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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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司法厅、人社厅、卫健委印发了《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1〕115号),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
(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民政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mz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5号楼404室 许娅(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amzjzqk@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9352。
关于《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起草说明
一、《方案》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并制定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万能章”进行专项整治的政策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21年,安徽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结合安徽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对我省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二批)进行明确细化。为贯彻落实省厅文件精神,切实减轻村(社区)工作负担,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
二、《方案》制定依据
(一)《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二)《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1〕115号)
三、《通知》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我局在收到省厅《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1〕115号)文件后,高度重视,立即组建由分管领导、科室同志为成员的研究学习小组,组织讨论,集思广益,并结合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实际,推进工作开展,明确责任牵头领导和责任科室,《方案》初稿经我局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后多次修改。
二是多方深入调研。我局结合当前全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发展困难,经多次民政重点工作调研和社区治理专项工作调研,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在基层治理实践中所面临的难点痛点,这些素材都为《方案》的制定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的制定主旨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1〕1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村(社区)工作负担,坚决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社区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有效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通知》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推进目标,对具体任务做了明确要求,对我市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二批)进行梳理明确。
为切实减轻村(社区)工作负担,全面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制定了我市《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以下简称四个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高位推动
各地要把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四个清单”落实的全过程,不断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领导和支持村(社区)依法开展自治、依法协助政府工作,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全面推行“四个清单”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认真研究谋划,抓好组织实施。通过推行“四个清单”,依法依规为村(社区)明责、赋能、减负、着力构建民主自治、权责明晰、运行规范、公开透明、简便高效、监督有力的村(社区)职责履行机制。
二、统筹把握,协同推进
各地要对照市《四个清单》,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修订、细化本地相关清单及运行流程,于2022年4月底前下发执行。要建立“四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对因工作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村(社区)的事项,相关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未纳入依法和协助事项清单又确需延伸到村(社区)的事项,可按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向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三、加强调度,跟踪问效
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用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定期开展暗访等多种方式,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村(社区)遇到问题“有处申诉”、减负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将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厅、市司法厅、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等部门适时开展督查抽查。各县(区)、市开发区清单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联系电话:0564-3379352,邮箱:lamzjzqk@126.com。
附件:1.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
2.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
3.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4.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
(第二批)
六安市民政局 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司法厅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 日
附件1
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
村(农村社区)
序号 |
依法履职事项 |
依据: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1 |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
2 |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3 |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
4 |
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5 |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
6 |
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 |
7 |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8 |
调解民间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
9 |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10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11 |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12 |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
13 |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14 |
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15 |
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
16 |
建立村务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
城市社区
序号 |
依法履职事项 |
依据: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1 |
开展便民便利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
2 |
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
3 |
召集居民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
4 |
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
5 |
召开居民会议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和有关规章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 |
6 |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
7 |
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和谐、邻里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
8 |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
9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
10 |
组织居民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和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
11 |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 |
12 |
收支项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 |
13 |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
附件2
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
村(农村社区)
序号 |
工作内容 |
依据: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主管部门 |
1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
公安 |
2 |
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公安 |
3 |
协助做好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八条 |
公安 |
4 |
协助做好常住和暂(寄)住人口等工作。 |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
公安 住建 |
5 |
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
公安 司法 共青团 教育 |
6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
司法 |
7 |
协助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的安置帮教工作 |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
司法 |
