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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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于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起止时间: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2日。
二、提出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th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539475360@qq.com。
3.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六安市佛子岭路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收,邮编:237000。
联系人:吕清恩,联系电话:0564-515810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起草说明.doc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前言: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环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21〕818号)要求,我市对现有环评审批制度进行梳理,查找制度建设薄弱环节和漏洞,结合实际修订完善,通过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提高环评文件审批质量,保障环评审批制度效力。(本规定已于2021年XX月XX日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环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审批工作。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结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结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到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落户于“标准地”并符合“空间准入、环境质量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环境准入清单”等四个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环评文件,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资料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疫情防护生产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s://la.ah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电子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本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本纸质版,一式两份;
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局行政审批窗口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应当即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 受邀技术专家应当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对技术评审结论负责。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环评文件采取的评价技术路线及评价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正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
(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因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情形导致项目未通过评审的,技术专家应给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评审的,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经技术专家签字确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审批。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后,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提炼项目基本情况形成上会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务会研究,并根据项目行业类别和污染物排放特征等征求局空气环境科、水环境管理科、固体废物与应急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科技项目财务科、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科室或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局务会领导和相关科室或单位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作出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可参照执行。
关于《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我市制定了《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省委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指出,我省存在环评文件质量低、环评市场混乱、环评审批力量薄弱、审批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环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21〕818号)要求,我市拟对现有环评审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查找制度建设薄弱环节和漏洞,提高环评文件审批质量,保障环评审批制度效力。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环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21〕818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先是转发了省厅文件,后又根据生态环境部环评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本《规定》。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至12月2日面向公众征集《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建议,目前正处于意见征集期间。
三、起草依据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环办执法〔2020〕8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环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审批工作,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可参照执行。
(二)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执行。
(三)实行期限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实行。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12月22日 8时22分
2021年11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截止2021年12月2日,共4家单位反馈意见,无意见1条,采纳意见3条,现将具体采纳结果公示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原因 |
1 |
市司法局 |
审批规程应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规程相符合 |
是 |
|
2 |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限和安徽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承诺时限一致 |
是 |
|
3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是 |
|
4 |
市市场监管局 |
建议对环评中介机构的选择提出要求,落实联合奖惩机制 |
是 |
|
5 |
公众 |
公众未反馈意见 |
是 |
|
文件
解读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拟草了《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依据和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环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了《规定》,通过《规定》,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改善环境质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保障。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内容包含五个部分: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里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开展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时间与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先后顺序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是否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首先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结时限,即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结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示、听证、现场踏看、技术评审、监测、报告修改等特殊程序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然后明确了建设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方式方法及申请材料: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s://la.ah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电子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本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本纸质版,一式两份;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最后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不齐全情形下的办理方式或公开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第三章技术评估(审)与审查
第三章技术评估(审)与审查里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审方式、时限、费用安排、技术评审意见内容等,其中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环评文件采取的评价技术路线及评价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正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因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情形导致项目未通过评审的,技术专家应给出处理建议;
另外本章节里还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评审的后的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即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后,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提炼项目基本情况形成上会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务会研究,并根据项目行业类别和污染物排放特征等征求局空气环境科、水环境管理科、固体废物与应急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科技项目财务科、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科室或单位意见。
(四)第四章批准与公告
第四章批准与公告里首先明确了环评文件在局务会研究后,行政许可决定的两种不同情形,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作出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然后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后的公示要求吗,即七个工作日内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五)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里明确了《规定》的执行日期及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是否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