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林业局 征集时间:[ 2022-01-28 00:00 ] 至 [ 2022-02-27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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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绿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市林业局代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此导则,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2月27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楼森林资源管理科。来信请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3378584。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847452790@qq.com
联系电话:0564-3378590 传真:3378584 联系人:彭茹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我市林木采挖管理,切实保护好我市森林资源,为我市绿色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局起草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森林是地球上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全球生物圈中重要的一环。林木具有重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树木可以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生态平衡,还可以提供优质的木材资源,茂密的森林可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陶冶情操、提高健康水平。

我市拥有近一千万亩的林地,活立木蓄积达3479万立方米,森林资源丰富,林木资源持续增长,我市有 %处于幼林地,随着森林质量的不断提升,具有较高的固碳速率和较大的碳汇增长潜力,因此保护林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林木采挖管理力度,我市年均审批采伐林木近21万立方米,控制在年采伐限额之内,确保森林资源越采越多。但一些地区干部重眼前,轻长远,忽视了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放松了对林木采挖的管理,林木采挖管理不严,致使森林资源消耗失控。随着我市快速发展,非法占用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林木管理涉及范围广、政府部门多,加上相关法律条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未出台,缺少可操作性,往往导致群众虽想依法依规办理采挖许可手续,但确出现“走投无门”的情况,造成被动违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木采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城市绿化条例》

5、《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6、《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7、《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起草过程

    1、编制起草。2021年12月,我局在对城区林木采挖充分调研和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征求情况。2021年12月24日,分别征求了市发改委等14个市直单位和县区政府意见,形成修改意见反馈表,对通知逐一对照修改。

四、主要内容

1、通知主要从充分认识规范林木采挖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禁止采挖的区域和类型,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规范林木采挖流程,强化采挖林木的监督管理,特殊情形的管理6个方面对全市林木采挖进行规范化管理。

2、明确禁止采挖的区域和类型。为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野生植物资源,通知明确了全市禁止采挖林木的区域和类型,守护好六安绿色底色。

3、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规范林木采挖流程,强化采挖林木的监督管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林木采挖的日常监管责任主体,林木采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让林木采挖许可具有操作性。

4、通知还对特殊情形的采挖做出了明确规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新形势下我市林木采挖管理,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森林法》、《防洪法》、《公路法》、《城市绿化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林木采挖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林木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污染、美化环境的重要作用。规范林木采挖管理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大别山革命老区绿色振兴。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林木采挖,强化林木保护,提高我市绿化水平。

二、 明确禁止采挖的区域和类型

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由于《森林法》修订,一些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了重新调整,林业部门没有非林地上林木管理权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交通、水利、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尽快熟悉职责,主动积极地承担管理、执法职能。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责任单位:

(一)林业部门:负责林地上林木监管。

(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六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林木监管。

(三)交通部门:国道、省道等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监管。

(四)水利部门:负责河道、干渠两侧的护岸护堤林监管。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栽植的农田防护林、四旁树、散生木的监管。

四、规范林木采挖流程

1.规范林木采伐许可。采挖林地上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采挖六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林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办理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手续。护路林、护岸护堤林由交通主管部门、水利部门依据《公路法》、《防洪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规范护路林、护岸护堤林采挖。

2.加强林木采挖作业管理。采挖林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其他林木及周边植被,符合水土保持等的相关规定。采挖后要及时采取回填土壤或补种树木等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最大程度降低对原生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强化采挖林木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林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林木采挖管理制度,加强林木采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闭合监管机制。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林木的管护巡护,及时制止非法采挖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的,或者运输、收购明知是非法采挖林木的,要按照《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此外住建、规划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保护林木的意识,在城市道路和危旧房改造的规划、设计与施工中,尽量采用保护措施,减少伐树,统筹兼顾城市建设与林木保护。

六、特殊情形的管理

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确需移植的,要同时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办理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批手续。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要同时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理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手续。

本通知所称采挖,包含采伐和采挖移植。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78590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楼森林资源科。
座谈会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楼林业局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霍邱县人民政府、金安区林业发展中心、舒城县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采纳
2 霍山县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三项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内“(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栽植的农田防护林、四旁木、散生木的监管。”改为“(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栽植的非林地内上述有关部门监管以外的林木监管。” 采纳
3 市交通局 建议将“具体责任单位: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监管。”修改为:负责国道、省道等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监管。 采纳
4 叶集区人民政府 “三、在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中“非林地上林木”应为“非林地上树木’二、“六、特殊情形的管理”中“本通知所称采挖,包含采伐和采挖移植。”与国家林草局相关规定不符,应表述为“本通知所称采挖,是指将林木从生长地连根(裸根或带土团)挖出的作业措施。” 不采纳 本文采挖包含采伐和采挖移植,特此规定。与国家林草局的文件不是一个含义。
5 市水利局 将“河道、干渠两侧的护岸护堤林监管”修改为“河道湖泊、渠道两侧的护岸护堤林监管”。 采纳
6 市园林处 1、“二、明确禁止采挖的区域及类型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增加:“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
2、“三、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林木监管”修改为:“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市政公用林木监管。”
3、“四、规范林木采挖流程,采挖城市规划区的林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办理城市树木审批手续。”修改为“采挖城市规划区的
市政公用林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办理采挖城市树木审批手续”。
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2月28日 11时1分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六安市林木采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27日-2月27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电话、电子邮箱、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有关单位反馈意见6条,采纳5条,1意见未采纳。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霍邱县人民政府、金安区林业发展中心、舒城县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采纳
2 霍山县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三项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内“(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栽植的农田防护林、四旁木、散生木的监管。”改为“(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栽植的非林地内上述有关部门监管以外的林木监管。” 采纳
3 市交通局 建议将“具体责任单位: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监管。”修改为:负责国道、省道等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监管。 采纳
4 叶集区人民政府 “三、在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中“非林地上林木”应为“非林地上树木’二、“六、特殊情形的管理”中“本通知所称采挖,包含采伐和采挖移植。”与国家林草局相关规定不符,应表述为“本通知所称采挖,是指将林木从生长地连根(裸根或带土团)挖出的作业措施。” 不采纳 本文采挖包含采伐和采挖移植,特此规定。与国家林草局的文件不是一个含义。
5 市水利局 将“河道、干渠两侧的护岸护堤林监管”修改为“河道湖泊、渠道两侧的护岸护堤林监管”。 采纳
6 市园林处 1、“二、明确禁止采挖的区域及类型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增加:“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
2、“三、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林木监管”修改为:“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市政公用林木监管。”
3、“四、规范林木采挖流程,采挖城市规划区的林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办理城市树木审批手续。”修改为“采挖城市规划区的
市政公用林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办理采挖城市树木审批手续”。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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