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文件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公管局 征集时间:[ 2021-12-14 00:00 ] 至 [ 2022-01-13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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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引导市场竞争主体依法依规、诚信投标、诚信履约,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经研究,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11214日起至2021114日。

二、征集方式:

()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wsdc/index.html)留言;

()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4406,邮编:237000;

()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629165929@qq.com 

()联系电话:0564-5150907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市场竞争主体信用意识,依法依规诚信投标诚信履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推进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条:制定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各级公管局职责;第四条: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及披露原则;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采用扣分制及认定标准;第六条: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第七条:各行政部门对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按本办法记分;第八条:不良行为信息披露媒介;第九条:不良行为记录内容;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分周期;第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第十二条:申请缩短披露期限;第十三条: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程序;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竞争主体记不良行为的依据;第十五条: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第十六条:招标人对不良行为认定结果的运用;第十七条: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解释权;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及信用修复管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引导市场竞争主体依法依规、诚信投标、诚信履约,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有不良行为的,对其认定、记录及披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等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或合同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违约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竞争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县(区)信用信息共享互通。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及披露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监管机构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六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

1、告知。依据本办法对竞争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书面告知,竞争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认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监管机构形成不良行为认定书;

3、记录。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下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七条 竞争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六安市县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通报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同部门做出不同处罚的,以最高处罚标准为准),对照本办法计算记录分数,记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在记录时应同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媒介为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

第九条 监管机构应将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不良行为事实、不良行为认定证据、不良行为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两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在记分周期内被多次记不良行为的,记分周期按最后一次被记不良行为之日算起,记分累加。记分周期届满,计分归零。

第十一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周期内被记5分至10分的,信息披露期为3个月;被记11分至15分的,信息披露期为6个月;被记16分至20分的,信息披露期为1年;被记21分及以上的,信息披露期为2年。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因不良行为被记分的竞争主体能够主动整改,消除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重塑良好信用的,可申请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经监管部门批准修复成功后,可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程序:

(一)竞争主体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递交修复申请表、信用(不良行为)修复承诺书、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参加信用培训证明材料、信用报告、罚款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或不良行为认定书,根据《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查询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可以将处在披露期内的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结果运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在编制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制作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要求,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资格,或者可以作为对其信用分扣分依据。

第十七条 在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六公管〔201857号)和《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六公管〔201877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行为

主体

行为类别

认定标准

计分

标准

竞争

主体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0分

近三年内,投标企业在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投标过程中,其法人代表、拟派项目负责人存在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处串通投标罪的

20分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

15-20分

在交易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的

15-20分

为谋取中标,向项目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20分

不同竞争主体交易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异常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交易文件混装、交易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交易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交易行为的

15-20分

不同竞争主体电子交易文件的制作机器码相同的、创建标识码相同的、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任意一项一致的

15-20分

不同竞争主体的交易文件出自同一台计算机(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具有唯一性的信息任意一个相同)

15-20分

在监管机构投诉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5-20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扣15分,经监管机构认定,影响中标结果的扣20分。

15-20分

 

 

 

 

 

严重不良行为

评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0分

中标公示期内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被发现提供的业绩、证书存在弄虚作假的

10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10-15分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

5-15分

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提出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10-15分

在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

15分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撤诉二次及以上的

10-15分

一般不良行为

在投诉、案件等查处过程中不按要求配合询问,不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现场取证等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的

5分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包括从未公开渠道)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5分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约谈的

5分

竞争主体未按中标文件承诺履约的

5分

项目负责人长期脱岗,又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5分

其他不良行为

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5-20分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5150907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4楼406室,邮编:237000)
其他渠道
电子邮件:2629165929@qq.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月28日 10时54分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清风一道

第十二条:“经监管部门批准修复成功后,可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建议根据竞争主体的记分区分来区分修复之后的披露期限。不然会导致记21分和记5分的竞争主体最后有可能经过信用修复之后都是披露2个月,对那些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没有震慑作用,反而会形成不好的风气,即:即使再犯错,后期都有补救措施,和别人的纰漏时间都是一样的。


未采纳

根据实际工作,该文件暂不印发

文件

根据实际工作,该文件暂不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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