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起付线降低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皖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3-10-1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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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省统一部署,从本月起,我市落地实施优化后的全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新政策。新政策降低了职工门诊报销起付线,调整了支付比例、年底支付限额等待遇保障标准,并扩大了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在门诊报销起付线方面,新政策明确,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800元,调整到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400元,年度累计最高400元。

在支付比例和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方面,新政策明确,在职职工在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退休职工享受倾斜保障,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分别为70%、6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3000元。

在异地门诊待遇方面,新政策明确,办理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本地门诊就医报销待遇。已享受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按照参保地报销政策予以补差报销,合并报销金额不超过当次门诊就医费用。

为充分发挥药店购药便民、可及的作用,新政策明确,将符合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待遇,报销额度纳入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职工经门诊统筹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范围。经门诊慢特病报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此外,在10月1日新政策施行前已享受了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的,不再按新政策重新计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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