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城管局 征集时间:[ 2021-05-28 00:00 ] 至 [ 2021-06-28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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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1年5月28日至6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城市管理监控中心6楼市容环境管理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cgjsrk@126.com;

(四)联系人:李凌娟,联系电话:0564-3377829。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等“三大攻坚战”,并强调“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早在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9年6月,他再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都有着重要意义。要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理念,分类指导,加强全链条管理。

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要求。2017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了《“十三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本省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2019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督〔2019〕108号)明确提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健全标准规范,强化刚性约束,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引导约束,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依法实施轨道”。因此,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是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市城区每日生活垃圾产生量1100余吨,环境隐患日益突出。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刚刚起步,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资源化利用率低。垃圾分类工作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撑,缺乏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刚性约束,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我市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固化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从全国来看,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 [2017]253 号),确定了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这46 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从省里来看,我市既有合肥市、铜陵市两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也有合肥、铜陵、宣城、马鞍山、滁州等已经开展立法工作的立法经验。就我市而言,自2019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来,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制度,同时也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阶段立法具有可行性。

三、起草过程

按照我市立法计划,市城管局于2021年2月8日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后提请市政府,市政府将《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纳入2021年政府立法计划中的拟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在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编制了《办法》立法依据汇编,对《办法》逐条梳理参考依据,在仔细研究、多次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30日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局领导、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城管局意见与建议。 月  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建议, 月  日召开《办法》新设立的行政许可和拟设定的行政处罚专题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研究讨论,拟定《办法》送审稿。

四、《办法》的制定依据

目前国家和省里出台有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修正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200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 152-2015);《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关于在全国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督函〔2018〕140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督〔2019〕108号)等。

同时,省内《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对我市立法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50条,采取章节条款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处理原则、职责分工,规划与建设,促进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运及处理单位规定、禁止行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立法形成科学、专业、协调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促进建立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市辖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各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尚在起步阶段,目前全市也仅市本级有一个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该合同约定的适用范围为六安市下辖的四个区。同时,明确各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为各县餐厨垃圾项目建成后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职责。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为此,《办法》在第七条明确了城管、发改、生态环境、财政、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邮政等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职责。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中对生活垃圾标志分为4大类11小类。根据《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垃圾处理能力和建设情况,《办法》第五条拟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精细的分类。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为了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根据不同的区域、单位情况,确定了管理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五)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参照省内外城市的做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方式,设立社会监督员。同时,明确了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参考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做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从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公示和部门核准等多环节多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七)建立奖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监督管理方面,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资奖励等方式,调动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同时,《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有关部门在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比内容。

(八)法律责任的设定。本着与上位法不重复的原则,《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们将在《办法》通过后,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处罚条款进行统一宣传。


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市辖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各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分类原则】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逐步细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工作,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利用设施的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导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教体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八条【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教育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条【示范引领】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收费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鼓励激励】鼓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科技水平。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年度计划】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八条【配套设施公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九条【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政府推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源头减量】生产经营者等应当遵守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文明用餐,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约用餐、文明用餐的醒目标志,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第二十三条【净菜进城】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二十四条【绿色办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分类指南与实施方案】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分类投放规定】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投放禁止事项】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管理区域,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广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施工工地,建设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美观;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或者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据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管理责任人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员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方式,在辖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入户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一条【转运设施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分类收集、运输单位遵守的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运输禁止事项】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三十四条【分类收集、运输交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五条【分类处置方式】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利用、处置;

(二)有害垃圾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由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采取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六条【再生资源利用】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管理机制,采集、公布回收利用相关数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分类处置单位遵守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处置经营协议及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四)建立管理台账,据实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接收】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目标绩效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督促机关、有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部门在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村)、文明单位、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比)内容。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四十一条【应急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分类投放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投放管理人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分类收集、运输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分类处置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既有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术语含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灯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和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禽畜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77829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佛子岭中路城市管理监控中心6楼市容环境管理科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单位或个人 提出意见情况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来源
1 市委宣传部

(市文明办)

无意见  书面
2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七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采纳 明确各级财政职责,便于工作开展。  书面
3 市民政局 无意见  书面
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意见  书面
5 市交通局 无意见  书面
6 市妇联 无意见  书面
7 市住建局 建议一:第七条建议修改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建议二: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政府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改造工程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建议三: 第二十九条(三) 建议修改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分类投放,劝导不符合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对劝导不成的,及时上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建议四:分类管理责任人有责无权,不利于其发挥自己的管理能动性,建议增加其相应管理责任人权利的条款。建议增加条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参照《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建议五: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城市公共服务事项,需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属地监督主体和协调服务的社会职能,建议增加街道社区职责的条款。建议增加条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或者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鼓励或者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

建议六: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点多面广,牵涉众多单位、群体切身利益,建议还要征求有关管理责任人单位(个人)代表的意见建议。

部分采纳 第一条建议原则上同意。

第二条建议不采纳,理由是增加的“政府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改造工程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赘述,将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已作为前置条件存在。

