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8年)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6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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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2018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180元,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筹资标准进行调整。

2.财政补助。2018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490元。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356元,省财政承担119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对非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156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52元。

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9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208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104元,市财政配套104元。

3.特殊群体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扶贫等部门落实;其他救助对象由县区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4.资金拨付。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县区配套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6〕85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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