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发改委 征集时间:[ 2022-04-19 00:00 ] 至 [ 2022-05-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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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起草了《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现公开征求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按照工作安排,征集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fgw.luan.gov.cn/hdjl/zxdc/index.html)留言。

(二) 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311室,邮编:237000。

(三) 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hzk@126.com。

(四) 联系电话:0564-3379725。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1.关于《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1. 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2021年12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省《实施办法》针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以及需要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进行了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省《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对新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的管理要求和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节能验收的作出具体要求。

2. 依据省办法对我市办法进行调整修订。一是继续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要求,坚持简政放权原则,针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项目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要求,完善在线审批监管和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程序。

二、起草过程

根据职责分工,委环资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起草了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县区发改委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市《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我市《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1. 关于节能审查的总体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关于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电力部门办理供电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手续的“两高”项目,应及时告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3. 关于节能审查权限划分。主要依据项目用能、用电和审批权限三个因素进行划分。具体见下表。

 

节能审查

权限划分

按年综合能耗划分

按年电耗划分

按项目审批权限划分

备 注

省级或

省委托市级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

——

由国家审批(核准)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省出具行政许可

市级

1000吨标煤≤年耗能<5000吨标煤

年耗能<1000吨标煤

但用电≥500万千瓦时

由省、市审批(核准、备案)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县区

由县区审批(核准、备案)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不单独审查

年耗能<1000吨标煤且用电<500万千瓦时

项目单位出具节能承诺,报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节能审查机不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

4. 关于受理程序和时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节能审查机关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5.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

新上“两高”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联合论证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报告。各县区、市开发区要参照省、市级“两高”项目范围,动态建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清单。

6. 关于节能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7. 关于事后监管处罚措施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六安”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和市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为本级节能审查机关。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市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县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县区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能耗承诺和能耗测算说明(附件1)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能耗承诺和能耗测算说明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第八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两高”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参考。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以煤电、石化、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上的项目为重点,动态建立市级“两高”项目清单。各县区、市开发区要参照市级“两高”项目范围,动态建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清单。国家、省对“两高”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新上“两高”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联合论证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各地完善“两高”项目审批和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电力部门办理供电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手续的“两高”项目,及时告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需明确设备参数)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需明确单位增加值能耗)等方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强度和总量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其中,“两高”项目还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以及能耗置换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能效水平对标《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等分析。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需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相关信息。市级节能审查资料的受理、节能审查意见的送达,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报请省、市节能审查时,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一式2份,项目所在地县区、市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

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一式2份,项目所在地县区、市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需落实能耗置换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应同时提交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耗置换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审查意见一式2份。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有关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六)是否按照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情况;

(七)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包含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是否属于“两高”项目、涉及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标杆水平(相关标准参见《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是否落实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管理要求;

(八)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九)评审结论。

受委托组织评审的机构,其关联公司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对能耗强度不降反升的县区或未完成市政府下达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县区,实行“两高”项目能评缓批限批,直至达到季度进度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强制性节能标准、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或不符合本地区相关管理要求的;

(二)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三)不符合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要求、未按规定落实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涉及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达不到标杆水平的(相关标准参见《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的。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名称、建设主体等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动,致使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能耗总量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其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依据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及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对照项目的性能试验数据或运行数据等,验收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以及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等的数量、型号、能效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等。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10日内通过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在线填报系统报送项目有关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县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六安”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节能审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六发改环资规〔2018〕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

单位

(盖章)

建设地点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

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

行业

 

建筑面积(m2)

 

项目代码

 

拟开工时间

 

拟投产时间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

实物量

参考折标

系数

年耗能量

(吨标准煤)

电力

 

 

 

(当量值)

 

(等价值)

煤炭

 

 

 

 

热力

 

 

 

 

天然气

 

 

 

 

耗能工质类

 

 

 

 

……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当量值)

(等价值)

能效指标

单位产品能耗(吨标准煤/产品单位)

 

单位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项目能耗测算说明(可另附页):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本单位郑重承诺:

1. 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 本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     行业。

3.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要求。

4. 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水耗达到国家、省行业能耗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

5. 本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     吨标准煤(当量值)以内,预测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为     吨标准煤。

6. 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

7. 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8.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将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9. 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联合惩戒。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2)改扩建项目应当填写年新增能耗量,并分别对改建前后能源消费情况进行

分析测算。

(3)项目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小类行业代

码。

(4)能源种类、耗能工质种类要全面,不得遗漏。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79725
来信来访渠道
邮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311室,邮编:237000
其他渠道
lashzk@126.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市住建局 无意见 采纳
市经信局 无意见 采纳
市供电公司 无意见 采纳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6月1日 22时6分

