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城管局 征集时间:[ 2022-06-01 00:00 ] 至 [ 2022-07-01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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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南华路华安小区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督办协调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邮箱:2303496070@qq.com
   (四)联系人:解俊卿,联系电话:0564-3319822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制定《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日  

关于制定《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优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部署要求和工作实际,市城管局组织起草了《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一是城市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是城市形象的展示窗口、城市管理水平的标志、城市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的政策依据仅有《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22)》,原《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六政[2007]3号)和原《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六政[ 2009]49号)均已失效,目前在市级层面缺少规范性文件指导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工作。

二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2019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规范户外广告,集中查处和拆除违法违规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也对户外广告中的公益广告提出了明确的数量和比例要求。2019年11月19日,市创城指挥部明确由市城管局牵头,按照“治乱、减量、规范、提档”的要求,制定中心城区门头标牌管理办法。为助力创城、适应城市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有必要出台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三是城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严格管控的总体要求,市城管部门先后在城区开展了多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专项整治行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实现了中心城区无高立柱广告牌、无单立杆广告牌、无灯杆道旗广告牌等工作目标。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也基本实现重点区域、主要道路 “一店一招”的管理要求。随着市区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城管部门职责以及与关联部门的职责衔接需要进一步明晰,特别是随着服务业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数量、类型逐渐增多,违法设置、不规范设置的情形不同程度存在,个别区域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杂乱差,设施安全存在风险隐患,这些都需要出台统一的制度加以规范解决。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依据

(一)起草过程。市城管局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专门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副局长和业务经办人员参加的文件起草小组,组织人员到住建部户外广告试点城市江苏省如皋市以及南通市进行了学习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经研究讨论后由局法制科进行了审核把关,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22)》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深入推进市级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六办发[2019]10号)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市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六编[2019]8号),同时参考了江苏如皋市、南通市以及省内合肥市等地的经验做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突出了公益广告。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满足创城工作需要,现《办法》第三条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公益性广告设施;第七条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具体要求,并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十六条规定商业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少于总量的百分之三十。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墙体围挡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二)明晰了市区城管部门职责。为进一步明晰市、区城管部门的职责,避免多头管理执法,现《办法》第五条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监管工作。中心城区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城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或乡镇(街道)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实行委托执法的开发区城管局(支队),按照委托的权限和内容实施监管工作。

(三)将店招标牌由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于对店招标牌的管理上位法一直不明确,我市以及省内外很多地方都是将店招标牌视同与大型户外广告一样采取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此次到住建部户外广告试点城市江苏省如皋市以及南通市进行了学习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全国已有部分城市采取备案制的方式对店招标牌进行管理。为此,《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对店招标牌推行备案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资源价值。户外广告设施具有商业价值,为充分发挥城市空间资源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市容面貌,促进我市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或者设置、经营权。                  

(五)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随着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数量、类型逐渐增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为加强安全管理,促进我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安全发展,《办法》将“安全”贯彻始终,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均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安全做出了要求。

(六)顺应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目前我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采取的主要方式还是传统的现场勘察、 人工巡查等方式监管,在服务的时效性和便捷性上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同时,传统的监管方式也存在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不及时等问题。为此,《办法》第九条提出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条提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安全美观、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1096.8km²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规划区以外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设施。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实物造型、充气模型、布幅、招贴等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

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等设施。

第四条  商业、公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监管工作。中心城区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城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或乡镇(街道)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实行委托执法的开发区城管局(支队),按照委托的权限和内容实施监管工作。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规划审核并监督实施。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使用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详细性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要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布局、用地性质特点、人口活动频率、城市景观等要素,划定禁止设置区、引导设置区、适量控制区和集中展示区。并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和户外广告的分期整治提出指引性意见。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具体要求,并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点位。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性规划,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集中展示路段的商业特色、夜景亮化、文化底蕴等要素,明确每个户外广告点位、店招标牌的设置、整治标准,将实际工作进行量化、细化。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设置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设置导则,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性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导则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参与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方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

(二)利用20层(含20层)以上或高度大于60米的高层建(构)筑物顶部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五)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三)利用城市桥梁、照明设施的;

(四)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刻画的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场所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六)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骑行、宣传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七)市、区人民政府明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构)筑物、筑物和设施上悬挂、张贴临时性宣传品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制作材质、灯饰配置、全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第十六条  商业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少于总量的百分之三十。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墙体围挡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或者设置、经营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出让商业户外广告经营权或者设置、经营权的,应当将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政府部门超出规定的比例和约定的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鼓励非公共载体产权人将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政府部门统一经营。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载体商业户外广告位公开出让工作,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心城区范围以外、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成区公共载体商业户外广告位公开出让工作,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载体商业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或者设置、经营权的,设置、经营人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或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运营合同,并缴纳公共载体使用费,公共载体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墙体围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临时墙体围挡广告类的,提供宗地图、红线图);

