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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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六政[2006]1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符合上述4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但在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含部、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就业状况证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张榜公示,经所在区工商分局复审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凭劳动合同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和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失业人员持《失业职工登记证》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凭《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凭招工材料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和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或《失业职工登记证》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持《安徽省失业人员登记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办法:
  1、申请
  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2张等有关资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六安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申请表》
  2、审核、公示
  街道审核、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工作单位、就业状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区工商分局审核后,街道填写《六安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人员花名册》,由街道统一报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
  3、复核、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科复核,局领导审批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转窗口发放。
  4、办证时限
  
《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街道(社区)10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市劳动保障局5个工作日。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再就业优惠证》遗失不予补办。
  3、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原工作单位、下岗失业时间、有何技能或特长、求职意向、培训意向、家庭成员情况等。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状况、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
  4、《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
  《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在每年1-2月份进行,由持证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年审的主要内容:①持证人是否属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②持证人目前是否仍然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③持证人享受政策情况;④持证人有无涂改、伪造、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⑤持证人的就业意愿及就业状况等。对于年检中发现通过欺骗手段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目前已经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军、入学、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的,涂改、伪造、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应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不再作为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异地申领和转移
  1、对符合发放范围、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异地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原企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原企业留守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在户籍关系所在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到异地的,持证人员应到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登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第二页“编号”下方签注,签注的内容为“××××年×月×日转入”,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后,享受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1、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据实记载。
  2、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发生。工商、税务部门在下岗失业人员持证享受扶持政策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3、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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