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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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依据《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拟定了《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6年11月3日至12月3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3室六安市地理信息和土地整理中心,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751301647@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08855。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字样。
附件:1.关于《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六安市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推进数据资源共建共享、互联互通,依据《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起草了《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9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坚持“集中管理、开放共享、合规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开展数据资源的生产、汇交、分类、建库、应用、共享、交换和服务等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一张图”。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我市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存在底数不清,图数不一、数据冲突、分散存放等问题,需要进行数据统一汇交、统一管理、统一更新,真正实现“一数一源、数入一库、数出一门”的转变。为加强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安全管理,亟待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规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使用,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高数据应用水平。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三)《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
(四)《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4〕57号)
(五)《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综〔2020〕2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2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保密室建成后,对数据进行汇集,发现存在数据散乱,管理分散等问题,原有分散管理模式已无法适配集中汇交、统一安全管控要求,亟需出台制度固化管理流程,且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多次要求对数据进行集中统一管理。2026年1月,省自然资源厅部署建设全省“一张图”系统,搭建省市一体化数据库,要求各地完成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存量数据统一汇交、标准化清洗。2026年3月,市地理信息和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地理信息中心)赴庐江县,池州市、连云港市、常州市等地市调研。2026年6月参照《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管理暂行规定》《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管理办法》《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管理制度》《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2021版)》,牵头草拟了《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6年7月31日,向各县区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目前仅收到耕保科、调查科反馈的意见。其余单位及科室暂未反馈意见。2026年10月20日,召开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向机关各科室征求意见,已收集30条反馈意见,已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从六个方面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全流程管理作出明确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总体规定
《办法》依据国家、省自然资源数据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旨在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治理效能与政务服务水平。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的整体定义和数据类别,同时划定适用范围,并确立“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汇交、一数一源、集成共享、安全可控”的总体管理原则。
(二)关于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办法》构建分级分层、权责清晰的三级数据管理责任体系,清晰划分各单位工作责任。一是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数据管理、监督考核、业务培训等整体工作;二是细化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及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的业务数据生产、审核、汇交、使用审核职责;三是明确市地理信息中心为专职数据管理机构,承担数据存储审核、服务供给、系统运维、安全防护、技术支撑等具体工作;四是划定各县(区)局数据保管、本地运维、属地服务、安全落实等工作职责,实现权责全覆盖。
(三)关于数据生产与更新管理
《办法》确立“业务谁负责、生产谁部署、数据谁汇交”的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获取的三类合法渠道,严禁重复采集生产;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压实生产单位数据质量责任。建立全市统一数据汇交制度,分类明确定期、非定期、政务成果数据的汇交时限,规范数据目录管理。同时设定数据汇交审核标准、退回整改机制及延期汇交规则,对超期未汇交情况实行月度通报管理。
(四)关于数据保管管理
明确数据存储保管、设备保障、权限管控、数据库建设等要求。规定市局统筹保障数据存储、安全相关设备采购;由市地理信息中心统一承担数据存储保管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备份、异地备份制度,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开展运维培训。严格数据操作权限管理,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复制、更改、删除数据,要求依托汇交数据搭建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核心数据库,夯实业务数据支撑基础。
(五)关于数据申领与使用规范
《办法》区分涉密与非涉密数据,分类规范申领、审批、使用流程。明确涉密数据审批范围、申请主体条件及内外单位差异化办理流程,细化外部单位申请所需全套材料。规范涉密数据交付要求,强制落实电子水印、加密防护措施。明确使用单位的保密保管、合规使用、禁止转借、成果标注、主体变更重新申请等义务。同时简化非涉密公共数据共享流程,实行无偿共享,明确政务平台、社会公众的差异化获取方式及批量取用简易审批流程。
(六)关于数据安全监管与问责
全市建立常态化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应急、等级保护、演练培训等工作,严格落实涉密数据保密要求。数据使用必须遵守相关协议规定,不得擅自改动协议、违规流转数据。市地理信息中心定期对全市数据汇交、共享使用、保密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针对数据不报、漏报、更新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设置分层处置方式,从通报提醒、约谈批评到执纪处理逐级追责,压实各单位数据管理责任。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的集中管理,提高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综〔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系统数据,是指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数据,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用途管制、资产管理、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矿产管理、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数据。
第三条 六安市自然资源系统数据生产汇交、存储更新、共享利用、安全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汇交、一数一源、集成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部门数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等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数据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开发利用、评价、耕地保护、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等重大专项工作,并依据部、省、市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形成各类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能,并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保密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等。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职责负责相关业务数据的生产、更新、审核、加工和汇交工作,并对产生的数据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部署、检查、验收本部门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更新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开发利用、评价、耕地保护、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等重大专项工作,并依据部、省、市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形成各类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负责数据利用申请的审核工作;
(四)履行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生产、更新、加工、汇交等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六安市地理信息和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是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数据的存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存储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保障数据存储安全、完整;
(二)负责数据的接收、审核和汇交工作,按照数据汇交要求,接收汇交数据,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统一管理;
(三)负责对外提供数据服务,按照数据利用要求和审批流程,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他合法用户提供数据查询、调取、使用等服务,并做好数据使用登记和跟踪管理;
(四)配合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及其他单位进行数据申领工作,按照申领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及时跟进申领进度,确保数据按时申领到位;
(五)负责数据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检查,保障数据的可用性和时效性;
(六)负责数据安全技术防护体系的建设和维护,落实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开展数据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
(七)负责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数据管理效率和水平;
(八)协助开展数据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单位数据保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数据汇交、保管、整合、集成和利用等工作;
(二)牵头制定或提供汇交数据的规范,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流程;
(三)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汇交数据的质量检查、整理入库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利用的软、硬件环境;
(五)依法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数据服务;
(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与研究,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落实数据安全工作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八)履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数据生产与更新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业务谁负责、生产谁部署、数据谁汇交”的原则,实施数据生产、检查、验收、汇交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采集、生产或者获取数据:
(一)上级下发或通过共享交换方式获取;
(二)因履行职能和提供服务需要,通过各类信息系统运行产生;
(三)因履行职能和提供服务需要,依托基础测绘、调查监测、规划编制及其他相关专项工作等生产、加工、整理获取。
第十条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资源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和生产。
第十一条 数据生产应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和适用性。数据生产单位应对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汇交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应汇尽汇”。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按规定时限汇交数据:
(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通过或成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汇交;
(二)非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通过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汇交。
(三)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的汇交时间,由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数据保管单位备案后按期汇交。