第三条建议部分采纳,已修改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第四条建议不采纳,理由是在新修改的管理人职责中已明确管理者职责,其义务与权力并行。

第五条建议不采纳,理由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的职责在《办法》第六条中已规定,且建议主要内容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志愿服务,与《办法》其他条款重复表述。如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

第六条建议,我单位作为办法起草单位,将会举行办法的听证或论证,届时将征求各方意见或建议。

 书面
8 金安区城管局(金安执法支队) 意见:建议将第一章,第七条(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建议修改为住建、房产部门督促物业....。 不予采纳 物业主管部门为六安市住建局,具体部门为住建局房地产管理科,管理协助部门为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  书面
9 开发区城管局(开发区执法支队) 意见1:建议在本办法第七条明确①中标的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②教体部门应该指导落实学校、幼儿园垃圾分类设施投入建设管理使用。意见2:建议在本办法第十九条中“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改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后再拆除”。意见3:建议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中加入“投放时间”。意见4:建议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加入“垃圾车等运输工具不符合运输要求的”。意见5:建议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四)中加入“相关部门应协调、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 部分采纳 采纳意见为: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中加入“投放时间”。  书面
10 霍山县城管局 意见:建议在办法第一章,第七条(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建议修改为住建部门(城管部门)督促物业....。 不予采纳 已修改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书面
11 裕安区城管局

(裕安执法支队)

无意见  书面
12 叶集区城管局 无意见  书面
13 霍邱县城管局 无意见  书面
14 金寨县城管局 无意见  书面
15 舒城县城管局 无意见  书面
16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无意见  书面
17 六安市城管局监督指挥中心 无意见  书面
18 市给排水管理处 无意见  书面
19 市城区新老淠河管理处 无意见  书面
20 市园林处 无意见  书面
21 市环卫处 无意见  书面
22 市市政处 无意见  书面
23 市自来水公司 无意见  书面
24 市排水公司 无意见      书面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7月16日 11时44分

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5月28日至6月28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3条,有关单位反馈意见24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3条,不予采纳2条,无意见19条,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或个人 提出意见情况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1 市委宣传部

(市文明办)

无意见
2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七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采纳 明确各级财政职责,便于工作开展。
3 市民政局 无意见
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意见
5 市交通局 无意见
6 市妇联 无意见
7 市住建局 建议一:第七条建议修改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建议二: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政府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改造工程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建议三: 第二十九条(三) 建议修改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分类投放,劝导不符合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对劝导不成的,及时上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建议四:分类管理责任人有责无权,不利于其发挥自己的管理能动性,建议增加其相应管理责任人权利的条款。建议增加条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参照《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建议五: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城市公共服务事项,需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属地监督主体和协调服务的社会职能,建议增加街道社区职责的条款。建议增加条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或者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鼓励或者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

建议六: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点多面广,牵涉众多单位、群体切身利益,建议还要征求有关管理责任人单位(个人)代表的意见建议。

部分采纳 第一条建议原则上同意。

第二条建议不采纳,理由是增加的“政府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改造工程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赘述,将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已作为前置条件存在。

第三条建议部分采纳,已修改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第四条建议不采纳,理由是在新修改的管理人职责中已明确管理者职责,其义务与权力并行。

第五条建议不采纳,理由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的职责在《办法》第六条中已规定,且建议主要内容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志愿服务,与《办法》其他条款重复表述。如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

第六条建议,我单位作为办法起草单位,将会举行办法的听证或论证,届时将征求各方意见或建议。

8 金安区城管局(金安执法支队) 意见:建议将第一章,第七条(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建议修改为住建、房产部门督促物业....。 不予采纳 物业主管部门为六安市住建局,具体部门为住建局房地产管理科,管理协助部门为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
9 开发区城管局(开发区执法支队) 意见1:建议在本办法第七条明确①中标的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②教体部门应该指导落实学校、幼儿园垃圾分类设施投入建设管理使用。意见2:建议在本办法第十九条中“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改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后再拆除”。意见3:建议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中加入“投放时间”。意见4:建议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加入“垃圾车等运输工具不符合运输要求的”。意见5:建议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四)中加入“相关部门应协调、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 部分采纳 采纳意见为: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中加入“投放时间”。
10 霍山县城管局 意见:建议在办法第一章,第七条(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建议修改为住建部门(城管部门)督促物业....。 不予采纳 已修改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11 裕安区城管局

(裕安执法支队)

无意见
12 叶集区城管局 无意见
13 霍邱县城管局 无意见
14 金寨县城管局 无意见
15 舒城县城管局 无意见
16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无意见
17 六安市城管局监督指挥中心 无意见
18 市给排水管理处 无意见
19 市城区新老淠河管理处 无意见
20 市园林处 无意见
21 市环卫处 无意见
22 市市政处 无意见
23 市自来水公司 无意见
24 市排水公司 无意见
25 网友:周以和 1.各小区物业部门设专人督促分类,

