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的意见》(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城管局 征集时间:[ 2020-10-12 00:00 ] 至 [ 2020-11-12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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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订《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的意见(讨论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此《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城管局。  

1.登录六安市城管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城管局6楼规划监督科,来信请注明《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的意见(讨论稿)》征求意见”字样;

4.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0564-3377822;

5.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494541159@qq.com。

联系电话:0564-3311913传真:0564-3377822联系人:杨盼盼

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的意见(征求建议稿)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适应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后新形势,规范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情形的认定,以及经批准获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检查,负责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

(二)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的。

三、下列情形,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批后监管中或在受理信访件时发现的违法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对将违法线索移送市城管局,由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调查情况。

(二)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符合以下情形的,商请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依法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直接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批后监管程序处理;

3.城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提供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四、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操作程序:

1.按照属地处理原则,金安、裕安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开发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开发区自然资源局认定;中心城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工业项目(不含开发区)由区自然资源局认定;市城管局负责跨区域、跨部门、重大复杂以及新型违法建设。

2.市、区城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城管部门将《协助调查函》、照片、地理坐标信息、违建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供给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

3.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定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的规划性质及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自然资源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

五、城管部门商请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函中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1.涉嫌违法建设所在具体位置和违法建设的起止时间;

2.调查经过、相应证据材料、涉嫌违法建设现状的文字描述及图片;

3.该案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认定意见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包括是否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许可证、放线、验线、规划核实);

2.对规划影响情形的判定结论,包括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3.未查询到相关规划审批信息且无法给出判定结论的,应当如实向城管部门告知查询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询;

4.认定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市级自然资源与市、区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执法和违法建设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11913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城管局6楼规划监督科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名你

意见建议具体内容

是否

采纳

未采纳原因

来源 

金安区城管局

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均需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自然资源部门对违建建设认定所需时间较长,涉嫌违法建设均需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不利于违法建设及时管控。

书面 

裕安区城管局

自然资源部门对将违法线索移送市城管局,由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调查情况。

根据工作实际,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调查意见,时间相对合理

书面 

市自然资源局

按照属地处理原则,金安、裕安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区城管局通过市城管局转市自然资源局认定

 

 书面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0年11月14日 8时25分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此意见,市城管局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通信的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条,有关单位反馈意见3条,其中全部采纳1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均依据工作实际或有相关政策作为支撑,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名你

意见建议具体内容

是否

采纳

未采纳原因

金安区城管局

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均需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自然资源部门对违建建设认定所需时间较长,涉嫌违法建设均需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不利于违法建设及时管控。

裕安区城管局

自然资源部门对将违法线索移送市城管局,由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调查情况。

根据工作实际,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调查意见,时间相对合理

市自然资源局

按照属地处理原则,金安、裕安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区城管局通过市城管局转市自然资源局认定

 

 

 

 

 

 

文件

金安、裕安、开发区城管局(支队)、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26号)的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拟定了《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6日

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适应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规范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情形的认定,以及经批准获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检查,负责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

(二)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的。

三、下列情形,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批后监管中或在受理信访件时发现的违法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调查情况。

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符合以下情形的,商请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依法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直接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批后监管程序处理;

3、城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提供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四、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操作程序:

(一)按照属地处理原则,金安、裕安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区城管局通过市城管局转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开发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开发区自然资源局认定;中心城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工业项目(不含开发区)由区自然资源局认定;市城管局负责跨区域、跨部门、重大复杂以及新型违法建设。

(二)市、区城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城管部门将《协助调查函》、照片、地理坐标信息、违建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认;

(三)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定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的规划性质及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自然资源部门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

五、城管部门商请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函中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一)涉嫌违法建设所在具体位置和违法建设的起止时间;

(二)调查经过、相应证据材料、涉嫌违法建设现状的文字描述及图片;

(三)该案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认定意见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包括是否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许可证、放线、验线、规划核实);

(二)对规划影响情形的判定结论,包括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三)未查询到相关规划审批信息且无法给出判定结论的,应当如实向城管部门告知查询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询;

(四)认定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与市、区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执法和违法建设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开发火热,一些房地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后乱建等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行业秩序,影响我市的规划严肃性。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管控,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

二、《意见》的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明确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城管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划分、职责边界、工作制度、案件移送接收流程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对提升工作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三、《意见》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7月,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借鉴外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意见》(初稿),并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等有关市直单位意见,同时在局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各单位和公众反馈意见,我局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我局相关领导及科室意见后,报党组会研究审议。2020年11月16日,《意见》印发实施。

四、《意见》的工作目标

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监管程序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后乱建等现象有效遏制,努力实现杜绝违法建设,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五、《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

《意见》第二、三部分分别对违法违建不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由城管部门直接查处和违法违建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的情形进行了划分。

《意见》第四部分明确了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操作程序。

《意见》第五、六部分分别对城管部门商请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函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中应载明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意见》第七部分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

六、《意见》有哪些创新点?

《意见》中对城市规划区内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等程序方面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各环节的办理流程和办理要求,制定了部分可以格式化的内容。

《意见》中对城市规划区内存在的具有普遍性、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的认定进行了简化,可以直接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提高了违法建设查处的实效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加强违法建设管控的宣传,提高建设单位主动报批手续、批后按规范建设的法律意识,严厉打击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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