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失业补助金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2-1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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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根据《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5号)和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等规定,现就我市落实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失业补助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实施对象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申领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或属出清处置的“僵尸企业”。

3.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用人单位裁员率=2020年主动裁减职工人数/2020年累计参保职工总数。

4.劳务派遣企业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间的资金分享协议。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市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应不低于12个月。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用人单位上年度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7〕426号)规定扣减返还资金。

(四)申领程序

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免除申报确认程序,返还资金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拨付。

大型企业、上年度受生态环境部门环保处罚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以及符合条件但未被纳入“免报直发”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公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报直发”资金拨付不成功的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二、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补助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补助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补贴标准:对于缴费满12个月按500元/月进行发放;对于缴费不满12个月按300元/月进行发放。

(二)执行时间

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皖人社发[2021]15号文印发前已受理的失业补助金申请,继续完成待遇支付。

(三)注意事项

1.领金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不符合领金参保失业人员通过网上或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比对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参保信息,两项系统比对审核通过后,次月按月打卡发放。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期间遇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和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等情形,停发失业补助金。计发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不折算失业保险缴费期限。

关于以上政策各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可致电0564-12333人社服务咨询热线了解政策,或致电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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