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
为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乙类乙管”,现将《安 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 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 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皖医保发〔 2023 〕1 号 ) 转发给你们,就 贯彻执行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
疗的,其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 、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 政策 , 由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 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二 、自 2023 年 1 月 12 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发生 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由前期 的 70%提高至 75%。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我省基本医保普通门急诊医保政策 执行。
三、卫生健康部门已公布的具有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 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临 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 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要求进行诊疗, 严禁 串换诊断, 将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四、各县区医保部门发现 2023 年未参保患者要及时通知税 务部门补费参保, 按参保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