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固体废物】关于印发《2022年度六安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2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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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加强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22〕328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2021年度六安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

2022年度六安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

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加强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评估指标,推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评估,同时抽取一定数量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对本单位落实相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同时指导企业进行自评估;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自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各县区应按照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订年度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二、评估方式

(一)市级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件1)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评估工作。

(二)县级评估。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2022年度六安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重点企业名录》(附件4),按照《评估指标》表2和表3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并对照表1开展自评。

(三)企业自评估。全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按照《评估指标》表2和表3对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加盖公章进行存档。

三、评估要求

(一)市级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厅评估工作方案对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开展评估。评估主要内容有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工作总结报送、违法企业处罚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等。其他要求如下:

1. 建立评估台账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重点单位识别清单,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建立评估台账,整理汇总成评估情况表,并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有部署、有督办、有结果,并按期解决。9月30日前报送《2022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员名单》(附件5)。

2.评估单位数量要求

(1)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评估。

(2)重点产废单位:全部进行评估。

(3)其他产废单位:评估不少于2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对县区开展评估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取的评估单位方可计入市本级抽查企业数量。

4.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中的C等级。

(二)重点产废单位识别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

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

一年内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或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

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不及时利用、处置的企业;

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

下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

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及医药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中的企业;

6.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行业企业。

四、评估工作安排

(一)各县区评估阶段(9月底前)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制定本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并于9月30日前按照《评估指标》表1完成自评打分,及时总结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并将上述3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市局组织评估阶段(10月底前)

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各单位的上报材料和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各辖区的产废单位、经营单位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评估(表2、表3),由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第二阶段对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表1)由固废科负责。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为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敦促地方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市局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并对各县区评估结果进行排名通报。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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