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精神,为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切实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现起草了《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10月24日。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可通过电话或邮箱反馈至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
一、征集时间:2020年9月24日——10月2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民政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mz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民政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28号行政中心5号楼404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75744041@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9352。
关于《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方案》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作祟,要求居民群众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一些“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给居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也给基层干部日常工作增加了很大负担。特别是,伴随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报道中,出现了形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乱象的专用名词,比如“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就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决杜绝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让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专门批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并制定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万能章”进行专项整治的政策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21年,安徽省民政厅会同六部门,结合安徽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对我省“社区万能章”治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工省厅文件精神,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切实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我局起草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方案》制定依据
(一)《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二)《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
三、《方案》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我局在收到省厅《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文件后,高度重视,立即组建由分管领导、科室同志为成员的研究学习小组,组织讨论,集思广益,并结合我市社区治理工作实际,部署开展我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明确责任牵头领导和责任科室,《方案》初稿经我局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后多次修改。
二是多方深入调研。我局结合当前全市社区治理工作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发展困难,经多次民政重点工作调研和社区治理专项工作调研,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在基层治理实践中所面临的基层减负难题,这些素材都为《方案》的制定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的制定主旨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文件精神,对持续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进行源头治理,坚决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合法权益,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有效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通知》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推进目标,对具体任务做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各县区在全面梳理摸排、完善配套措施、严格清单管理、严格村(居)印章管理使用等方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反馈。
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精神,为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切实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紧盯源头治理,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清单管理,尊重客观实际,稳步有序推进。坚决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合法权益,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有效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和发展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二)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四)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
三、工作目标
坚持改进和规范各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且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重点治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和已在国家、省级层面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第一批)》,但落实存在困难的证明事项。力争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纠正各种“奇葩”证明,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推动减证便民取得实效,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具体任务
(一)全面梳理摸排。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对照省民政厅等六部门“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1),对确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保留出具证明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并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完善附件2)。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县区应针对需要村(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进一步细化办理流程和操作细则,以办事指南的形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皖事通办”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在制定办理流程时,要坚持需求和便民导向,提升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
(三)严格清单管理。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确保与上级政策衔接。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对国家层面分批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坚决清除,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严格村(居)印章管理使用。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日常工作和为村(居)民出具相关证明。规范印章使用范围,除日常工作用印范围和保留的证明事项外,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事实不清或需要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的、上级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限制从事的行为及其他不能加盖印章的不得盖章,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和越级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盖章。村(居)民委员会要坚持“依法自治、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严格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对于减轻基层负担,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实意义,要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上下联动、集中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做好工作衔接。“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要与社区“减牌子、减事务、减考核”行动结合起来,做好政策衔接。对于现阶段因政策衔接不到位等原因,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加强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严令整改,并追究责任。对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引发舆情问题的,由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承担责任,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居民群众充分了解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内容,感受取消证明事项后带来的便利。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共享。要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重点工程,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
联系人: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 许娅;
联系电话:0564-3379352;
电子邮箱:175744041@qq.com。
附件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一批)
附件2:六安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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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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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需携带申请书、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等鉴定及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21 |
水、电、气等报装和过户证明 |
由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水务、电力、天然气等安装公司现场核实。 |
22 |
危房证明 |
由危房鉴定中心出具。 |
23 |
房屋维修证明 |
由居民直接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 |
24 |
无违章搭建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住建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住建等部门核实开具。 |
25 |
未享受拆迁还原(安置)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住建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住建等部门核实开具。 |
26 |
居住或租住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7 |
经济、廉租、公租房申请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8 |
不在拆迁范围内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9 |
门牌地址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门牌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30 |
环保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1 |
军人配偶无房或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证明 |
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住建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32 |
探监证明 |
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能证明本人身份和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予以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书的,到公证机关开具证明。 |
33 |
高龄补贴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4 |
政策内终止妊娠证明 |
由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35 |
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6 |
学历证明、同等学历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补办毕业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学历认证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办理。 |
附件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
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依据 |
证明方式 |
备注 |
1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 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2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 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2 |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权办理变 更事项证 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6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3 |
政治考核 证明 |
征兵办公 室 |
对体格检査合格的 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 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
村(居)民 委员会调 査走访人 员签署意 见。 |
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4 |
办理不动 产登记、 公证、税务业务的亲属关系证明 |
司法部门、税务部门 |
用于当事人继承遗产、委托让人买卖房屋、交通事故的 保险理赔、出国旅 游探亲留学等公证事项。 |
1.《公证法》第十一条。 2.《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 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 号)。 3.《关于改进和规范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提 供证明。 |
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公证办理。 |
5 |
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婚姻状 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时,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
1.《关于改进和规范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8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 委员会提 供证明。 |
仅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情况。 |
6 |
