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知晓率调查

浏览次数: 调查单位:市统计局 调查时间:[ 2024-03-13 00:00 ]至[ 2024-04-13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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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 )的原则。
2、企业有下列哪些统计违法行为,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3、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4、4.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
5、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
6、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
7、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 )年。
8、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 )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9、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 )信用修复的决定,并且( )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10、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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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 )的原则。
A.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 所占比例: 85.71% 6
B.谁执行、谁管理、谁负责 所占比例: 0.00% 0
C.谁处罚、谁管理、谁负责 所占比例: 0.00% 0
D.谁处理、谁管理、谁负责 所占比例: 14.29% 1
2、企业有下列哪些统计违法行为,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A.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所占比例: 14.29% 1
B.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所占比例: 0.00% 0
C.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所占比例: 0.00% 0
D.以上都是。 所占比例: 85.71% 6
3、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A.3 所占比例: 28.57% 2
B.5 所占比例: 14.29% 1
C.7 所占比例: 28.57% 2
D.10 所占比例: 28.57% 2
4、4.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
A.3 所占比例: 14.29% 1
B.5 所占比例: 14.29% 1
C.7 所占比例: 57.14% 4
D.10 所占比例: 14.29% 1
5、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
A.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占比例: 14.29% 1
B.认定事由、依据;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 所占比例: 0.00% 0
C.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所占比例: 0.00% 0
D.以上都是。 所占比例: 85.71% 6
6、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
A.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所占比例: 14.29% 1
B.统计违法行为; 所占比例: 0.00% 0
C.依法处理情况; 所占比例: 0.00% 0
D.以上都是。 所占比例: 85.71% 6
7、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 )年。
A.1 所占比例: 85.71% 6
B.2 所占比例: 0.00% 0
C.3 所占比例: 14.29% 1
D.4 所占比例: 0.00% 0
8、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 )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A.2 所占比例: 42.86% 3
B.4 所占比例: 0.00% 0
C.6 所占比例: 57.14% 4
D.8 所占比例: 0.00% 0
9、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 )信用修复的决定,并且( )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A.撤销;撤销 所占比例: 57.14% 4
B.修改;修改 所占比例: 0.00% 0
C.撤回;撤回 所占比例: 42.86% 3
D.取消;取消 所占比例: 0.00% 0
10、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更正。
A.3 所占比例: 28.57% 2
B.2 所占比例: 28.57% 2
C.5 所占比例: 14.29% 1
D.10 所占比例: 28.57% 2
结果反馈:

我市“《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知晓率调查”自2024年3月13日开始至2024年4月13日结束,共收到网友参与票数70票,正确率在60%。从投票情况看,公众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知晓度不高,正确率偏低,参与度仍有待提升。下一步,市统计局将创新方式,借鉴其他优秀宣传案例,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宣传活动质量。

反馈时间:2024年4月15日 15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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