(四)现状图、效果图、设计施工图(举办临时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的,需书面说明设置形式和设置范围);

(五)设置人安全承诺及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大型户外广告建成后,一个月内提供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审批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经营权或者设置、经营权的,审批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电子显示屏(牌)审批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审批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审批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墙体围挡广告,审批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审批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或者设置、经营权的,应当重新按程序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临时户外广告不予延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确需转让、变更的,转让人、变更申请人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审批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自行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予以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联合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环境保护、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墙体围挡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立即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组织拆除,产生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章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设置店招标牌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店招标牌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店招标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二)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位于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

(三)原则上应设置在单层建筑物上的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上的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台以下区域。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区域店招标牌的备案监管工作。

(四)严格控制在二楼以上墙面设置店招标牌,确需设置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审批,严格监管,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五)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时,应在建(构)筑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六)同一道路或相邻店招标牌设置,其大小、形式、位置、颜色、照明整体效果应基本一致并整体和谐。

(七)城市主干道行车视线影响范围内,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设置店招标牌。

(八)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的橱窗、玻璃幕墙内外及二层窗沿以上的窗间墙、窗肚墙上设置店招标牌。

第三十一条 在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设施前,设置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供给城市管理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并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一)房屋使用权材料;

(二)店招标牌效果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店招标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三十三条 因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人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应当自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经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或者发现城管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和公益户外广告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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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单位或个人 提出意见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来源
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第七条中的“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和第十六条中的“商业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建议在“户外广告”后加上“设施”; 采纳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简介》一、主要职责(四)......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标识标牌、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书面
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户外广告审批期限”和第二十八条中的“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建议在“户外广告”后加上“设置”。
2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第五条第四段“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规划审核并监督实施。”建议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涉及建筑物外立面改变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规划审核;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监督实施。” 采纳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简介》一、主要职责(四)......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标识标牌、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书面
2、第七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详细性规划”建议根据实际编制的户外广告规划层级及内容规范表述。 采纳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3、第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参与验收。”根据部门职责建议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户外广告验收。” 采纳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简介》一、主要职责(四)......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标识标牌、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3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1096.8km2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更改为:本市规划区1096.8km2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穿越市区国省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除外)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书面
4 六安市公安局 无意见 书面
5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监管工作,未明确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细则。建议: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认定标准和中心城区范围。 未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已对大型户外广告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中心城区具体范围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书面
2、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大型户外广告应与第五条管理规定一致,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认定标准和中心城区范围。 采纳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3、办法第二十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建议:该条应该明确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那个经办科室(窗口)”提出申请,与办法第五条管理内容应当一致,应当明确市、区受理的范围。

未采纳 该条款规定的是申请人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前应当在设置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区两级管理职责已在第五条中进行明确。
4、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建议:该项应明确二楼窗户是否能封闭,应明确相关标准。 部分采纳 第三十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在二楼以上墙面设置店招标牌,确需设置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审批,严格监管,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增加“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需经规划部门前置审核”的内容。
5、办法未明确“各类市场(商业街)及厂区(工业厂房)内部”的户外广告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采纳 为避免出现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盲区,《办法》第五条增加“其它区域范围内(商场内部、市场内部等)的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以及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广告的发布内容、发布与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内容。
6 六安市水利局 因中心城区以外河道及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门负责,部分由淠史杭总局负责,因此建议将第五条:“中心城区以外河道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修改为:“中心城区以外河道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采纳 中心城区以外河道及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门负责,部分由淠史杭总局负责
7 踢踏男孩

(公众反馈)

