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和医保药品经营行为的告诫函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5-06-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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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处方药和医保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郑重告诫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严格按许可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质量安全。

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并与注册信息一致,不得“挂证”兼职。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

四、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按有关规定留存备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特殊情况下,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使用远程审方的零售连锁门店,应严格执行远程审方制度,处方经连锁总部的审方员审核后方可销售。

五、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药店营业员必须告知顾客处方药应凭处方销售,经顾客同意后,方可通过签约医疗机构对顾客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不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后补处方。

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七、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八、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九、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在药品采购销售时,采集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做到有码则采、应采尽采、应扫尽扫,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等管理制度,推动“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并按时准确上传所有经营品种的购进、库存、销售明细等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一、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本告诫函发出后,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处方药和医保药品经营行为。对经市场监管部门、医保部门检查发现或经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劣药品、违规销售处方药和医保药品、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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