《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2年4月19日,我委公开发布《关于征集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5月19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同步征求了市直部门有关部门意见。截至5月20日,共收到反馈5条。其中,社会公众1条意见,采纳1条;4家市直单位均为无意见。详情如下:
修改建议 是否采纳 原因
朱** 一定要把好节能审查这一关,汲取发展教训,保护好我们六安的绿水青山 采纳 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
市住建局 无意见 采纳
市经信局 无意见 采纳
市供电公司 无意见 采纳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采纳

文件

六安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市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日


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市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县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县区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县区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能耗承诺和能耗测算说明(附件1,下同)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能耗承诺和能耗测算说明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第八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两高”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参考。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以煤电、石化、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上的项目为重点,动态建立市级“两高”项目清单。各县区、市开发区要参照市级“两高”项目范围,动态建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清单。国家、省对“两高”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新上“两高”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联合论证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各地完善“两高”项目审批和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电力部门办理供电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手续的“两高”项目,及时告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需明确设备参数)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需明确单位增加值能耗)等方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强度和总量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其中,“两高”项目还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以及能耗置换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能效水平对标《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等分析。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需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相关信息。市级节能审查资料的受理、节能审查意见的送达,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报请省、市级节能审查时,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一式2份,项目所在地县区、市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

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一式2份,项目所在地县区、市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需落实能耗置换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应同时提交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耗置换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审查意见一式2份。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有关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六)是否按照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情况;

(七)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包含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是否属于“两高”项目、涉及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标杆水平(相关标准参见《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是否落实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管理要求;

(八)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九)评审结论。

受委托组织评审的机构,其关联公司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对能耗强度不降反升的县区或未完成市政府下达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县区,实行“两高”项目能评缓批限批,直至达到季度进度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强制性节能标准、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或不符合本地区相关管理要求的;

(二)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三)不符合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要求、未按规定落实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涉及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达不到标杆水平的(相关标准参见《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的。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名称、建设主体等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动,致使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能耗总量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其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依据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及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对照项目的性能试验数据或运行数据等,验收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以及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等的数量、型号、能效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等。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10日内通过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在线填报系统报送项目有关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县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六安”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节能审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六发改环资规〔2018〕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

单位

(盖章)

建设地点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

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

行业

 

建筑面积(m2)

 

项目代码

 

拟开工时间

 

拟投产时间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

实物量

参考折标

系数

年耗能量

(吨标准煤)

电力

 

 

 

(当量值)

 

(等价值)

煤炭

 

 

 

 

热力

 

 

 

 

天然气

 

 

 

 

耗能工质类

 

 

 

 

……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当量值)

(等价值)

能效指标

单位产品能耗(吨标准煤/产品单位)

 

单位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项目能耗测算说明(可另附页):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本单位郑重承诺:

1. 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 本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     行业。

3.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要求。

4. 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水耗达到国家、省行业能耗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

5. 本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     吨标准煤(当量值)以内,预测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为     吨标准煤。

6. 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

7. 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8.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将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9. 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联合惩戒。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2)改扩建项目应当填写年新增能耗量,并分别对改建前后能源消费情况进行

分析测算。

(3)项目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小类行业代

码。

(4)能源种类、耗能工质种类要全面,不得遗漏。



解读

文字解读:六安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1. 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2021年12月31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省《实施办法》针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以及需要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进行了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省《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对新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的管理要求和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节能验收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2. 依据省办法对我市办法进行调整修订。一是坚持简政放权原则,针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项目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要求,完善在线审批监管和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程序。

二、起草过程

根据职责分工,委环资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起草了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县区发改委意见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市《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工作目标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四、主要内容

1. 关于节能审查的总体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关于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住建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电力部门办理供电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手续的“两高”项目,应及时告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3. 关于节能审查权限划分。主要依据项目用能、用电和审批权限三个因素进行划分。具体见下表。

节能审查

权限划分

按年综合能耗划分

按年电耗划分

按项目审批权限划分

备 注

省级或

省委托市级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

——

由国家审批(核准)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省出具行政许可

市级

1000吨标煤≤年耗能<5000吨标煤

年耗能<1000吨标煤

但用电≥500万千瓦时

由省、市审批(核准、备案)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县区

由县区审批(核准、备案)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不单独审查

年耗能<1000吨标煤且用电<500万千瓦时

项目单位出具节能承诺,报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节能审查机不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

4. 关于受理程序和时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节能审查机关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5.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

新上“两高”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联合论证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报告。各县区、市开发区要参照省、市级“两高”项目范围,动态建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清单。

6. 关于节能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7. 关于事后监管处罚措施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六安”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创新举措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县区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六、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市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县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县区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认真抓好《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实施,严把项目节能审查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助推全市绿色振兴赶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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