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修订稿)》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水利局 征集时间:[ 2021-12-28 00:00 ] 至 [ 2022-01-27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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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根据新制定的生态调度运行方案和相关政策,六安市水利局组织人员对《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进行修订。目前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就《六安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修订稿)》全文发布。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水利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l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1513号市水利局9楼排灌站,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265486419@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39122。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关于《六安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原因

2021年3月31日,六安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了《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修改原因:一是今年11月份各县区制定并批准了小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方案,与原《办法》表述不一致。二是在执行期间,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新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水电站全部安装流量计。三是原《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惩罚措施不全面,不以利于监管。故于2021年11月25日市水利局召开的全市小水电整改推进会议决定对《办法》进行修改。2021年12月15日市水利局发函给市发改委等19家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六安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修订稿)》进行了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在第四条,监管主体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

2、在第五条,将原表述修改为“(一)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在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和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态流量确定应遵照其规定。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同一流域和相邻区域生态流量核定标准相同,存在不一致的,小水电站可以申请修订。”并增加“(六)评估生态流量泄放效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效果对生态流量进行动态调整。”

3、在第八条,将原表述修改为“新建小水电项目,应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 ,不符合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新建。同意新建的小水电项目要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预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接口。”

4、增加了第十条,提出了对无节制泄放设施的要求,并规定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数据采集、视频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数据参数标准。

5、原《办法》第十条,现第十一条增加了“小水电站业主应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限期修复。”

6、在第十二条,对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减少泄放或暂时不放,或不列入生态流量泄放评价的条件进行了修改。

7、增加了巡查、日常监管内容和处罚内容,并细化了处罚措施。

六安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和《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结合我市实际和各县区制定的小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自然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科学核定每座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建立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对全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实时监控。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原则,落实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责任主体是各小水电站;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主体是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抽查、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是县、乡、村三级河湖长重要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小水电站应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断流,充分发挥河段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正常情况下,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必须按照核定值泄放。

(一)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在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和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态流量确定应遵照其规定。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同一流域和相邻区域生态流量核定标准相同,存在不一致的,小水电站可以申请修订。

(二)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未批复或未明确的,由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生态流量按不同地区、不同河流特征,综合考虑气象、水文等多方面因素,根据《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等技术标准进行确定。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涉及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或开发区域等有特殊用水要求的河段,应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其生态流量。

(三)小水电站坝址(取水口)处天然来水量小于或等于核定生态流量时,有调节能力的,宜采取生态调度运行调度措施,保障生态流量下泄;无调节能力的,按天然实际来水量进行泄放。

(四)小水电站水库有特殊功能的,譬如重要饮用水源地、农业灌溉蓄水区,生态流量泄放需服从属地调度。

(五)当小水电站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核定其生态流量。

(六)评估生态流量泄放效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效果对生态流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过流能力应不小于核定的小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小水电站应根据已确定的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分别报水利、环保、发改、供电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不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已建小水电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流量泄放。

(一)无拦河坝的径流式小水电站,可不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其发电流量要满足生态流量要求。有拦河坝的径流式小水电站,必须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二)通过发电下泄流量满足河道生态流量的坝式(坝后式及河床式)小水电站,可不设置专用泄放设施,但在特殊时期应利用泄洪闸、底孔、泄流洞、放空洞等泄放流量。

(三)引水、泄水、冲沙、放空等设施功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可利用或改造该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四)现有设施无改造条件及运行调度手段均不能满足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需求的,应新增生态流量专用泄放设施。

第八条 新建小水电项目,应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 ,不符合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新建。同意新建的小水电项目要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预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接口。

第九条 新建小水电站工程蓄水时,应充分考虑蓄水期对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优先考虑采用专用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第十条 对具备条件安装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站应安装流量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对不具备安装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站需安装无节制生态流量泄放装置和视频监控。安装无节制生态流量泄放装置的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要达到核定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抽检不低于1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应具备泄放流量数据采集、视频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监管平台对图像叠加泄放流量数据每1小时保存一张照片。数据叠加图片保存两年,动态视频由视频服务器保存三个月。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及监测监控设施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解决;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改造费用及管理维护费用由小水电站业主承担。

小水电站业主应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限期修复。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可减少泄放或暂时不放,或不列入生态流量泄放评价:

(一)水位在水库(含塘坝)死水位之上,所在区域连续干旱,上游来水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应全部停止发电,按照“来多少泄多少”的原则泄放生态流量。减少泄放生态流量需经小水电站业主申请,提供佐证资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减少泄放生态流量。有降雨后按照核定的生态流量足额泄放。