8 |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公安 应急 消防 |
9 |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
公安 应急 林业 |
10 |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 |
应急 自然 |
11 |
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
应急 水利 气象 |
12 |
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
气象 应急 |
13 |
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 |
交通 |
14 |
协助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等工作。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
卫健 |
15 |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
卫健 |
16 |
协助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及宣传教育工作。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
卫健 |
17 |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卫健 |
18 |
协助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卫健 |
19 |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
卫健 |
20 |
协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卫健 |
21 |
协助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民政 应急管理 教育 住房建设 人社 |
22 |
协助做好区域内人口普查工作。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
统计 |
23 |
协助做好区域内农业普查工作。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
统计 农业农村 |
24 |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
统计 财政 |
25 |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
统计 生态环境 |
26 |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一条 |
教育 |
27 |
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
教育 |
28 |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
文化 |
29 |
协助开展体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 |
体育 |
30 |
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 |
农业农村 |
31 |
协助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 |
农业农村 |
32 |
协助做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
农业农村 |
33 |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
自然资源 |
34 |
协助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
宗教事务 |
35 |
协助做好指导、监督业主组织工作。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
城管 |
36 |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
退役军人事务 |
37 |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 |
市场监督 |
38 |
协助做好妇女、未成年、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权益维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妇联 共青团 残联 教育 卫健 民政 |
备注: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主要纳入“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协助事项。如有其他新增协助事项,可按照地方具体准入制度申请进入。 |
城市社区
序号 |
工作内容 |
依据: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主管部门 |
1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
公安 |
2 |
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公安 |
3 |
协助做好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八条 |
公安 |
4 |
协助做好常住和暂(寄)住 人口等工作。 |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
公安 住建 |
5 |
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
公安 司法 共青团 教育 |
6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
司法 |
7 |
协助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的安置帮教工作。 |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
司法 |
8 |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公安 应急 消防 |
9 |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 |
应急 自然 |
10 |
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
应急 水利 气象 |
11 |
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
气象 应急 |
12 |
协助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等工作。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
卫健 |
13 |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
卫健 |
14 |
协助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及宣传教育工作。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
卫健 |
15 |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卫健 |
16 |
协助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卫健 |
17 |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
卫健 |
18 |
协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卫健 |
19 |
协助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
民政 应急管理 教育 住房建设 人社 |
20 |
协助做好区域内人口普查工作。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
统计 |
21 |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
统计 财政 |
22 |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
统计 生态环境 |
23 |
协助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教育 |
24 |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一条 |
教育 |
25 |
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
教育 |
26 |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
文化 |
27 |
协助开展体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 |
体育 |
28 |
协助做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
农业农村 |
29 |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
自然资源 |
30 |
协助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
宗教事务 |
31 |
协助做好指导、监督业主组织工作。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
城管 |
32 |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退役军人事务 |
33 |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 |
市监 |
34 |
协助做好妇女、未成年、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权益维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妇联 共青团 残联 教育 卫健 民政 |
备注: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主要纳入“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协助事项。如有其他新增协助事项,可按照地方具体准入制度申请进入。 |
附件3
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
指导清单
序号 |
工作类型 |
具体工作内容 |
1 |
行政执法类 |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
2 |
拆迁拆违类 |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
3 |
环境整治类 |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 |
4 |
城市管理类 |
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
5 |
招商引资类 |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等。 |
6 |
协税护税类 |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等情况。 |
7 |
生产安全类 |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农村病害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
备注:纳入本清单的工作事项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应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有关机构办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应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
附件4
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及
办事指南清单
(第二批)
序号 |
证明类型 |
办事指南 |
1 |
未感染新冠肺炎 健康证明 |
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
2 |
转学证明 |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通过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
3 |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
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和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提供工作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及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
4 |
居住时间证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证明 |
通过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房屋租赁协议等证件证明,相关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5 |