(四)自然资源系统数据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目录编制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信息中心实施,数据类别、数据名称、责任科室等内容详见附件《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汇交目录表》。
第十四条 市信息中心在接收电子数据时,依据汇交数据清单对数据完整性进行检查,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对数据规范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存储并更新。检查合格后,由市信息中心出具数据汇交凭证;检查不合格,则不予接收,退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后重新汇交。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汇交数据的,延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超期未汇交且无正当理由的,纳入月度数据汇交通报。
第四章 数据保管
第十六条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用于数据存储、数据安全等工作的相关设备采购予以协调、支持。
第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存储和保管工作。负责接收、保管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建立健全数据备份管理制度,对存储的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并定期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十九条 市信息中心要利用汇交数据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核心数据库,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数据支撑。
第五章 数据申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下列涉密数据需要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审批:
(一)六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地形图、影像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等包含地理空间信息的数字化产品;
(二)六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其它应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各类涉密数据及数据成果。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需要使用数据的单位,应当向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市信息中心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涉密数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项目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数据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国家、省、市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科室及单位,申请使用涉密数据,办理流程如下:
(一)填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使用登记表;
(二)如有涉密数据需签订涉密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
(三)在市信息中心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外部单位申请使用涉密数据,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涉密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
(五)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六)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等相关说明材料;
(七)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
数据申请方需携带以上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市信息中心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数据提供过程需遵守保密规定,涉密数据对外提供时需添加电子水印并加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数据:
(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成果保管制度,配备必要设施,防止泄密。数据成果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使用单位是数据的直接使用者,未经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
(三)使用单位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应监督其销毁相应涉密数据。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数据及涉密数据成果的审批程序;
(四)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五)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二十七条 非涉密数据共享利用
除涉密、敏感数据外,市局财政资金形成的自然资源公共数据实行无偿共享。政务部门通过政务共享平台在线获取,社会公众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查阅调用;因业务需要确需批量离线拷贝取用公共数据的,履行简易审批流程后即可办理。
第六章 数据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和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演练,组织有关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涉密数据的生产汇交和共享利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数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约定使用数据,不得私自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私自伪造、变更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定期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的生产汇交、共享利用、安全保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评估结果通报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考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更新目录、生产汇交、共享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的,发现一次由市信息中心进行通报提醒,发现两次的由分管负责人进行谈话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汇交目录表
(2026版)
|
序号 |
数据类别 |
数据名称 |
汇交频率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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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遥感影像 |
2米影像 |
定期更新 |
信息中心 |
|
亚米影像 |
定期更新 |
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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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米影像 |
定期更新 |
信息中心 |
||
|
SAR影像 |
定期更新 |
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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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地形 |
开源DEM |
不定期更新 |
|
|
坡度图 |
不定期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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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三维模型 |
白模(LOD1.0) |
不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
建筑物模型(LOD1.3) |
不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
|
4 |
行政区划及管理单元 |
地级行政区 |
不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
县级行政区 |
不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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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 |
不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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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区) |
不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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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园 |
不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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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 |
不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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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公园 |
不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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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保护生态修复区 |
不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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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点生态功能区 |
不定期更新 |
|
||
|
三条控制线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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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名地址 |
自然地名 |
不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
人文地名 |
不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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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地址 |
不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
|
政务兴趣点 |
定期更新 |
确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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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所有权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不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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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幢) |
不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幢) |
不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幢) |
不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
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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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用益物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宅基地使用权 |
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林权 |
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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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 |
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土地经营权 |
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矿业权 |
定期更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8 |
总体规划(市、县) |
永久基本农田 |
不定期更新 |
耕保科 |
|
生态保护红线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
|
城镇开发边界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
|
9 |
总体规划(市) |
县级行政区主体功能定位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
10 |
总体规划(县) |
乡级行政区主体功能定位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
11 |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
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审核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
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
|
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
|
12 |
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
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清单 |
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
1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 |
单独选址 |
定期更新 |
管制科、项目科 |
|
14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
用途管制_农转征 |
定期更新 |
管制科 |
|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
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
|
