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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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升我市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切实加强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根据六安市安委办《关于修编市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六市安办〔2022〕56号),我局组织编制了《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jtj.luan.gov.cn/hdjl/yjzji/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皋城大厦九楼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中心综合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30396167@qq.com;
(四)联系人:姚燕。联系电话:0564- 3956625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1.关于《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切实加强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交通事故扩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根据《关于修编市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六市安办〔2022〕56号)要求,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编制了《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过程
2022年5月,在市交通运输局统筹下,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编制工作;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于7月5日形成《预案》初稿。
2022年7月8日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中心组织市交通局政策法规科、市交通局安全监督科、市交通局港航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地方海事处、安徽全安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召开《预案》内审会,邀请市应急管理局到会指导,会后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对《预案》初稿进行修订。
2022年7月21日,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中心形成《预案》内审修订稿,过程中先后多次对内审修订稿进行修改,并多次向省交通运输厅咨询了解上位专项预案的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7月22日,市交通局主要领导审阅了《预案》内审修订稿,形成了《预案》(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过程中采纳的意见
1、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增加“市外事办、省淠史杭管理总局”,并在职责分工中相应增加单位职责。
2、组织指挥体系增加县级指挥机构,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内容。
3、“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港航专业搜救力量、消防救助力量、打捞(深潜)装备救助力量”修改为“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交通专业搜救力量、消防救助力量、打捞(深潜)装备救助力量”。
4、风险防控中增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时,其他应急机构应及时通报内容。
5、增加利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作为发布渠道内容。
6、事故分级中删除关于小事故的分类表述。
7、9.2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六安分公司、中国铁塔六安分公司职责修改为: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四、主要内容
本预案内容共分九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对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原则和事故分级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对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市以下组织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水上应急救援联动机构等进行了规范,强化市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三部分是预警预防机制,对风险防控、监测预警的具体措施和预警级别的确定、发布、行动和解除,对预警信息报告作出了要求。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对事故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响应分级、响应措施、现场指挥、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响应中止与结束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第五部分是后期处置,明确了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评估等工作流程和要求。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资金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通信保障等6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第七部分是责任追究,明确了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和追究制度,第八部分是监督管理,从宣传培训、预案演练、监督检查、预案管理4个方面明确了宣传内容培训内容、预案演练周期、预案编制实施等内容。第九部分是附则,为使预案简洁明晰,将事故分级、市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预警分级为附件。
五、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预案适用范围。依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包括: 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碰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市级领导机构,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县区领导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六、预案发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的征求意见收集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交通事故扩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六安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范围内船舶和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行动;发生在本区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渔船、体育运动船艇单方水上交通事故和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不适用本预案,应按照其他有关部门预案执行。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水上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9.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1市级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2.1.2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与相邻市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应对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时由市长任总指挥)。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事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六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六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淠史杭总局、六安供电公司、六安银保监分局、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六安分公司、中国铁塔六安分公司以及相关县区政府等。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单位纳入市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应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则9.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指示批示;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掌握应急资源;负责事故信息的搜集、核实、分析和处理,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调整、终止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负责事故险情、应急行动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县区领导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2.2.2县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邻县区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2.2.3乡、镇、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2.2.4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依法落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主要职责:执行市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确定现场通信方式,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为市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开展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等。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组员可从市级现有专家库中抽调,并适当补充水上交通安全、化工、环境工程、水运工程等专业的专家,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水上交通专业搜救力量、消防救助力量、打捞(深潜)装备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和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应急资源。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航道、锚地、港口水域等水上交通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巡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风险动态,针对水上交通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提示、警示信息。
(3)对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时,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1监测
监测重点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监控辖区内船舶、航道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雨、大风等)信息进行预测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提供气象依据。
水利部门负责对水情(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
3.2.2预警级别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分级见附则9.3。
3.2.3预警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县区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市指挥部负责跨县区的三、四级和一、二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采取电话、短信、明传电报、甚高频VHF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发布预警、部署防御措施。
3.2.4预警措施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1)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针对气象、洪涝类预警,督促辖区内航行、作业和锚泊船以及码头作业单位、水工作业单位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①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安全防范工作;②风力超过本船抗风等级(能力)的船舶选择安全水域避风;③严禁冒险航行,防止碰撞、搁浅、触礁(损)等险情发生;④停泊期间,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检查系泊、锚泊设备,防止船舶断缆、走锚;⑤按规定落实恶劣天气禁限航管理规定和桥区管理规定。
(3)利用电子巡航等现代化监控系统强化预警区域内船舶的交通管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预警区域重点航道的巡航力度,提高巡航频次,增加巡航力量。
(4)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5)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5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可以通过水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甚高频“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公安“110”、市长热线“12345”等方式报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接警部门要立即报告本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水上交通事故处置等情况。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不受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限制。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报告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事故续报中需要明确落实事故有关基本情况,如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1)事故发生船舶及所属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事发地县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接警后,迅速将事故信息及所需应急力量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实施先期处置。同时,初步判定事故等级,掌握和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3)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4.4响应措施)。原则上,一级响应由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常务副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副总指挥组织指导协调。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三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副总指挥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带班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及抢险救援等工作。
