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局 发布时间:2022-02-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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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2.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或裁员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5.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6.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9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7.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8.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9.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如何转递到地方?什么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答:符合集中移交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其档案实行集中审核交接的办法,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沟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对非集中移交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其津补贴由部队发至当年12月31日;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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