1、日前的户外广告因每一个商业区和每个路段背街的标准是什么,怎么参照?请公开说明。

采纳 编制《办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规范解决目前城区存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违法设置、不规范设置的情形。最终定稿会向社会公开。   网络留言
2、单位和个人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如将向各派驻大队申请备案,会不会有各自标准,或选择性备案报批?对各地营商环境会不会造成影响? 吸收采纳 采取备案制的方式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管理,是顺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并不是一放了之。为统一标准,我们一是编制了《办法》,二是在具体操作中,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对集中的商业街区进行前置规划,各派驻大队依据《办法》和前置规划进行备案。
3、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营商环境考核,对各地的“只进一扇门, 只上一张网,杜绝多头跑现象”怎么处理? 吸收采纳 采取备案制的方式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管理,是顺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让群众少跑路,在家门口就能办成事,办好事。
4、建议对许可审批结果能实行户外广告许可证,将许可结果和图片像其它证照证同样挂在店内明显处,以便于监管,和社会监督。为了不担误审批时间,也可先发标准施工,后验收发证。如温州户外广告许可证可参照。 吸收采纳 目前我局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核发《行政审批核准通知书》,并附加盖公章的效果图,已具备“温州户外广告许可证”的形式要件。参照好的做法,我局将会进一步完善。
8 金安区城管局 暂未反馈
9 裕安区城管局 暂未反馈
10 开发区城管局 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并反馈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7月20日 15时55分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优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部署要求和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6月1日至7月1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有关单位反馈意见12条,公众反馈意见4条,其中采纳9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吸收采纳3条,无意见1条,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反馈表
 征集单位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日期:2022-7-20
序号 反馈单位或个人 提出意见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来源
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第七条中的“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和第十六条中的“商业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建议在“户外广告”后加上“设施”; 采纳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简介》一、主要职责(四)......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标识标牌、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书面
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户外广告审批期限”和第二十八条中的“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建议在“户外广告”后加上“设置”。
2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第五条第四段“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规划审核并监督实施。”建议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涉及建筑物外立面改变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规划审核;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监督实施。” 采纳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简介》一、主要职责(四)......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标识标牌、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书面
2、第七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详细性规划”建议根据实际编制的户外广告规划层级及内容规范表述。 采纳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3、第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参与验收。”根据部门职责建议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户外广告验收。” 采纳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简介》一、主要职责(四)......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标识标牌、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3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1096.8km2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更改为:本市规划区1096.8km2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穿越市区国省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除外)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书面
4 六安市公安局 无意见 书面
5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监管工作,未明确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细则。建议: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认定标准和中心城区范围。 未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已对大型户外广告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中心城区具体范围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书面
2、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大型户外广告应与第五条管理规定一致,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认定标准和中心城区范围。 采纳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3、办法第二十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建议:该条应该明确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那个经办科室(窗口)”提出申请,与办法第五条管理内容应当一致,应当明确市、区受理的范围。

未采纳 该条款规定的是申请人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前应当在设置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区两级管理职责已在第五条中进行明确。
4、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建议:该项应明确二楼窗户是否能封闭,应明确相关标准。 部分采纳 第三十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在二楼以上墙面设置店招标牌,确需设置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审批,严格监管,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增加“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需经规划部门前置审核”的内容。
5、办法未明确“各类市场(商业街)及厂区(工业厂房)内部”的户外广告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采纳 为避免出现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盲区,《办法》第五条增加“其它区域范围内(商场内部、市场内部等)的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以及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广告的发布内容、发布与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内容。
6 六安市水利局 因中心城区以外河道及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门负责,部分由淠史杭总局负责,因此建议将第五条:“中心城区以外河道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修改为:“中心城区以外河道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采纳 中心城区以外河道及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门负责,部分由淠史杭总局负责
7 踢踏男孩

(公众反馈)

1、日前的户外广告因每一个商业区和每个路段背街的标准是什么,怎么参照?请公开说明。

采纳 编制《办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规范解决目前城区存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违法设置、不规范设置的情形。最终定稿会向社会公开。   网络留言
2、单位和个人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如将向各派驻大队申请备案,会不会有各自标准,或选择性备案报批?对各地营商环境会不会造成影响? 吸收采纳 采取备案制的方式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管理,是顺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并不是一放了之。为统一标准,我们一是编制了《办法》,二是在具体操作中,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对集中的商业街区进行前置规划,各派驻大队依据《办法》和前置规划进行备案。
3、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营商环境考核,对各地的“只进一扇门, 只上一张网,杜绝多头跑现象”怎么处理? 吸收采纳 采取备案制的方式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管理,是顺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让群众少跑路,在家门口就能办成事,办好事。
4、建议对许可审批结果能实行户外广告许可证,将许可结果和图片像其它证照证同样挂在店内明显处,以便于监管,和社会监督。为了不担误审批时间,也可先发标准施工,后验收发证。如温州户外广告许可证可参照。 吸收采纳 目前我局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核发《行政审批核准通知书》,并附加盖公章的效果图,已具备“温州户外广告许可证”的形式要件。参照好的做法,我局将会进一步完善。
8 金安区城管局 暂未反馈
9 裕安区城管局 暂未反馈
10 开发区城管局 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并反馈
说明:1、市直部门、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政府等提出具体意见12条,无意见1条;公众反馈意见4条;

2、5月份,《办法》初稿起草完成,随后书面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政府等单位意见,同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6月1日至7月1日);结合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完善,并于7月18日再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 《六安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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