二级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常务副总指挥批准。视需要,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到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一级响应: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必要时,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以上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市指挥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1)对于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各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指挥部总指挥率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行动。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各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行动。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扩大的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各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县区政府组织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以上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组织会商研判,分析事态进展,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③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④组织制定并实施抢险救援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与具体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请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⑤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⑥根据事故救助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⑦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市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
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应急力量实施水上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水上救援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援人员、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援。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其中,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县区人民政府现 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水利、农业农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防止船舶溢油或危害性物质溢漏,组织救援力量打捞沉船和失踪人员。
(2)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等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事故现场周边的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实施事故水域附近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对死亡、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死亡、失踪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应急、财政、民政、交通运输、发改、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聘任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启动三级响应后,不成立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机构负责现场指挥。
(1)一般、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或市指挥部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市委网信办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应急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救援;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但不具备恢复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市有关部门视情指导。
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市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进行受污染水域的清理、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可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支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实时监测提供数据、信息。
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总结教训并提出安全建议等。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市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级别的水上交通事故处置效果评估,在处置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
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上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 水上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按照“分级保障、分级承担”原则,各级政府应将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车辆、船舶参加应急行动;必要时征用其他运输工具应对突发事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通信畅通及定位技术支持。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新闻、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水上交通专业队伍的培训工作,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县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应制订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组织演练。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县区的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预案的落实与执行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包括: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碰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 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可能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可能造成船舶溢油1000总吨以上并致水污染、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险情。
(二)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为重大险情、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可能造成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险情。
(三)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险情。
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可能造成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险情。
(四)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并包括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可能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可能造成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险情。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根据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相关知识的宣传。
市委网信办: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市政府外事办: 协助处理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协助做好事故中涉外人员的安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水上交通事故涉铁路桥梁的相关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通畅;负责事故水域附近的警戒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以及遇难人员身份甄别等工作。
市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做好水上交通事故 受灾群众(旅客)死亡人员殡葬服务工作,指导属地县区政府开展受灾人员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预算,监督检查水上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等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对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和污染物应急处置提供漂移轨迹、扩散路径预测等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山洪灾害预警;组织协调相关水利工程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运行调整,协调提供水上交通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水上交通事故中受污染水域清理和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置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疫情监测、监控和饮用水监督。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区域气象监测实况、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行动,并对遇险渔业船舶实施应急救援和搜救打捞工作;依法参与渔业船舶事故调查。
六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六安支队:根据市指挥部部署,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协同公安机关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参与人员搜救、社会治安维护和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水上交通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淠史杭总局:协助参与六安城区段航道水域交通事故抢险工作。
六安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组织、协调各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
六安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六安
分公司、中国铁塔六安分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相关县区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救援船舶等资源,参与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洪涝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实际,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2)通过安全巡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水路交通事故发生;或水上交通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9月15日 17时0分
为做好《六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市局于2022年7月22日至8月21日,公开征求了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县区交通运输局和社会公众意见。
截至2022年8月21日,共收到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等6家单位共10条书面反馈意见;省淠史杭总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卫健委、银保监分局、霍邱县人民政府、霍山县人民政府、金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警六安支队、六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金寨县交通运输局、舒城县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六安分公司等24家单位无意见;其他单位未书面反馈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具体如下表。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市应急管理局 |
1. 县级以上指挥部均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建议参照省预案对2.3、2.4项进行修改。 2. 3.2.3项"县区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县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 4.5项中应急处置组与综合组牵头单位建议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与省预案保持一致。 4. 9.2项市应急管理局职责分工中“应急保障”应为属地政府责任,建议删除。 |
参照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位预案和政府三定方案,第1、2、3、4条均采纳。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5.建议在4.应急响应4.1事故信息报告(1)中的第一句话涉及到的报警方式加入消防“119”报警方式。 |
采纳 |
叶集区交通运输局 |
6.“4.3 响应分级‘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以上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因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中设置了县区领导机构和县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为保证市县预警等级一致性,建议该条对县区响应等级予以明确,不是参照,而是同市级响应分级一致。 7.“4.5 现场指挥,为快速整合市县工作组,节约整合时间,快速投入应急救援工作”,建议该条对县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予以明确,工作组应同市级相对应。 |
第6条部分采纳,修订为: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原则上参照以上应急响应级别设置。 第7条采纳,修订结果见预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第9部分附则中9.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对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和污染物应急处置提供漂移轨迹、扩散路径预测等技术支持”部分建议删除,理由∶我局不具备对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和污染物应急处置提供漂移轨迹、扩散路径预测等技术支持的职责。 |
采纳,调整位附则8.3 |
六安市财政局 |
9.建议将9.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中“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预算,监督检查水上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指导县区财政部门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监督检查水上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原因∶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分级承担。 |
采纳 |
中国铁塔六安市分公司 |
10.建议参照长江流域河道高点监控全覆盖方式,对六安市域重要航道利用铁塔高点资源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通过智能算法助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
未采纳,原因:此建议涉及应急体系能力建设,在本预案中不予具体体现。 |
注:共收到各成员单位意见10条,其中完全采纳8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