申请法律 援助的经 济状况证 明 |
司法部门 |
用于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
1.《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 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7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 委员会签 署意见。 |
仅用于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可参考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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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清单对民发〔2020〕20号负面清单中6种例外情况进行细化。如贵单位有确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请进行新增填报。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名称 |
有无意见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备注 |
市发改委 |
无 |
— |
是 |
|
市公安局 |
无 |
— |
是 |
|
市司法局 |
无 |
— |
是 |
|
市人社局 |
无 |
— |
是 |
|
市国土局 |
无 |
— |
是 |
|
市住建局 |
无 |
— |
是 |
|
市卫健委 |
无 |
— |
是 |
|
霍邱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金寨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舒城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霍山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金安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叶集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开发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来函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月31日 15时12分
2021年9月14日-2021年10月24日,《关于印发“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建议和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15条,均无意见建议,现反馈如下:
单位名称 |
有无意见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备注 |
市发改委 |
无 |
— |
是 |
|
市公安局 |
无 |
— |
是 |
|
市司法局 |
无 |
— |
是 |
|
市人社局 |
无 |
— |
是 |
|
市国土局 |
无 |
— |
是 |
|
市住建局 |
无 |
— |
是 |
|
市卫健委 |
无 |
— |
是 |
|
霍邱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金寨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舒城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霍山县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金安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叶集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开发区人民政府 |
无 |
— |
是 |
|
文件
关于印发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切实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精神,为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切实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紧盯源头治理,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清单管理,尊重客观实际,稳步有序推进。坚决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合法权益,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有效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和发展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二)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四)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纠正各种“奇葩”证明,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推动减证便民取得实效,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具体任务
(一)全面梳理摸排。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事项的有关依据。各地各部门对照省民政厅等六部门“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及时自查及时清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县区应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进一步完善办理流程和操作细则,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皖事通办”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在制定办理流程时,要坚持需求和便民导向,提升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0日前
(三)严格清单管理。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确保与上级政策衔接。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对国家、省级层面分批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坚决清除,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区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责任,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联合奖惩、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对于减轻基层负担,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实意义,要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上下联动、集中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做好工作衔接。“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要与社区“减牌子、减事务、减考核”行动结合起来,做好政策衔接。对于现阶段因政策衔接不到位等原因,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
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加强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监督检查,凡是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次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同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居民群众充分了解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内容,感受取消证明事项后带来的便利。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共享。要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重点工程,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于2021年12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
联系人: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 周鲁卿;
联系电话:0564-3379352;
电子邮箱:1024032995@qq.com。
附件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一批)
附件1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需携带申请书、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等鉴定及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21 |
水、电、气等报装和过户证明 |
由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水务、电力、天然气等安装公司现场核实。 |
22 |
危房证明 |
由危房鉴定中心出具。 |
23 |
房屋维修证明 |
由居民直接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 |
24 |
无违章搭建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住建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住建等部门核实开具。 |
25 |
未享受拆迁还原(安置)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住建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住建等部门核实开具。 |
26 |
居住或租住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7 |
经济、廉租、公租房申请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8 |
不在拆迁范围内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9 |
门牌地址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门牌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30 |
环保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1 |
军人配偶无房或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证明 |
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住建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32 |
探监证明 |
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能证明本人身份和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予以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书的,到公证机关开具证明。 |
33 |
高龄补贴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4 |
政策内终止妊娠证明 |
由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35 |
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6 |
学历证明、同等学历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补办毕业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学历认证可登录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办理。 |
解读
关于《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作祟,要求居民群众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一些“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给居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也给基层干部日常工作增加了很大负担。特别是,伴随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报道中,出现了形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乱象的专用名词,比如“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就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决杜绝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让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专门批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并制定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万能章”进行专项整治的政策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21年,安徽省民政厅会同六部门,结合安徽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对我省“社区万能章”治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工省厅文件精神,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切实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
(二)《方案》制定依据
(1)《关于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2)《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放管服”改革、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的有力举措,是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的重要抓手,是坚持依法治理、有效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六安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指导各地持续推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必将有力推动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研判和起草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我局在收到省厅《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文件后,高度重视,立即组建由分管领导、科室同志为成员的研究学习小组,组织讨论,集思广益,并结合我市社区治理工作实际,部署开展我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明确责任牵头领导和责任科室,《方案》初稿经我局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后多次修改。
二是多方深入调研。我局结合当前全市社区治理工作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发展困难,经多次民政重点工作调研和社区治理专项工作调研,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在基层治理实践中所面临的基层减负难题,这些素材都为《方案》的制定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9月13日起先后征求了各县区及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等7家相关责任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市政府意见征集库广泛征集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完善。
四、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纠正各种“奇葩”证明,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推动减证便民取得实效,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
五、《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的制定主旨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文件精神,对持续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进行源头治理,坚决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合法权益,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有效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通知》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推进目标,对具体任务做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各县区在全面梳理摸排、完善配套措施、严格清单管理、严格村(居)印章管理使用等方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反馈。
六、创新举措
结合实际发布清单事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充分认识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对于减轻基层负担,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实意义,要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上下联动、集中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下一步,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