(二)生态流量泄放至水库(含塘坝)死水位、灌溉季节的灌溉设计水位、供水工程的取水设计水位、生态景观最低水位后,经小水电站业主申请,提供佐证资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不泄放生态流量。

(三)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程建设和运行等需要的;由县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停止泄放通知的,可以不泄放生态流量。

(四)因地震、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泄放设施无法泄放的、泄放设施检修的、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需要维修的,经小水电站业主申请,提供佐证资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将该时段不列入生态流量泄放评价。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不列入生态流量泄放评价。

第十三条 安排专人管理维护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平台。县级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平台组织人员每天网上巡查100%,并建立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台账;市级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平台每周组织人员巡查100%,并将巡查结果向县区进行通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通报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定期地开展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限期处理。处理结果在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平台存档,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河长办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纳入巡河管理系统。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小水电站督促整改到位。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小水电站,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要求的,不能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小水电站即投入运行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未按要求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已建、在建小水电站,函告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蓄水阶段验收,水利部门不予组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未通过发改、水利、供电等部门组织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的小水电站,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 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罚。把小水电站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纳入取水许可延续评估的重要条件,5年中接受取水许可处罚或未整改记录的,应吊销取水许可证、重新论证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未按要求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按时传输监测监控数据并且逾期不整改的小水电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下发一站一单;超过两天仍然不改正,报送河长办,河长办报送河湖长,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对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调度规程的小水电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生态流量政策足额泄放。

第十九条 水利、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水利局、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39122
来信来访渠道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1513号市水利局9楼排灌站,邮编237000;2265486419@qq.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意见反馈单位/个人 反馈内容
1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1、我局没有生态流量监管职责,建议将有生态环境局监管,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等内容都删除。如文件的标题、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里的内容。   2、建议第五条,小水电下泄流量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确定,同一流域下泄生态流量应一致,市级或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科学合理论证确定每条河流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对社会公布。   3、建议第八条,对于新建小水电项目,应符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的流域水电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评相关要求,不符合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新建。
2 金寨县水利局 1、第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责任主体是各小水电站;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主体是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抽查、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是县、乡、村三级河湖长重要的工作内容。  2、第五条 小水电站应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断流,充分发挥河段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正常情况下,小水电站下泄流量应不小于其坝(闸)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小于时必须按照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是否有矛盾?    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间是否增加一条。如:小水电站业主应加强小水电站对泄放设施和监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限期修复。     4、修改增加: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可减少泄放或暂时不放。 或不列入生态流量泄放评价∶(一)水位在水库(含塘坝)死水位之上,所在区域连续干旱,上游来水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应全部停止发电,按照"来多少泄多少"的原则泄放生态流量。减少泄放生态流量需经小水电站业主申请,提供佐证资料,属地政府审核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减少泄放生态流量。有降雨后按照核定的生态流量足额泄放。(二)生态流量泄放至水库(含塘坝)死水位、灌溉季节的灌溉设计水位、供水工程的取水设计水位、生态景观最低水位后,经小水电站业主申请,提供佐证资料,属地政府审核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不泄放生态流量。    5、在十六合十七条之间增加一条,水利部门措施。将水电站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纳入取水许可延续评估的重要条件,5年中接受取水许可处罚或未整改记录的,应吊销、重新论证或其他补救措施。或融合到第十八条中。   6、修改增加为:第十八条 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罚。对未按要求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按时传输监测监控数据并且逾期不整改的小水电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河长办,河长办报送河湖长,必要时(细化内容:对1、无故不泄放生态流量的第一次警告、下发一线站一单,超过2天的仍不泄放的,由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抄送电力部门禁止其发电上网通知;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损坏限期不修复的,适用其条款)。对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调度规程的小水电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生态流量政策足额泄放。总体应对应前期要求应对其处罚或惩戒措施或保障措施(最好分条写)。
3 霍山县观音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肖堂清) 1、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在项目环评等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但与同一流域和相邻区域生态流量核定标准不同的小水电站可以申请修订。   2、符合条件的小水电站可申请修建生态堰坝。生态堰坝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小水电站的经济效益,有效的解决了鱼类等洄游生物的过坝及堰坝下游局部断流问题,有利保护河六的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综合效益。   3、在遇连阴雨天气,河道水流充沛情况小,电站可停止下泄生态流量,待河道出现断流情况恢复生态流量下泄。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2月21日 9时20分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我单位对《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收到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反馈4条,其中全部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1条,采纳与否的理由详见下表。

