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全面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市级优质工程评价工作流程、统一评价标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6年10月27日——2026年11月2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13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zjjzak@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12319。
关于《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安排,现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一)对标顶层设计,落实各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省相继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激励企业争先创优。特别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有序推动“好房子”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2025〕66号)、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组织编制《“好房子”建设指南(试行)》,从好标准、好设计、好材料、好建造、好运维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推进住房品质提升,推动住房发展从“有房住”向“住好房”转变。制定本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通过规范性文件统一我市优质工程评价标准、规范评价工作流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国家、省工程质量管理政策要求在我市落地见效。
(二)立足质量提升,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当前,随着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不断深化,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持续提高,行业创优争先氛围逐步形成。但目前我市缺乏统一规范的市级优质工程评价制度,存在评优标准不一、过程管控薄弱、激励惩戒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定本办法,可统一“皋城优质工程”评价体系,强化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树立工程质量标杆,对标“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要求,引导各方建设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品质,打造六安精品工程标杆,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固化实践成果,健全评价管理制度的现实所需。我市在历年工程创优、质量监督、评优推荐等方面积累了一些贴合本地实际的工作经验。为系统固化现有实践成果,借鉴先进地区制度创新做法,亟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完善市级优质工程评价管理体系。本办法可构建覆盖评价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评价程序、结果运用、监督管理的全链条管理机制,统一工作标准、规范实施流程,推动优质工程评价工作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质量振兴纲要》。
(二)部委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2025〕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的通知》(建办质〔2025〕25号)。
(三)省、市级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建质〔2021〕21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建质〔2022〕39号)、《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六建市函〔2022〕668号)。
三、起草过程
2026年4月,市住建局系统梳理我市历年工程创优、质量监督、评优推荐工作情况,摸排当前评优工作痛点难点,结合六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实际,明确办法整体框架和核心条款。
2026年5月,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对照上位法规及省级创优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条梳理编制条款内容,形成《办法(初稿)》。
2026年6月至9月,市住建局组织业务骨干开展多轮研讨,逐条校核条款、优化流程细则,修正完善内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行业企业、行业协会广泛征求意见,吸纳合理建议,进一步提升文件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现已具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件。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分为总则、评价范围、申报条件、申报和评价程序、结果运用、监督管理六个部分,全面规范我市“皋城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全链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界定“皋城优质工程”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最高水平荣誉,确立市级评审委员会统筹、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科(抗震办)实施、纪检监察全程监督的工作体系,明确自愿申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评价原则,规定评优工作免费开展、每年集中评价公布一次。
第二章 评价范围。将参评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两大类,明确具体申报规模标准,覆盖市内建设项目及六安本地企业省内域外合规项目。划定十一类禁止参评负面清单,对不符合行业政策技术标准、未完工投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失信欠薪、引发重大舆情投诉、超期竣工等情形不予纳入评价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细化项目参评硬性条件,明确项目需满足建设程序合规、工程设计规范、创优计划报备、标准化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一年以上稳定使用检验、无质量隐患、通过市级结构中间检查等条件,对住宅小区、组团项目增设专项验收及配套合格要求。规范申报主体,实行单一主申报单位制度。
第四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实行开工创优计划报备、属地监督建档、过程巡检管控机制,严格落实县区属地初审、择优推荐的层级审核制度。规范市级评审流程,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复查、综合评价形成入围名单,设置7个工作日公示期,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向获评项目颁发证书,纳入全市住建市场信用评价和招投标激励体系,鼓励各地、各企业依据政策及合同约定对创优团队予以奖励。建立省市创优梯次培育机制,择优推荐参评省级“黄山杯”奖。
第六章 监督管理。建立失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获评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恶劣舆情影响的项目,撤销荣誉、收回证书、列入信用黑名单。严格规范评审工作人员、专家履职行为,明确廉洁自律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创新举措
(一)健全统一规范的评价制度体系。确立市级评审委员会统筹、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科(抗震办)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自愿申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评价原则,规定评优工作免费开展、每年集中公布一次,构建常态化、规范化评优工作机制。
(二)实施创优全过程动态培育管控。实行开工创优计划报备、属地监督建档、过程巡检管控,落实县区属地初审、择优推荐的层级审核制度,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复查、综合评价和7个工作日公示监督,实现项目创优全过程动态监管,保障评优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正向激励与梯次培育机制。将评优结果纳入全市住建市场信用评价和招投标激励范畴,鼓励对创优团队和人员给予奖励,并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参评省级“黄山杯”奖,助力本土工程品牌提档升级。同时,以市级优质工程评价为牵引,推动住宅工程对标“好房子”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捷的要求,引导企业打造更多群众满意的优质住宅工程,服务全市“好房子”建设大局。
(四)健全全流程监督惩戒保障机制。建立失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获评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撤销荣誉、收回证书、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评优资格;规范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履职行为,落实廉洁自律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品质,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皋城优质工程”)代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最高水平。
“皋城优质工程”评价属于行业荣誉性评价,非行政许可事项,非法定质量验收、合规备案或质量合格认定。工程获得“皋城优质工程”称号,不免除参建各方依法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皋城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皋城优质工程的评价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规则、委员遴选、回避、考评等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配套制度,作为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科(抗震办)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对评价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皋城优质工程评价遵循“自愿申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皋城优质工程”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原则上每年评价、公布一次。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申报起止期限等在每年度的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六条 皋城优质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1。