委托授权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 |
不定期更新 |
管制科 |
||
|
临时用地备案数据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
工矿废弃地建新数据 |
不定期更新 |
管制科 |
||
|
15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建新 |
定期更新 |
管制科 |
|
拆旧 |
定期更新 |
管制科 |
||
|
16 |
国土空间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定期更新 |
项目科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定期更新 |
工程科 |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定期更新 |
县区局 |
||
|
17 |
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
土地核验信息 |
定期更新 |
工程科 |
|
规划核实信息 |
定期更新 |
工程科 |
||
|
18 |
国有农用地资产清查 |
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清查成果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19 |
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 |
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成果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20 |
国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 |
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清查成果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21 |
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专项资产清查 |
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成果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22 |
矿产资源资产清查 |
固体矿产资源清查要素 |
年度 |
利用科 |
|
地热、矿泉水资源清查要素 |
年度 |
利用科 |
||
|
矿业权状况要素 |
年度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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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年度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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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资产核算价格 |
年度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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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资源资产清查要素(点) |
年度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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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热、矿泉水资源资产清查要素(面) |
年度 |
利用科 |
||
|
矿业权状况要素(面) |
年度 |
利用科 |
||
|
矿产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情况(面) |
年度 |
利用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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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
不定期 |
耕保科 |
|
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和补划 |
不定期 |
耕保科 |
||
|
24 |
耕地保护管理 |
补充耕地项目图斑 |
定期更新 |
信息中心 |
|
耕地保护空间 |
不定期更新 |
耕保科 |
||
|
25 |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不定期更新 |
各县区局 |
|
26 |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管理 |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_工程范围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_工程范围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
|
27 |
自然资源资产价格 |
基准地价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标定地价 |
不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
监测地价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
28 |
自然资源利用评价 |
城市节约集约评价 |
不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开发区集约评价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
29 |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
土地供应管理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土地供应数据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
闲置土地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
|
低效用地 |
定期更新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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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 |
定期更新 |
储备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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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查 |
定期更新 |
储备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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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矿业权许可 |
探矿权 |
定期更新 |
矿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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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
定期更新 |
矿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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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矿产储量管理 |
矿区 |
定期更新 |
矿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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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 |
定期更新 |
矿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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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评审备案范围 |
定期更新 |
矿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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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绿色矿山名录管理 |
绿色矿山名录管理 |
年度更新 |
矿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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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数据 |
地面沉降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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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裂缝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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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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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塌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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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石流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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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陷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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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风险区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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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数据 |
地质灾害监测点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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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监测设备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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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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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地质灾险情数据 |
地质灾害灾险情 |
不定期更新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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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自然资源行业专项规划 |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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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
不定期更新 |
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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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变更调查数据 |
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日常、年度) |
不定期更新 |
调查科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汇交确认审批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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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 单位/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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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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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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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数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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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初审意见 |