赡养证明 |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赡养相关情况。 |
6 |
独生子女证明 (无子女证明、孤寡老人证明) |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
7 |
无监护人证明、孩子在居住地无监护人证明 |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据实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8 |
办理保险等相关 事项时姓名输入 错误证明 |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居民如实说明情况。 |
9 |
申请饲养信鸽证明 |
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0 |
实际居住人数5人(含)以上(用于增减用水、用电基数) |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居民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
11 |
居民代取药证明 |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
12 |
同属一人证明 |
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
13 |
异地医保受伤证明 |
通过医院就诊记录等材料证明。 |
14 |
办理公交卡 达龄证明 |
通过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材料证明。 |
15 |
健康证明 |
通过6个月内的体检表证明。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28日,我局就《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征求意见汇总表》征求意见稿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建议和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9条,现反馈如下: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有无意见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备注 |
1 | 市委组织部 | 有 | 第 11 页 35 条、14 页31 条“协助做好指导、监督业主组织工作”的主管部门修改为城管。 | 是 | 来函 |
2 | 市教体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3 | 市发改委 | 有 | 1.函件内容中“省发改委”应修改为“省发展改革委”规范简称。 2.通知正文中“二、加强调度,跟踪问效”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表述建议使用规范简称,建议修改为“市发改委”。 |
是 | 来函 |
4 | 市公安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5 | 市司法局 | — | 是 | 来电 | |
6 | 市人社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7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1.建议在“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中的“3: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依据中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建议在“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中添加一项“17.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3.建议在“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中添加一项“39.协助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是 | 来函 |
8 | 市住建局 | 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城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赋予了明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在四个清单中予以追加和修改。 | 是 | 来函 |
9 | 市卫健委 | 无 | — | 是 | 来函 |
10 | 市纪委 | 无 | — | 是 | 来函 |
11 | 市气象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2 | 市市监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3 | 市统计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4 | 市交通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5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6 | 市林业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7 | 市财政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8 | 市应急管理局 | 有 | 附件1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增加一项: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是 | 来函 |
19 | 市水利局 | 有 |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六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41号)要求,我市范围内共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体系,建议在附件2中《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中增加“协助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
否 | 来函 |
2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21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22 | 市妇联 | 无 | — | 是 | 来函 |
23 | 市残联 | 无 | — | 是 | 来函 |
24 | 团市委 | 无 | — | 是 | 来函 |
25 | 市民宗局 | 有 | 附件2(《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中的“村(农村社区)”清单序号34 和“城市社区”清单序号30工作内容“协助做好宗教事务工作”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据是“第九条”,而不是“第七条”,建议修改。 | 是 | 来函 |
26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有 | 建议在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中增加工作内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是 | 来函 |
27 | 霍邱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28 | 金寨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29 | 舒城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0 | 霍山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1 | 金安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2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3 | 叶集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4 | 开发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5 | 裕安区生态环境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36 | 舒城县民政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37 | 霍山县民政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38 | 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 1.附件1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村(农村社区)部分第3项依据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因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依本法享有并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2.附件1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村(农村社区)部分依法履职事项建议增加“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内容。因为当前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首要任务,耕地是“两个要害”之一,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关键组织在村,同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为此通过列入“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这一职能来加强耕地保护的源头管控力度。 3.附件2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村(农村社区)部分第30项、第31项工作内容表述建设分别修改为“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推动、帮助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因为两项内容法律依据分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为此建议与法律术语表述一致。 |
是 | 来函 | |
39 | 金寨县卫健委 | 无 | — | 是 | 来函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3月23日 10时52分
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28日,我局就《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征求意见汇总表》征求意见稿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建议和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9条,现反馈如下: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有无意见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备注 |
1 | 市委组织部 | 有 | 第 11 页 35 条、14 页31 条“协助做好指导、监督业主组织工作”的主管部门修改为城管。 | 是 | 来函 |
2 | 市教体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3 | 市发改委 | 有 | 1.函件内容中“省发改委”应修改为“省发展改革委”规范简称。 2.通知正文中“二、加强调度,跟踪问效”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表述建议使用规范简称,建议修改为“市发改委”。 |
是 | 来函 |
4 | 市公安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5 | 市司法局 | — | 是 | 来电 | |
6 | 市人社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7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1.建议在“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中的“3: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依据中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建议在“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中添加一项“17.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3.建议在“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中添加一项“39.协助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是 | 来函 |