序号 意见反馈单位/个人 反馈内容 采纳内容 未采纳内容及原因
1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1、我局没有生态流量监管职责,建议将有生态环境局监管,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等内容都删除。如文件的标题、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里的内容。   2、建议第五条,小水电下泄流量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确定,同一流域下泄生态流量应一致,市级或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科学合理论证确定每条河流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对社会公布。   3、建议第八条,对于新建小水电项目,应符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的流域水电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评相关要求,不符合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新建。 1、在第五条,将原表述修改为“(一)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在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和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态流量确定应遵照其规定。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同一流域和相邻区域生态流量核定标准相同,存在不一致的,小水电站可以申请修订。”并增加“(六)评估生态流量泄放效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效果对生态流量进行动态调整。”                                     2、在第八条,将原表述修改为“新建小水电项目,应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 ,不符合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新建。同意新建的小水电项目要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预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接口。” 未采纳内容:1、我局没有生态流量监管职责,建议将有生态环境局监管,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等内容都删除。如文件的标题、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里的内容。未采纳原因:《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第七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
2 金寨县水利局 1、第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责任主体是各小水电站;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主体是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抽查、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是县、乡、村三级河湖长重要的工作内容。  2、第五条 小水电站应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断流,充分发挥河段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正常情况下,小水电站下泄流量应不小于其坝(闸)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小于时必须按照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是否有矛盾?    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间是否增加一条。如:小水电站业主应加强小水电站对泄放设施和监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限期修复。     4、修改增加: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可减少泄放或暂时不放。 或不列入生态流量泄放评价∶(一)水位在水库(含塘坝)死水位之上,所在区域连续干旱,上游来水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应全部停止发电,按照"来多少泄多少"的原则泄放生态流量。减少泄放生态流量需经小水电站业主申请,提供佐证资料,属地政府审核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减少泄放生态流量。有降雨后按照核定的生态流量足额泄放。(二)生态流量泄放至水库(含塘坝)死水位、灌溉季节的灌溉设计水位、供水工程的取水设计水位、生态景观最低水位后,经小水电站业主申请,提供佐证资料,属地政府审核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不泄放生态流量。    5、在十六合十七条之间增加一条,水利部门措施。将水电站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纳入取水许可延续评估的重要条件,5年中接受取水许可处罚或未整改记录的,应吊销、重新论证或其他补救措施。或融合到第十八条中。   6、修改增加为:第十八条 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罚。对未按要求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按时传输监测监控数据并且逾期不整改的小水电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河长办,河长办报送河湖长,必要时(细化内容:对1、无故不泄放生态流量的第一次警告、下发一线站一单,超过2天的仍不泄放的,由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抄送电力部门禁止其发电上网通知;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损坏限期不修复的,适用其条款)。对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调度规程的小水电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生态流量政策足额泄放。总体应对应前期要求应对其处罚或惩戒措施或保障措施(最好分条写)。 1、在第四条,监管主体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           2、第五条删除了"小于时必须按照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表述                                                  3、原《办法》第十条,现第十一条增加了“小水电站业主应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限期修复。”                              4、在第十二条,对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减少泄放或暂时不放,或不列入生态流量泄放评价的条件进行了修改。                                      5、增加了巡查、日常监管内容和处罚内容,并细化了处罚措施。
3 霍山县观音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肖堂清) 1、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在项目环评等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但与同一流域和相邻区域生态流量核定标准不同的小水电站可以申请修订。   2、符合条件的小水电站可申请修建生态堰坝。生态堰坝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小水电站的经济效益,有效的解决了鱼类等洄游生物的过坝及堰坝下游局部断流问题,有利保护河六的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综合效益。   3、在遇连阴雨天气,河道水流充沛情况小,电站可停止下泄生态流量,待河道出现断流情况恢复生态流量下泄。 在第五条,将原表述修改为“(一)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在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和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态流量确定应遵照其规定。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同一流域和相邻区域生态流量核定标准相同,存在不一致的,小水电站可以申请修订。”并增加“(六)评估生态流量泄放效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效果对生态流量进行动态调整。 未采纳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水电站可申请修建生态堰坝。生态堰坝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小水电站的经济效益,有效的解决了鱼类等洄游生物的过坝及堰坝下游局部断流问题,有利保护河六的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综合效益。                              2、在遇连阴雨天气,河道水流充沛情况小,电站可停止下泄生态流量,待河道出现断流情况恢复生态流量下泄。                      未采纳原因:根据规定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建设生态堰坝不能替代泄放生态流量。

