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通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医保局 征集时间:[ 2022-07-19 00:00 ] 至 [ 2022-08-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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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精神,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意见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7月19日—8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1.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医保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

(http://yb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layb0232@163.com;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人力资源大楼3楼302室,邮政编码:237000;

4.联系电话:0564-3370232。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9日   


《六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4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皖政办〔2022〕6号)。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补齐托底保障短板,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在上述两个文件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2021年医保局等7部门印发的《六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事方案》,广泛征求各县区政府及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银保监分局等单位意见建议,召开多次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拟定了《六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内容共六个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发挥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完善分类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倾斜救助。同时,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

(四)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推动建立社区(村)慈善基金,鼓励将大病救助作为协议重要内容,探索实施人人参与、互助共济的大病慈善救助模式。开展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逐步实现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五)规范三重保障服务管理。细化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医疗救助业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提升服务,引导促进救助对象合理就医。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风险预警管控,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六)强化组织保障。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投入保障。加强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风险隐患。



六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精神,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促进共同富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

(一)分类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因病致贫认定条件。将《六安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出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管理。具体认定条件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确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三)及时监测识别困难群众。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监测标准。医保部门及时将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推送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或其它社会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二、发挥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

(四)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五)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三、完善分类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六)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区的医疗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效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除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七)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起付标准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20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县区人民政府对支付困难的特困人员综合运用各类救助政策落实好兜底保障责任。(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八)统筹完善倾斜救助措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九)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

(十)发展壮大慈善救助。推动建立社区(村)慈善基金,鼓励将大病救助作为协议重要内容,探索实施人人参与、互助共济的大病慈善救助模式。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困难群众医疗需求为导向,优先设立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诊疗路径明确的大病救助项目和困难家庭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交通等补贴项目,发挥补充救助和补缺救助作用。建立社会救助信息与本地慈善资源双向推送工作机制,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建设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探索制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和商业保险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十一)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障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展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逐步实现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牵头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

五、规范三重保障服务管理

(十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各地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统一交由民政部门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类标识确认后,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医保部门根据救助对象身份分类落实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待遇。细化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医疗救助业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提升服务,引导促进救助对象合理就医。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十四)严格救助基金监管。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风险预警管控。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监管,实现自查自纠、日常稽核、抽查复查“三个全覆盖”,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大力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将医疗救助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和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十六)加强投入保障。各级政府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七)加强服务引导。根据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加强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风险隐患。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70232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佛子岭路人力资源大楼3楼302室
其他渠道
电子邮箱:layb0232@163.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了《六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2712日通过OA发往各县区政府及市直9个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建议,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均完成意见反馈,其中舒城县政府和叶集区政府2个县区政府均无意见,市直单位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6个单位均无意见。同时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19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现将具体采纳与否情况汇总如下:

 

序号

反馈人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1

霍邱县人民政府

建议“政策范围内”修改为“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

未采纳,按照省级文件要求,执行“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2

金寨县人民政府

建议明确困难职工的认定部门及认定标准。

未采纳,因在省级文件已明确困难职工低收入人口是由民政部门牵头认定。

3

霍山县人民政府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议更改为“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除外)

未采纳,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不需要转诊。

4

金安区人民政府

建议第三条“(七)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中,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年度共用救助限额分别调整为10000元和5万元,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未采纳,因省级文件规定“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我市保持与《六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政策标准一致。

5

裕安区人民政府

(六)(七)款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和(九)款的“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表述不一致,建议(六)(七)款改为“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

未采纳,与省级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6

市民政局

建议将(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牵头单位改为市医保局。

未采纳,按照省级文件规定执行。

7

市财政局

建议“(七)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表述修改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对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采纳。

8

市银保监局

建议将第十一条中“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牵头单位改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未采纳,按照省文件规定执行。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9月8日 10时24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了《六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2712日通过OA发往各县区政府及市直9个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建议,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均完成意见反馈,其中舒城县政府和叶集区政府2个县区政府均无意见,市直单位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6个单位均无意见。同时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19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现将具体采纳与否情况汇总如下:

 

序号

反馈人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1

霍邱县人民政府

建议“政策范围内”修改为“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

未采纳,按照省级文件要求,执行“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2

金寨县人民政府

建议明确困难职工的认定部门及认定标准。

未采纳,因在省级文件已明确困难职工低收入人口是由民政部门牵头认定。

3

霍山县人民政府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议更改为“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除外)

未采纳,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不需要转诊。

4

金安区人民政府

建议第三条“(七)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中,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年度共用救助限额分别调整为10000元和5万元,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未采纳,因省级文件规定“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我市保持与《六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政策标准一致。

5

裕安区人民政府

(六)(七)款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和(九)款的“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表述不一致,建议(六)(七)款改为“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

未采纳,与省级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6

市民政局

建议将(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牵头单位改为市医保局。

未采纳,按照省级文件规定执行。

7

市财政局

建议“(七)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表述修改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对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采纳。

8

市银保监局

建议将第十一条中“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牵头单位改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未采纳,按照省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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