1、数据是否按时提交:是 / 否 意见: 2、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 / 否 意见: 3、数据数量是否一致:是 / 否 意见: 4、数据信息是否完整:是 / 否 意见: 5、数据附件是否完整:是 / 否 意见: 6、其他: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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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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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使用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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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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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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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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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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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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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 □军队单位 □其他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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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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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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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话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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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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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数据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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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据 内容及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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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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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使用 期限 (精确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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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任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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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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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应用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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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说明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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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数据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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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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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方式 |
□水印 □加密 授权使用时间: 设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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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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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载体 |
□光盘 □硬盘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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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提供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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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及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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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文件由数据使用申请表及涉密数据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共同组成。
2.本申请表原件交审批部门,复印件交由申请人留存。
涉密数据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为加强涉密数据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数据成果使用申请人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严格遵守。
一、申请人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密数据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申请人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数据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数据成果。
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数据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数据成果交回审批机关。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销毁工作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数据成果。第三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按照对外提供涉密数据成果有关规定,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五、涉密数据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涉密数据成果保密内部管理制度;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应按保密要求使用,严禁连接互联网,严防失泄密。申请人被撤销、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数据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申请人解散时,应当将涉密数据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六、申请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七、申请人领取涉密数据成果应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
八、申请人使用涉密数据成果涉及的著作权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
九、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涉密数据成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时间: 年 月 日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使用审批表
申请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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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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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据 内容及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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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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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使用 期限 (精确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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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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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载体 |
□光盘 □硬盘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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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方式 |
□水印 □加密
授权使用时间: 设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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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责任 科室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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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管 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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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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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交还审批表
归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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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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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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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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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领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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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或硬盘)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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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据内容 |
(申请数据名称、范围、比例尺/精度、数量/大小、格式)
我单位承诺未私自复制留存相关申请成果,所有申请数据全部一并交回。 承诺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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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意见 |
归还介质编号与领取介质编号是否一致:
归还资料内容水印信息是否完整:
归还资料内容与领取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其他审查内容: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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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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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销毁审批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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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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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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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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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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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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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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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数据名称、范围、比例尺/精度、数量/大小、格式、销毁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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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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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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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送销毁人员签字 |
保管单位人员(签名):
委托保管单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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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