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1-08-05 00:00 ] 至 [ 2021-09-04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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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7楼715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zjjzak@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618。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起草说明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六安市安全约谈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建设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等实际情况,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发展较快,对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宜频发、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弊端。为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我市需建立用于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预防措施,进一步务实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制定的。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我局于2021年8月着手研究相关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要求,借鉴了南京、绍兴、合肥等地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初稿)》,并将该意见稿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意见,根据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反馈意见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形成《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送审稿)》。



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约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约谈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3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6个月内连续发生4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导致受伤人员死亡的;

4.省市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完成整改、事故处理决定未及时落实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

1.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3.发生未导致人员死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4.省市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事故处理决定未按时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

5.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实、重点工作部署不落实,或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1.在建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隐瞒或谎报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3.发生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火灾、中毒、坍塌、损坏燃气设施,以及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模板支撑倒塌等恶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督机构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含局部停工),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必要时,可同时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

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七条 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

仅约谈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有关单位和企业。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事项,提出有关要求。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主要包括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及事故教训等情况,汇报下一步将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条 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附件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20  )   号

约 谈 人

被约谈单位和人员

参加约谈单位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盖章)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25618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7楼715室
其他渠道
电子邮箱laszjjzak@163.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9月15日 15时37分

市住建局起草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于8月5日至9月4日在市政府网站、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至9月4日结束。我局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反馈意见2条,采纳与否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原因说明

备注

1

李先生

第五条第三项序号1:建议修改为:1.在建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电话

2

孙女士

第七条最后一段修改为“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电话


文件

 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企业: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建设行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约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约谈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3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6个月内连续发生4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导致受伤人员死亡的;

4.省、市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完成整改、事故处理决定未及时落实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

1.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3.发生未导致人员死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4.省、市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事故处理决定未按时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

5.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实、重点工作部署不落实,或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1.在建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隐瞒或谎报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3.发生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火灾、中毒、坍塌、损坏燃气设施,以及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模板支撑倒塌等恶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督机构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含局部停工),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必要时,可同时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

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七条 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

仅约谈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有关单位和企业。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事项,提出有关要求。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主要包括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及事故教训等情况,汇报下一步将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条 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建设业发展较快,对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弊端。为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我市需建立用于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预防措施,进一步务实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本制度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制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制度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警示提醒作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推动“行业监管、专项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地生根;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8月,市住建局着手研究相关政策,也借鉴了市安委会和东莞、厦门等地出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初稿)》,并将该意见稿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意见,根据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反馈意见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形成《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通过约谈参建各单位有关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以及涉事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等方式,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情况的督办督查和重点监控,督促事故单位开展全面自查、检查,有效消除同类事故隐患。解剖分析事故和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反面典型,遏制建筑施工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

五、主要内容

《约谈制度》共十四条,分别明确了约谈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情形、约谈小组组成等,并对约谈程序、材料准备、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六、创新举措

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重视,也是贯彻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一项重要内容,《约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安全生产责任的落细落实,通过加大约谈范围对象,强化责任追究,从生产经营单位层面来说,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从政府层面来说,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管责任。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监督和指导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完善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大责任目标考核度。继续实行住建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效力。加大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继续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企业的约谈、督办、通报,督查各企业、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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