.无房、无车、无工商登记等相关材料,租赁住房协议;

6.其他证明材料;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企业中的无房职工);

5、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

(三)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和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出具书面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二)受理。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走访了解,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区房管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复核。

区民政局复核: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提交区房管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房管中心复核:申请人随时申请,社区随时受理,受理后社区、街道及时审核,审核后区民政局及时复核,每季度集中上报一次到区房管中心,第四季度须在10月底前上报。区房管中心应当自收到区民政局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房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中心每季度在区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报区政府批准作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六、纳入保障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由区房管中心安排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可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实时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区房管中心根据市住保办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公开组织摇号选房。配租后随即停发住房补贴,已超期领取的需退回自配租之日起领取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未摇中的或者轮候未排到的申请人,按轮候有关规定转至下一轮次分配,轮候期间继续享受房补。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1人户安排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安排在40-50平方米;3人(含)以上户安排在50-60平方米。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七、补贴与租金标准

(一)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二)一人家庭按30平方米补助,二人家庭按40平方米补助,三人家庭按50平方米补助,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按60平方米补助。

八、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材料等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回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各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要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工作。

(四)区房管、民政、人社、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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