4 姜自宇 建议第十一条的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及监测监控设施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解决;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改造费用及管理维护费用由小水电站业主承担。”改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及监测监控设施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解决。” 理由是:生态流量泄放属于环境保护的行为,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人,应该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和费用,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已经造成很大的电量损失,如果维护维修再由水电站承担,则电站不堪重负;另外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处于野外河道中运行,会经常发生故障,及时修复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和安全保障,大多数电站不具备这些能力,因此,此项工作应有水利和环保部门拨付专项经费和组建专业班组保障泄放设施的正常运行。 未采纳 未采纳原因: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改造费用及管理维护费用由小水电站业主承担。

文件

六水排〔202128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皖水农函〔2021136号)文要求,现将《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


六安市水利局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331日            


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和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自然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科学核定每座水电站生态流量,建立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对全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实时监控。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原则,落实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责任主体是各水电站;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主体是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抽查、考核。按照属地管理,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是县、乡、村三级河湖长重要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水电站应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断流,充分发挥河段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正常情况下,水电站下泄流量应不小于其坝(闸)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小于时必须按照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

(一)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态流量确定应遵照其规定。同一流域和相邻区域生态流量核定标准相同,存在不一致的,水电站可以申请修订。

(二)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未批复或未明确的,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生态流量按不同地区、不同河流特征,综合考虑气象、水文等多方面因素,根据《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等技术标准进行确定。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或开发区域等有特殊用水要求的河段,应专题论证确定其生态流量。

(三)水电站坝址(取水口)处天然来水量小于或等于规定生态流量时,有调节能力的,宜采取运行调度措施,保障生态流量下泄;无调节能力的,按天然实际来水量进行泄放。

(四) 电站水库有特殊功能的,譬如重要饮用水源地、农业灌溉蓄水区,生态流量泄放需服从属地调度。

(五)当水电站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核定其生态流量。

第六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过流能力应不小于核定的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水电站应根据已确定的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分别报水利、环保、发改、供电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不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已建水电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流量泄放。

(一)无拦河坝的径流式水电站,可不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其发电流量要满足生态流量要求。有拦河坝的径流式水电站,必须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二)通过发电下泄流量满足河道生态流量的坝式(坝后式及河床式)水电站,可不设置专用泄放设施,但在特殊时期应利用泄洪闸、底孔、泄流洞、放空洞等泄放流量。

(三)引水、泄水、冲沙、放空等设施功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可利用或改造该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四)现有设施无改造条件及运行调度手段均不能满足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需求的,应新增生态流量专用泄放设施。

第八条  新建水电站应按照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预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接口。

第九条  新建水电站工程蓄水时,应充分考虑蓄水期对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优先考虑采用专用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第十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及监测监控设备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解决;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改造费用由水电站业主承担。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水电站生态流量可减半泄放或暂时不放:

(一)所在区域连续15天没有降雨,周边已有旱情,且水库有灌溉、养殖功能的,从第16天开始,经水电站业主申请,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审批,水电站生态流量可减半泄放。有降雨后按照核定的生态流量足额泄放。

(二)所在区域连续20天没有降雨,旱情继续发展,且水库有灌溉、养殖功能的,从第21天开始,经水电站业主申请,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审批,水电站生态流量可暂时不放。有降雨后按照核定的生态流量足额泄放。

(三)生态流量泄放至水库死库容后,经水电站业主申请,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审批,可以不泄放生态流量。

对于因天气或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需要减半及暂时不泄放的水电站,县级审批后报市级备案。

第十二条 安排专人维护。有专门的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公室和专门人员。要组织编制生态调度运行方案,并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要建立信号报警和报备机制,出故障时电站业主应及时向县水利主管部门报备,并在限定时间内修复。

第十三条  河长办将水电站生态流量纳入巡河管理系统。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水电站督促整改到位。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水电站,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要求的,不能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水电站即投入运行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未按要求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已建、在建水电站,函告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蓄水阶段验收,水利部门不予组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未通过发改、水利、供电等部门组织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水电站,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罚。对未按要求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按时传输监测监控数据并且逾期不整改的水电站,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报送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对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调度规程的水电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进行处罚,确保生态流量政策足额泄放。

第十七条  水利、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加强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水利局、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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