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2年6月14日至7月1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六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105室,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422251611@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0930。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字样。
附件:1. 《六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 《六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3年,我市初次开展市城区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作。项目总投资约1000万元,由市城建档案馆具体组织实施,共普查450公里道路的各类管线2958公里,并建立一个以ArcGIS Engine为底层开发平台,Oracle11G为基础数据库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城区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服务,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提高了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能力。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类地下管线建设错综复杂,其产生的档案数量庞大,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目前,在我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档案归集不到位。有的施工单位未及时将竣工的地下管线资料归档到相应的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相关单位更没有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目前馆藏量与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明显不符。市城建档案馆建立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在管线数据的维护上难以达到随时更新、随时补充,影响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的动态管理。二是档案资料不精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不规范,竣工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缺乏有效法律手段,导致不少移交的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往往以修改过的施工图进行简单代替,由于缺乏测量确认程序,数据误差往往较大,原始资料准确性差。三是档案利用率不高。近五年仅提供利用82人次,只有部分大型市政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施工前来市城建档案馆查询管线现状资料,主要原因是对开挖可能影响管线安全认识不够,怕麻烦,图省事。
二、起草意义
地下管线档案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基础资料,是实现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协调有力、建设有序、质量保证、秩序井然、资料详实、共建共享的前提。因此,尽快规范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并服务我市的经济建设十分必要。在这方面,市城建档案馆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市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料仍因建设、测量、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不规范而存在资料不齐或不准确的情形,亟需明确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时上交准确、齐全的管线资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了《六安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这些工作的开展,确保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
《办法》的起草脉络基本上是按城建档案的管理思路来进行,即“收、管、用”(收集、管理、利用),信息化管理、罚则等。《办法》力求简捷高效,共二十二条。
第二条、第三条界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地下管线、地下管线档案的定义。
第四条明确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职责。
第五~六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管线档案形成应尽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按“收、管、用”,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等。
第十九~二十条,罚则。
六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主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石油、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主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主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地段无资料或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组织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各产权单位进行探测,由各产权单位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数据。
对已建成而未建立档案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依托该系统全面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责任,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利用地下管线档案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地下管线档案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城建档案馆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主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部门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的原因或理由 |
1 |
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 中国联通六安分公司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安市供电公司 |
无修改意见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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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一条修改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已采纳 |
|
3 |
六安市档案局 |
将第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八条第四款合并,单列为第三条。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伪造。” |
部分采纳 |
1、第二条是适用范围,应该是单独一条; 2、第三条第三款与第八条第四款采纳修改意见 |
4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三条调整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二款删除“同时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
部分采纳 |
因第二条保留,所以第四条应该存在 |
5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材料或者材料记录内容不符合现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测量,并对测量成果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不采纳 |
1、资料与材料述说基本一致 2、地下管线现状基本是覆土后,所以只有探测,无法测量。 |
6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五、六条顺延为第六、七条 |
不采纳 |
因上述第二条没有合并 |
7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七条调整为第十四条 |
已采纳 |
|
8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八条中的“档案资料”和“文件资料”表述,均修改“文件材料” |
不采纳 |
1、文件资料不是档案 2、档案资料包括第八条所称内容 |
9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电子文档”修改为“电子数据”;第二款修改为“对已建成而未建立档案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已采纳 |
|
10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一条修改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测量,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部分采纳 |
因更改、报废、漏测部分是补充,不是测量 |
11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二条 |
已采纳 |
|
12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 |
已采纳 |
|
13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 |
已采纳 |
|
14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依托该系统全面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二款修改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三款删除,内容融进第一款。 |
已采纳 |
|
15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六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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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
已采纳 |
|
17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责任,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已采纳 |
|
18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九条 |
已采纳 |
|
19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城建档案馆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已采纳 |
|
20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顺延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
不采纳 |
因顺延条款改变 |
21 |
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 |
方案中第四条,施工地段无资料或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各产权单位进行探测,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修改为: 施工地段无资料或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组织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各产权单位进行探测,由各产权单位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已采纳 |
|
22 |
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 |
方案中第六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CJJ61-2017)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修改为: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竣工图纸。 |
不采纳 |
因地下管线是综合管线,不是单独一条,所以不能采纳为单独一条。 |
23 |
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 |
方案中第八条第二点,建设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测量成果。 修改为:建设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和工程竣工图纸等成果。 |
不采纳 |
因本条款是竣工图包括电子及纸质版 |
24 |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将P2页“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石油、电力……”。理由:我市已建成一条成品油长输管道,应纳入管理。 |
已采纳 |
|
25 |
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管理处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地段无资料或者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考虑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议将本条改为: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报批的规划方案审批前,提供施工地段及周边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且在出具红线图时,应在红线图上标注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线相关数据,如坐标、高程等。施工地段无资料或者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不采纳 |
该条意见,地下管线是保密的,提供档案需签订保密协议,不是提供。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7月14日 15时17分
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5月10日至6月7日,对《六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先后2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25条,采纳15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7条,采纳与否的理由见下表。6月14日至7月14日,我单位又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序号 |
单位/部门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的原因或理由 |
1 |
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 中国联通六安分公司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安市供电公司 |
无修改意见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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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一条修改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已采纳 |
|
3 |
六安市档案局 |
将第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八条第四款合并,单列为第三条。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伪造。” |
部分采纳 |
1、第二条是适用范围,应该是单独一条; 2、第三条第三款与第八条第四款采纳修改意见 |
4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三条调整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二款删除“同时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
部分采纳 |
因第二条保留,所以第四条应该存在 |
5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材料或者材料记录内容不符合现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测量,并对测量成果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不采纳 |
1、资料与材料述说基本一致 2、地下管线现状基本是覆土后,所以只有探测,无法测量。 |
6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五、六条顺延为第六、七条 |
不采纳 |
因上述第二条没有合并 |
7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七条调整为第十四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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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八条中的“档案资料”和“文件资料”表述,均修改“文件材料” |
不采纳 |
1、文件资料不是档案 2、档案资料包括第八条所称内容 |
9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电子文档”修改为“电子数据”;第二款修改为“对已建成而未建立档案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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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一条修改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测量,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部分采纳 |
因更改、报废、漏测部分是补充,不是测量 |
11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二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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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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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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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依托该系统全面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二款修改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三款删除,内容融进第一款。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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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六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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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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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责任,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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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九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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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城建档案馆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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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六安市档案局 |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顺延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
不采纳 |
因顺延条款改变 |
21 |
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 |
方案中第四条,施工地段无资料或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各产权单位进行探测,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修改为: 施工地段无资料或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组织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各产权单位进行探测,由各产权单位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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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 |
方案中第六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CJJ61-2017)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修改为: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竣工图纸。 |
不采纳 |
因地下管线是综合管线,不是单独一条,所以不能采纳为单独一条。 |
23 |
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 |
方案中第八条第二点,建设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测量成果。 修改为:建设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和工程竣工图纸等成果。 |
不采纳 |
因本条款是竣工图包括电子及纸质版 |
24 |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将P2页“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石油、电力……”。理由:我市已建成一条成品油长输管道,应纳入管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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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管理处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地段无资料或者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考虑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议将本条改为: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报批的规划方案审批前,提供施工地段及周边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且在出具红线图时,应在红线图上标注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线相关数据,如坐标、高程等。施工地段无资料或者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不采纳 |
该条意见,地下管线是保密的,提供档案需签订保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