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2018年第十五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批复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委 发布时间:2018-10-1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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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和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六安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皖编办〔2018〕180号) 等有关规定要求,保障六安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细则。
  一、监管对象
  到2018年12月31日止,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且为首次申请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二、监管内容
  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的情况。
  三、监管方式
  1、核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2、现场核查技术负责人业绩。
  四、监管程序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审查专家;需对技术负责人业绩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按照《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申报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六建市函〔2017〕479号)要求办理。
  五、监管措施
  如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不得使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报其他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信用六安网站及委门户网站公示曝光,列入“黑名单”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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