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注销户口和恢复户口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3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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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入伍注销户口和恢复户口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申请条件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下列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办理材料
(一)本人申请和户口本;

    (二)应征入伍通知书;

    (三)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的民政部门安置证明。

恢复户口时,另需持两张与身份证照片相符的近期照片两张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即办件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冬春)15:00——18:00(夏秋)
联系电话 3378055(市公安局户籍科)
办理流程   受理 → 审核 → 现场办理 → 结束
 办理费用 不收费
表格下载 此办事项目暂无法提供电子档表格下载,请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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