2.优者宣称奖励,差着问责处罚;公园、步道、绿地等场所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如监控摄像曝光、人员巡视罚款等),有的即使坐在垃圾箱边也随手就丢,非常恶劣。

采纳 《办法》相关条款设置督促分类的措施,如管理责任人制度及职责、社会监督员等。对奖惩也有相关规定。
26 网友:陈燕 同意垃圾分类 采纳 《办法》第一款即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
27 网友:DZ 一、垃圾分类第一个关键的意见是,居民小区作为垃圾分类的重点和难点单位,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而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是哪个部门。

二、垃圾分类第二个关键的意见就是市场运作。

三、垃圾分类第三个关键意见是,文件虽然提出了垃圾分类处置的目的是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但没有明确否定垃圾混埋混烧的处置方式。

四、垃圾分类第四个关键地方就是,过于强调大一统的运行方式,而没有提出,垃圾分类作为产业化在市场运作的背景下,应该在“三位一体的”的方案下,由单位和承包企业自由选择可回收利用废品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处置的方案,政府只是根据标准监管企业运行,只有涉及填埋和焚烧垃圾,才规定由政府经过招投标批准的有资质的企业统一承包填埋或焚烧。

部分采纳 针对该网友提出的若干意见,我局也高度重视,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和对垃圾分类采取市场运作等在《办法》中均有体现。

文件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211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51日起实施。

 

                            2022129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消纳设施、场所,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引导餐饮行业和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利用等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建立以社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

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寄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激励引导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第十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要求相适应。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方便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第十八条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可降解的环保包装。

第十九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二十条  大力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剩余打包。

旅游、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费用品。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商铺、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为责任人。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铁路、铁路,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责任人信息等内容;

(二)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对分类运输车辆、船舶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等,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企业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评估。

节约型机关创建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劝阻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51日起施行。

 

 

 

 

 

 

分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监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六安军分区。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30日印发

解读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意义。一方面,可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污染,促进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保障低碳环保,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减少生活垃圾处置量,缓解处置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8年6月,国家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304号)将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作为考核内容。

为此,我市必须对标先进城市,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法治保障,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批示指示,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20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都有着重要意义。要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理念,分类指导,加强全链条管理。

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要求。2019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督〔2019〕108号)明确提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健全标准规范,强化刚性约束,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引导约束,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依法实施轨道”。因此,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是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市城区每日生活垃圾产生量1100余吨,环境隐患日益突出。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刚刚起步,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资源化利用率低。垃圾分类工作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撑,缺乏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刚性约束,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固化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等,同时参考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

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市城管局成立了专门的立法起草小组,2021年3月底梳理汇编了立法参考依据,并完成《办法》初稿,在仔细研究、多次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30日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局领导、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城管局意见与建议。5月28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建议。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研究讨论,拟定《办法》送审稿。8月3日向市政府提请审核《办法》送审稿,12月8日,组织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垃圾处置企业、物业协会、餐饮协会对拟设定行政处罚条款内容进行了论证。12月18日市城管局会同市司法局邀请省住建厅、司法厅,省人大及安徽大学等专家学者,在合肥市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一步研究论证,并修订完善。2022年1月7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的再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会后,市城管局结合各方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订,最终形成该《办法》草案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办法》一是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难的问题,通过立法,理清各部门职责及规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行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二是强化执法监督,通过立法,严格行业监督,规范各类相对人的行为,强化分类设施配套建设,对不按要求分类的行为予以惩处。三是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氛围。通过立法,提升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法律意识,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效应。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9条,采取章节条款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规划与建设,促进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运及处理单位规定、禁止行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立法形成科学、专业、协调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促进建立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为此,《办法》在第五条明确了城管、发改、生态环境、商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邮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明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为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不同的区域、单位情况,确定了管理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四)设立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参照省内外城市的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劝阻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等工作。

(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同时,第十六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六)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效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办法》第三章从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限制过度包装、实行限(禁)塑令、废弃物减量、绿色办公五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

(七)建立奖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促进垃圾分类管理方面,《办法》第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激励引导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评估。节约型机关创建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八)法律责任的设定。《办法》分别从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违反分类投放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等方面给予明确处罚规定。同时《办法》本着与上位法不重复的原则,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将在《办法》通过后,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处罚条款进行统一宣传。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晰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办法》规定了政府、城管、发改、农业农村、环保、商务、住建等主管部门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规定了单位、家庭、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基本义务,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养成垃圾分类习惯,逐步将垃圾分类转化为自觉行动;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和职责,城镇居住地区如住宅小区已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等;规定了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和职责。二是明确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要全面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营造出《办法》学习的浓厚氛围,有组织、有计划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推动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有效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正确率。二是加强完善全市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规范建设,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水平。三是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自觉担负社会责任和义务,做垃圾分类先行者、宣传者和监督者。四是《办法》从法律责任层面,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违章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以“违法必究”的权威保障《办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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