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知晓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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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2、市属单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可以通过()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3、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5、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传承人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6、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传承协议。
7、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8、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四)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等工作的相应报酬;(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六)申请()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9、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管理,传承人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评估不合格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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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票数:0
1、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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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年
所占比例: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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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两年
所占比例: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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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每两至三年
所占比例: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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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属单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可以通过()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
A.属地文旅部门
所占比例: 0.00%
|
B. 主管部门
所占比例: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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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市非遗保护中心
所占比例: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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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 |
A.10
所占比例: 0.00%
|
B. 15
所占比例: 0.00%
|
C.20
所占比例: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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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
A.口头
所占比例: 0.00%
|
B. 电话
所占比例: 20.00%
|
C.书面
所占比例: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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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传承人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A.当地
所占比例: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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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县级
所占比例: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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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市级
所占比例: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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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传承协议。 |
A.每年
所占比例: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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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两年
所占比例: 0.00%
|
C.每三年
所占比例: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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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
A.每年
所占比例: 80.00%
|
B. 每两年
所占比例: 0.00%
|
C.每三年
所占比例: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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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四)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等工作的相应报酬;(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六)申请()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
A.县级
所占比例: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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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市级
所占比例: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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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省级
所占比例: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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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管理,传承人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A.县级
所占比例: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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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市级
所占比例: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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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属地
所占比例: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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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评估不合格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
A.两次
所占比例: 80.00%
|
B. 三次
所占比例: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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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四次
所占比例: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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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年12月11日 11时27分
《六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知晓度调查共收到网友投票50次,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比较关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对《办法》中的相关细节内容知晓度不高,仍需加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