8 | 市住建局 | 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城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赋予了明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在四个清单中予以追加和修改。 | 是 | 来函 |
9 | 市卫健委 | 无 | — | 是 | 来函 |
10 | 市纪委 | 无 | — | 是 | 来函 |
11 | 市气象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2 | 市市监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3 | 市统计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4 | 市交通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5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6 | 市林业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7 | 市财政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18 | 市应急管理局 | 有 | 附件1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增加一项: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是 | 来函 |
19 | 市水利局 | 有 |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六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41号)要求,我市范围内共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体系,建议在附件2中《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中增加“协助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
否(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 〔2020〕9号),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区工作职责和中央、省明确的社区工作任务事项外,各部门、街道(乡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要求社区承担,”故未采纳。) | 来函 |
2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21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22 | 市妇联 | 无 | — | 是 | 来函 |
23 | 市残联 | 无 | — | 是 | 来函 |
24 | 团市委 | 无 | — | 是 | 来函 |
25 | 市民宗局 | 有 | 附件2(《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中的“村(农村社区)”清单序号34 和“城市社区”清单序号30工作内容“协助做好宗教事务工作”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据是“第九条”,而不是“第七条”,建议修改。 | 是 | 来函 |
26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有 | 建议在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中增加工作内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是 | 来函 |
27 | 霍邱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28 | 金寨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29 | 舒城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0 | 霍山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1 | 金安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2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3 | 叶集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4 | 开发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35 | 裕安区生态环境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36 | 舒城县民政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37 | 霍山县民政局 | 无 | — | 是 | 来函 |
38 | 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 1.附件1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村(农村社区)部分第3项依据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因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依本法享有并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2.附件1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村(农村社区)部分依法履职事项建议增加“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内容。因为当前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首要任务,耕地是“两个要害”之一,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关键组织在村,同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为此通过列入“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这一职能来加强耕地保护的源头管控力度。 3.附件2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村(农村社区)部分第30项、第31项工作内容表述建设分别修改为“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推动、帮助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因为两项内容法律依据分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为此建议与法律术语表述一致。 |
是 | 来函 | |
39 | 金寨县卫健委 | 无 | — | 是 | 来函 |
文件
















解读
关于《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省、市出台一系列部署举措为基层干部减负、为治理能力增效。2020年,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万能章”进行专项整治的政策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21年,安徽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结合安徽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对我省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二批)进行明确细化。为贯彻落实省厅文件精神,切实减轻村(社区)工作负担,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我市《<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以下简称《四个清单》)。
(二)《方案》制定依据
(1)《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2)《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1〕115号)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四个清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持续推进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四个清单》的印发实施,对于坚持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负,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健全我市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我市城乡社区治理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1〕115号)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牵头领导和责任科室,立即组织学习研究讨论、集思广益,并结合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实际,负责牵头起草我市《四个清单》。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我局结合全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现状,经多次民政重点工作调研和社区治理专项工作调研,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在村(社区)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难点痛点,在此基础上形成《四个清单》(初稿),并对整体框架和内容进行了梳理明确。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后,2022年1月14日 -2月28日先后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市政府意见征集库广泛征集意见。根据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清单内容后,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等6家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制定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四个清单》,依法依规为村(社区)明责、赋能、减负,确保村(社区)遇到问题“有处申诉”、减负落实到位,推动我市全覆盖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厘清城乡社区权责边界,充分整合资源要素,强化基层人才队伍,切实提升基层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形成民主自治、权责明晰、运行规范、公开透明、简便高效、监督有力的村(社区)职责履行机制。
五、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我市《四个清单》,对我市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二批)四个清单进一步梳理明确,切实为村(社区)明责、赋能、减负,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推动协助事项落地实施,全面提升我市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四个清单》阐述了重点任务并明确时间节点。要强化认识,高位推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行《四个清单》。要统筹把握,协同推进,结合实际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相关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要加强调度,跟踪问效。各地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六、创新举措
结合实际发布清单事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四个清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上下联动、集中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抓紧制定符合各地各县区实际的相关清单及运行流程,明晰基层权责,完善配套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三是强化督导问效。严格执行监管,各地把全面推行《四个清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市民政局将联合市委组织部等部门适时开展督查抽查,形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