第七条 申报皋城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均可申报。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由我市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亦可申报。
申报市外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在拟申报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创优计划,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申报工程所在地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本市不再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皋城优质工程评价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参加过皋城优质工程评价但未获评定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仍有甩项,未全部完工不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以及还没有投入使用的工程;
(五)申报工程在建设、施工、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工程使用功能的;
(六)申报工程发生过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承(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八)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申报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认定“恶劣影响”应当综合考虑信访投诉的数量、范围、持续时间、媒体关注度、社会公众反应以及对政府公信力的影响等因素,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裁量理由;
(十)申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超过三年(不含三年)的工程;
(十一)申报工程为住宅工程,未按要求落实“业主开放日”制度,发生两户及以上质量投诉,且投诉情况属实,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对本条款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失信名单的正式文书等为依据。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皋城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单位应在拟申报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创优计划,并认真按计划实施;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和《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五)工程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成了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
(六)工程的施工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准确,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合格以上等级,并为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七)工程应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八)工程无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及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九)在施工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中间质量检查的台账、检查记录、评价结论的格式规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十)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建设项目均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并取得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小区或组团内的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
第十条 单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承建单位(含联合体投标单位)申报皋城优质工程,其他有关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参建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承包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合同总价的10%。工程量核算以经审计的工程结算资料为依据,参建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结算审计报告或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证明材料。参建单位数量不超过2个。
第四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皋城优质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皋城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按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进行,由申报单位在开工后一个月内拟定创优计划,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实施重点监督;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纳入本地皋城优质工程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建立创优项目库,并在项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施工阶段,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过程巡检;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创优计划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供书面审核意见;市住建局收到过程巡检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过程巡检并出具巡检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皋城优质工程申报文件(见附件2)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发。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申报皋城优质工程,应按要求向各区县(含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县(含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并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含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复查、综合评价,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形成皋城优质工程项目入围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审过程应当全程留痕,评审记录、评分表、投票记录等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 皋城优质工程评价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公布的皋城优质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证书。
皋城优质工程评价结果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激励范畴的,具体激励标准、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市信用评价管理和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激励政策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公布的皋城优质工程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皋城优质工程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参评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推荐工作应当制定明确的推荐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撤销其皋城优质工程称号,收回相关证书。
对已公布的皋城优质工程项目,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信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下达撤销决定,撤销其皋城优质工程称号,收回相关证书。撤销决定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撤销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被撤销皋城优质工程称号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皋城优质工程。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单位,依法依规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时限等,按照国家及省、市信用修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将其移出黑名单。
第十九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申报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50号